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
责 任 者:
〔美〕小詹姆斯·A.亨德森、〔美〕理查德·N.皮尔森、〔美〕道格拉斯·A. 凯萨、〔美〕约翰·A.西里西艾诺 著
王竹、丁海俊、董春华、周玉辉 译
王竹 审校
版 别: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4月出版
书 号:ISBN 978-7-301-23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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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潘维大教授序————————————————————————————————
潘维大教授序
作为民法大家杨立新教授的弟子,王竹老师在人民大学就读博士时,曾到东吴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当时本人任法学院院长一职,与王老师结识于课堂之上,亦时常于课堂之外讨论侵权行为法之种种,王老师学养俱佳,在每一次的谈话中都可以感受他对于学术研究及教育的热忱。
王竹老师在修读博士课程期间,亦负笈前往美国康奈尔大学及耶鲁大学求教,拜于James A. Henderson, Jr.及Douglas A. Kysar两位大师门下,也让他决定翻译The Torts Process (Seventh Edition)一书。本书系英美侵权行为法之经典,也是本人执教多年以来所使用的教科书之一,每回授课吟咏再三,均能从此书中体会更深的侵权行为法理;而今王老师之译本之文句、用语所传达的学问,除尽显王老师之底蕴外,更忠实呈现本书所欲教授、而学生所必修习者,实为法界之福;王老师心系侵权行为法制之发展,花了将近四年的时间,与其他三位译者共同翻译了这部900余页的巨著,其中约500页系由王老师独力翻译,并校对全书译稿。侵权行为者,为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作为损害填补、利益衡平之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学说或实务,在其类型化与构成要件的判断上,更有许多政策性、社会性、世故衡量的学问,欲学贯侵权行为的法理,非但要求法学素养,更讲求世事洞明、人情练达,此间学问,王老师莫不精熟,作为The Torts Process (Seventh Edition)一书之译者,实无人能出其右。《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一书定能为侵权行为法教学及发展带来广大且深远的影响,造福学子。
东吴大学校长 潘维大教授
2013年12月25日
u 作者前言————————————————————————————————
在英美法律传统的每一个学生的法律教育中,侵权法的学习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总的说来,侵权法关注的是出于有意或无意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产生的私法救济。刑法为政府对个人和实体所导致的损害提起诉讼提供法律依据(伴随着可能的监禁刑罚和刑事罚款作为救济),而侵权法则允许普通的、个体的公民对致害行为人提起诉讼(获得金钱或可能的其他类型的救济)。在某种意义上,侵权法可以与合同法相比较,因为侵权行为是典型的非合意性事件,而后者关注的是合同情形中基于各方合意下的关系。
本书广泛地涉及了为了获得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救济必须满足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被法院或立法机构保留或采纳的替代性规则。通过学习本书,读者会有以下收获:(a) 按照传统的学说范畴去分析一个侵权法问题;(b) 了解这些学说范畴可能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法理学上的考量、法律目的主张、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法律规则的试用、修改、扩张和限制的因素;(c) 认识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哪些关键方面存在相互影响(例如,这些规则是如何影响人们私下和解和议价能力的);(d) 讨论侵权法和理论如何适用于一些突出的当代问题,如产品责任的改革、工作场所的安全、新兴技术、环境问题等。
正如前述评论所表明的,《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基于这样一种观点:侵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学说和法律目的的集合,要切实地理解它,就必须关注侵权争议解决的程序。对于学生来说,在理解法律学说性和法律目的性要素发挥了什么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把握律师、初审法官、陪审团和上诉法院在解决侵权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认为,为学生提供这种程序性视角能够极大地加强他们对侵权法的实际特征、功能和局限性的理解。为了帮助学生学习这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侵权法,我们在书中设计了一系列的情境,激发学生将所学的理论应用到复杂的环境中去。我们发现,即使学生只学了几个星期的法律知识,他们也能够从这种方法中获益,增进了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了他们的收获。这本书还希望通过综合讨论侵权理论和政策问题,鼓励学生思考重要的道德和职业责任问题,扩宽学生的理解力。
