王衡:“打包”诉美只是一个开始
发布日期:2012-06-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5月底,我国“打包”起诉了美国对华反补贴措施。该举措是我国应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然而,如何熟练掌握WTO规则,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525日,我国就200710月以来美国对华22类产品反补贴措施启 动世贸组织(WTO)争端磋商程序。据统计,以遭反补贴调查前一年的对美出口金额计算,前述22类产品的涉案金额高达72.86亿美元。其中,涉案金额在 1亿美元以上的产品达14类,最高的产品为油井管和太阳能电池(),分别达到27.4亿美元和15亿美元。入世十年来,我国已经在WTO提起9个案件, 应诉15个案件。

  提起WTO诉讼至关重要

提起WTO诉讼,有利于保障我国企业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一方面,提起WTO诉讼可避免单边措施和贸易战,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对外经 贸问题,也最容易被各方所接受。通过WTO诉讼解决贸易纠纷符合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所强调的加强多边体制的意图。近期,美国对华光伏产品的“双反”案再次表明,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对美贸易权益。从长远看,这有利于维护法治,巩固正常经贸关系,为贸易发展提供更大确定性,也有 利于避免单方不合理行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另一方面,本案对于积极应对我国在其他国家地区面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意义。据531日新闻报道,欧盟委员会正酝酿首起针 对中国产品自行立案的“双反”调查。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形势颇为严峻,通过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力争有利的判决,该判决所树立的法理,将被所有WTO成员遵循,从而对其他WTO成员对华反补贴调查产生相当影响。从多边层面应对贸易救济措施,相对于逐一针对具体贸易伙伴采取措施而言成本可能更 低。

  运用WTO机制拨乱反正

中方认为美方在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在公共机构、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事实”的适用以及所谓“认定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等方面存在诸多与世贸规则不符之处。

例如,就公共机构认定而言,依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认定补贴成立时,主体需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就补贴主体而言,仅 为政府行为时,补贴方可成立。然而,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无论其国有控股比例如何,均认定为“公共机构”,将国企销售行为认定为公共机构给下游企业的补 贴,进而对下游企业对美出口征收反补贴税。2008919日,我国针对美对华标准钢管等4起反补贴措施诉至WTO,即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上诉机构 部分支持了国有企业不构成公共机构等中方观点。

又如,就“可获得事实”而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条第7款规定,利害关系方在合理时间内不允许使用或未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 重妨碍调查,WTO成员可对可获得事实作出初步和最终裁决。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专家组认定,美方仅因为最初未要求中方企业提供必要信息,而在几项反补贴 调查中采用了可获得事实而非中方企业提供的具体信息,这种做法违反了WTO规定。我国可力争通过此次起诉,收集有利证据,进一步促进WTO法理支持我国主 张。

  采取系列措施未雨绸缪

起诉后,我国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权益。首先,有必要深入分析法律问题,推动WTO法理朝对 我有利方向发展,遏制贸易救济措施滥用行为。应诉方需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磋商,在30日内展开磋商。本案中可积极磋商,力争通过磋商纠正美方反补贴调 查的不合理做法,维护我国企业权益。如未能在磋商请求提起60日内解决争端,我国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对案件加以裁决。因此,深入论证和做好专 家组乃至上诉机构庭审准备,至关重要。事实证明,WTO法的解释无疑是此处关键所在。值得注意的是,2012412日,印度也在WTO就美国对印度产 品反补贴调查提起诉讼。我国可探讨与其他成员就应对美国反补贴调查的不合理做法展开合作的可能性。

其次,密切关注和研究国外最新贸易措施及WTO裁决执行问题。美国商务部2007年改变原有政策,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展开反补贴 调查。2011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定美国商务部无权采取上述做法。20123月,美国国会通过H.R.4105号法案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 进行修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可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展开反补贴调查,并将其溯及既往。美国商务部目前在涉案产品调查中并未充分履行评估并避免可能的双 重救济的义务,这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我国有必要对美国通过的法案及相关实践加以评估,必要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权益。从现有涉华 WTO争端看,争端裁决总体上得到了尊重,但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执行仍有待研究,以确保美方切实履行WTO法义务。若美方未根据裁决调整国内法,我国 有权根据WTO规则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譬如有权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5款,设立专家组判断被诉方是否已妥善执行。若未能在规定 时间执行裁决,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向败诉方进行报复。

最后,有必要前瞻研究相关WTO法问题,以形成系统化因应对策。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不断面临不同成员的贸易救济措施。传统个案处理 恐难以应对。此次“打包”起诉美方措施无疑是有益尝试,但仍有必要思考如何处理来自欧盟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救济措施,以形成面向全球的中长期因应对策。这亦要求前瞻研究美国清洁能源政策、如何开展报复措施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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