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陈水总、唐慧、冀中星以及上海几名法官集体买春的案件或事件,给这个已经处于“烧烤模式”的酷暑又增添了舆论的热度。但有媒体在唐慧案之后令人讶异的发问“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时,答案却早已昭然若揭。在这一系列的影响性事件中,有没有赢家难说,但输家却每每早已确定:法治鲜有胜绩,而司法却更是饱受非议。如托克维尔所言,在美国,政治问题往往会转化为司法问题而得以解决;但在中国,人们却好像更习惯于将法律问题转换为政治(行政)问题,甚至频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访”。
转型期的中国,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如此孱弱和不受信任?多年以来,法学界甚至整个知识界主流所给出的方案是司法独立。当然应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十几年来,我们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是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坚持,的确已初见成效。但吊诡的是,一方面,在我们对科克与国王的辩论耳熟能详、波茨坦磨坊的故事津津乐道,从而执着于司法独立的必要性、陶醉于司法独立的美妙前景时,却对真实世界中各国司法独立的现实运行缺乏翔实的经验考察,也因为也并无细致的了解。另一方面,奇特的是,人们往往会对自己并不十分了解的事物做选择性的接受,并不断在心理上固化这种接受,甚至形成“信仰”。而在形成信仰之后,人们更不易对其进行微观的考察,往往更重视宏观的判断。司法独立就是如此,它成为人们的信仰,于是人们对其具体而细致的前提条件与保障机制等“小问题”丧失耐心,而其背后的普遍选举、多党政治、三权分立等“大话语”却更激荡人心。
但如果我们对司法独立及其实际运行做一经验考察的话,结果却可能会有令人想不到的方面。在此试举几例。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2011年“法治”(司法是其重要方面)项的得分情况是,在GDP前10名的大型经济体中,已经实现民主转型和司法独立的发展中国家里,得分最高的巴西为0.01分,其他都是负分,俄罗斯更是只有-0.78分,而英国为1.67分。在人口最多的前20个国家,同样是法治指标,2011年度得分最高的依然是老牌西方国家和日本,其他国家除巴西和土耳其(0.08分)外,得分统统为负,而且,由于近期的社会动荡,埃及和土耳其的得分很可能还会继续降低。值得注意的是,这20个国家中,约90%已经建立起司法独立制度。而对比鲜明的是,“非民主体制”的新加坡,2011年度得分为1.69,从1996年到2011年的15年里,得分最低也在1.27分,最高达1.76分。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如此,2011年得分为1.54,而且回归祖国之后得分一直呈上升状态,1996年未回归时为0.75分,之后一路攀升,在2002年达到1.24分,在2005年最高达到1.61分。
而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12-2013》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的排名,也大体与此相符。印度司法独立为第45名,司法效率为第59名(45/59),俄罗斯为122/124。其他明星转型国家表现也通通欠佳,波兰为50/111,匈牙利72/117,捷克为75/115,斯洛伐克为115/140。而同样对比鲜明的是,新加坡的司法独立排名为第20名,但司法效率第1名;中国香港的司法独立为第12名,司法效率第6名。当然,不能不提的是中国,司法独立排名为第66,司法效率在第44,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还有美国,司法独立排名为第38,司法效率排名为第35,成绩不错,但并不突出。但国外在司法支出上的投入,却大多都是大手笔。以人均水平(单位为美元)来算,2012年美国仅联邦法院系统就达到23.2,中国香港是19.2,新加坡是37.8,波兰是48.5,匈牙利是34.2,捷克是42.6,斯洛伐克是32.1,俄罗斯是37.7。中国的数据不易获取,在2006年,估计每个公民为法院的经费支出平均投入了1.9美元。
数据很枯燥,但也很有意思。这些排名主要都是西方机构做出的,个别数据可能因统计口径不同而有出入,但也能在一定程度说说明问题。那么它们说明了什么呢?第一,新加坡和香港特区的经验说明,在非“(西式)民主”与多党政治体制下,完全可能建成高质量的司法独立;第二,完成了西式民主转型的国家,未必能够建立起高质量的司法独立;第三,司法独立是昂贵的,尽管昂贵的不一定是高品质的。
比起国外,中国的法院简直太“好养”了(尤其是对比那些司法支出很高但却效果不彰的转型国家)。可问题在于,为什么在舆论的祭坛上,司法却总是牺牲的对象呢?原因当然很多。但首先我们得承认,与任何发展中的国家一样,战略机遇期、发展关键期往往也是矛盾多发期,说虱子多了不痒,那是自嘲。这是结构性的背景。当然还要“感谢”传媒,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它们的杠杆下,才有更多的“影响性案件”。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司法能力不足、法官素质不高,人民法院往往受制于党政权力机关甚至领导干部个人或者社会舆论而不能依法独立审判,以及司法不够公开和透明,也都是其屡吐槽的重要原因。而这些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努力解决的对象。
一方面,国家和公众应该给法院和司法机关支持、信任与合法的监督。给支持,就要大投入,全国人均1.9美元的支出实在是太低,在矛盾多发期,应该有更多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成为法官,在岗法官能体面生活,安心于事,而不是不断流失。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将地方政府对法院人、财、物的控制改为保障,从而使得人民法院有依法独立审判的底气。给信任,就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在发生争议性案件时,只要法院没有明显的和确定的过错,公众舆论应保持克制,不应随意攻击。
而合法监督是重点,也可能是最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虽然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就发文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但时至今日,党政领导干部干预个案审判仍然在所多有。有些可能是为了地方发展大局,而多数情况下更可能是为一己之私,也为贪污腐败和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空间。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第一,对于宏观的司法政策制定权,执政党当然要牢牢把握,但要通过人大,经正常的宪法程序;第二,对于个案,应该严格坚持宪法的规定,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但结合中国国情,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地方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也由于地方党政部门可能更了解情况,也应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个案审判而言,地方党政和权力机关只能发表参考意见,而决不能直接下命令和指示,这个参考意见还必须是由党委委员会、政府办公会或法定的班子会议集体做出的决议,要经过民主讨论、正当程序、记录在案,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同意后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公开发布,供法院参考以及社会评判和监督。除此之外,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和任何公开或私密方式对法院个案审判发表意见、命令或指示。对于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涉及政府,必须严格执行;2010年陕西省某厅局公开否决法院判决的状况绝不应再出现,还应对相关责任人有严格而明确的问责。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应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提高判案水平,同时保持应有的司法谦抑,不积极介入政治问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要把司法独立与多党政治等西式“民主”体制剥离开来。另外,特别需要的强调的是司法透明。人们对任何他不能清晰而确凿知道的东西,总是会充满疑虑,这也是当前公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法院不仅要有能力做出高水平的审判,还应该依法将相关过程向公众展示出来,让人民得到看得见的正义。
人类社会的一个另外无奈的事实是,一旦一个事物成为信仰、真理甚至偶像,那它往往不是离人们越来越近,反而是越来越远。人们对偶像与信仰的认知,实际上也不是更多,而是更少。因此,当前重要的不是躲在司法独立的神主牌下念“信仰”经,更重要的是进入真实的问题世界,从重重困境中找靠谱的“中国”路。无论以“体制”为名反对司法独立,还是以司法独立为名反对“体制”,都是不可取的。
本文曾经删削后刊发于《环球时报》2013年8月22日“国际论坛”版,题为《高质量的司法独立,虽难却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