最后,我们想表达我们对《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一书的四位中文译者的极大感激之情。他们是:王竹、丁海俊、董春华和周玉辉。特别要感谢王竹,在过去的几年中,他和我们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沟通和交流,提出了很多有益的问题,帮助推动中国法律学生和学者的侵权法研究。他在学术上的追求和天分十分的难能可贵,能与他共事是我们的荣幸。
小詹姆斯·A.亨德森 理查德·N.皮尔森
道格拉斯·A.凯萨 约翰·A.西里西艾诺
2012年12月30日
u 译者序————————————————————————————————
译 者 序
一、 关于本书的书名
本书英文书名为“The Torts Process”,翻译版本为第七版。原书第六版曾于2003年在国内以《侵权程序法》为书名影印出版英文版。(参见〔美〕小詹姆斯·A.亨德森、〔美〕理查德·N.皮尔逊、〔美〕约翰·A.西里西艾诺:《侵权程序法》(第六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在完成本书翻译初稿之后,译校者认为原中文标题容易让人误解为本书是程序法著作,同时为了突出本书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将译作书名确定为《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
二、 为什么要翻译一本100余万字的美国侵权法巨著?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学界逐渐开始对欧美立法与学说进行介绍和引进,侵权法领域的比较法研究也逐步展开。记得译校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一次张新宝教授上课,谈及他翻译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时说:“翻译是最难的,因为你写文章,可以挑你看得懂的部分来参考,但翻译则必须全部看懂。”这让译校者感觉到有必要通过翻译一本大部头的侵权法专著来实现体系化的学习。
译校者最终选择翻译一本美国侵权法的体系书,是在赴美求学之前,观察到当时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美国侵权法的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流学说还停留在对20世纪60—70年代《侵权法重述·第二次》条文部分译文的直接引用,对于30多年来美国侵权法的发展了解较少。当时在国内出版的美国侵权法翻译作品均较为简略,不能满足《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对美国侵权法的借鉴需求。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对《侵权法重述·第二次》条文部分译文的依赖,不但忽略了更为细致深入的评注与范例(Comments & Illustrations)和报告人提示(Reporters Notes),而且漠视了《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各编所体现的最新变化。尤其是“产品责任编”“责任分担编”和当时已经获得原则性通过的“物质伤害责任编”(2005年最终建议草案第1号),对于国内学术界还很陌生。因此,翻译一本美国侵权法体系书的重大意义,就是对美国侵权法的一次知识更新,把我们对美国侵权法的认识,从20世纪70年代拉近到21世纪。
三、 为什么选择翻译本书?
美国法学院通行的侵权法体系书有10余种,译者选择本书作为翻译对象,主要是考虑到本书与中国侵权法“气味相投”。原著从1975年第一版出版以来 James A. Henderson Jr., Richard N. Pearson, The Torts Process, Little, Brown & Company (1975).,畅销30余年,是美国法学院使用范围最广的教材之一。第一作者Henderson教授是美国法律协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质量编》的联合报告人,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多次就侵权法、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作证,并参与了联邦和各州的大量立法工作。
译校者读博期间,于2007年到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交流,合作导师潘维大教授便使用原著第六版作为本科“英美侵权法”课程教材。该课程针对东吴大学法学院本科二年级学生,全英文授课,全英文考试,让译校者不禁感慨当时两岸法学教育和学生法律英语水平的差距。2008年,译校者获得富布莱特基金会资助和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与文化研究项目主任Riles教授邀请,到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交流,有幸聆听Henderson教授的课程,随后又转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跟随Kysar教授学习。Kysar教授于2009年由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调入耶鲁大学法学院,成为当时耶鲁大学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并随后当选该院副院长,而他正是原著第七版新增的作者和主要修订者之一。
