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李姓“星二代”涉嫌犯罪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论。作为法学研习者,我很遗憾地发现,很多媒体几乎第一时间就刊载出李姓青年的照片,以及他的姓名、年龄甚至成长经历;尤其让我觉得遗憾的是,迄今几乎所有公共讨论都或明或暗的以该李姓青年犯罪为前提进行遣词、行文,俨然比相应的办案机关更为先知先觉。
大众媒体本来应该扮演的是现代公民文化、理性精神的塑造者角色,它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必须首先尊重法律,尤其是法律或法治的基本精神。然而,当媒体们“争先恐后”地刊载出李姓青年的包括年龄在内——这意味着它们清楚地知道李姓青年是未成年人——的各种个人信息时,大众媒体基于如上应然角色的责任感似乎早已被抛之九霄云外。这个判断或许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但大众媒体应当知道已经颁行二十多年并且最近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该法第39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两条规定都没有设置任何除斥条件,也就是,不管基于何种理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当然,大众媒体可以、甚至应当谴责社会丑恶现象,但一旦一种社会现象可能涉及到公共权力的介入时,则这种谴责就必须更加节制,甚至再作相关报道时,某种程度上应当刻意从根本上转变立场。以本案为例,当媒体发现李姓青年可能恶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当然应当予以披露、批评;但是,当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进而引发侦查机关介入时,则应该适当转变立场而不应继续营造一种犯罪既定的氛围。此时,大众媒体是否应当关注的或许是这样一些问题:此种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否与某些特定的社会环境因素紧密关联?侦查机关在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有或可能会有哪些不妥之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然而,迄今为止,我没有看到任何这种“转向”的迹象。
如果以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以及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为起算点,我国大陆地区以五年为单位的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近三十年了。然而,从大众媒体对李姓未成年人罔顾法律明文规定的、掘地三尺式的“全方位”报道来看,大众媒体、或者说舆论的制造者似乎还比较欠缺对法律的尊重或者了解。
而普法工作之所以事倍功半,或许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略显简单地看待了普法工作的实质。向民众公布法律、提供较为方便的阅读了解法律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普法,普法更恰切的内涵或许是:第一,对于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当下中国而言,普法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而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因为事实上不可能、也不必要求每个公民都清楚地知道每一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仍以李姓青年事件为例,即使有些媒体事实上不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具体相关规定,但如果它们知道并秉持“给予未成年人及其隐私予以特别的保护”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精神,那么它们的相关报道将很可能更为审慎、更具人文关怀精神。第二,普法的首要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大众媒体,因为正是它们才直接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申言之,笔者的观点是:普法的直接对象主要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大众媒体工作人员;同时,普法应当以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然而,当前的普法工作似乎仍然将重心放在了具体规则、具体案例上。也正是如此,对于今天的中国大陆地区而言,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