在这两位学者的精心修订下,本书实现了实体与程序、判例与学说、立法与重述、实例与文书、政策与伦理十大要素的完美结合,引证了几乎所有的重要美国侵权法案例,对《侵权法重述·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已经正式出版和正在起草的部分都有详细介绍说明。本书独具匠心,除了内容翔实之外,特别兼顾法律实务和诉讼程序,从律师、法官、陪审团和上诉法院的角度,对美国侵权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在美国学术界、实务界和比较法上均有较大影响,对于我国学术界了解美国侵权法的理论和实务意义重大。为贴近学生需求,原书作者设计了系列提示(Note)和思考题(Problem)供学生参考和练习,并在书后附上系列提示目录、思考题目录、案例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
四、 本书翻译过程中的具体处理说明
为方便读者阅读本书,译者对译文作了大量细致的处理,特说明如下:
第一,为了方便读者与原文进行参照,译文在原书每页开始处以“[P**]”的边码格式标明原书页码。原书每章的第一页从右侧开始,根据排版需要左侧可能会空一页,所以有时边码会跳过一页,请读者注意。
第二,本书中每章正文的脚注是连续注,但引用的一些判例、论文本身包含一些脚注,原书是按照在引文中的脚注编号标记的,因此部分章节的脚注序号看起来有些前后顺序颠倒,实际上是连续脚注中穿插着引文的脚注序号。为了不干扰读者的思维,我们采用了更符合中文图书习惯的脚注每章统一连续注的处理,读者如果对照原书阅读时请注意这一变化。
第三,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书涉及的一些美国法背景性知识,并对原文翻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技术处理作出说明,译文采用“*”作为引导添加了120余处“译者注”进行说明,以脚注形式出现。
第四,本书引用的论文,译文都翻译了论文标题,并保留了论文的原出处格式,便于读者查找原文。引用的著作也做了类似处理。
第五,本书中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全部采用通行译法翻译,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在括号中标记英文名称及其缩写。
第六,本书地名、人名和机构名原则上不翻译,美国各州州名和主要城市名称按照通行译法翻译。
第七,本书共摘录了142个重要的侵权法案例,在原书“案例目录”中以斜体标记。为方便读者查阅,译校者专门制作了“摘录案例目录”。
第八,原书出版于2007年,在过去6年多时间中本书涉及的少数未结案的案例有后续进展,译校者请原作者进行了增补,在“译者注”中进行了补充说明。
五、 本书的网络支持
本书既可以作为英美侵权法的重要研究和学习资料,也可以作为“英美侵权法”课程的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侵权法网”(www.qinquanfa.com)将逐步提供“英美侵权法”课程的网络支持和本书相关资料的更新。
本书的专业术语翻译主要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但部分术语根据译校者的理解进行了调整,并对该词典上未收录的特殊词汇进行了扩展,也已经由译校者整理为《简明中英文侵权法词典》(www.qinquanfa.com/ct.asp)发布在“中国侵权法网”,供学界同仁和各位同学参考。
六、 致谢
首先,要感谢本书的四位作者Henderson教授、Pearson教授、Kysar教授和Siliciano教授共同创作了如此伟大的一本美国侵权法巨著。尤其感谢Kysar教授,在百忙之中不厌其烦地通过电子邮件解答我们在翻译和校对过程中的疑惑。可以说,没有这种与作者隔着太平洋的对话,本书决不可能如此高质量地完成。也特别感谢潘维大教授和Kysar教授为本书拨冗作序。
本书原著篇幅巨大,独力难支,译校者有幸邀请到丁海俊、董春华和周玉辉三位同仁承担部分翻译工作,实在辛苦。本书由王竹翻译第1、2、4—7章,丁海俊翻译第3、8—12章及附录(其中第11章为丁海俊和周玉辉共同翻译),董春华翻译第13—15章。最后全书由王竹进行了两轮审校和最后统稿,确保用语和句式的一致性。
恳请读者引用本书时参考如下格式以反映所有为本书出版作出贡献的作者和译者:〔美〕小詹姆斯·A.亨德森、〔美〕理查德·N.皮尔森、〔美〕道格拉斯·A.凯萨、〔美〕约翰·A.西里西艾诺著,王竹、丁海俊、董春华、周玉辉译,王竹审校:《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页。
本书翻译过程中,四川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张金海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满洪杰副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占明副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垠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孙国瑞教授、付翠英教授、任自力教授、周友军副教授、徐绪辉副教授、周学峰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肇旭博士、马慧玥博士、韩瑞丽博士、陈绍玲博士、赵渊博士、陈晓芳博士、赵文杰博士、谭金可博士、高俊涛博士、于南博士、刘竞元博士、姜影博士、李彤博士和贺栩栩博士对本书译稿提出了建议和意见,特此致谢。
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花费巨资购买本书版权。真心感激蒋浩老师对译校者多次延期交稿的一再容忍,使得这本“迟到”多年的译作能够最终杀青。感谢陈晓洁编辑对本书进行的辛勤校对,为译文的雕琢进行了最后的抛光。感谢陆建华编辑精心制作如此一本内容繁杂的巨著,确保了本书体系清晰地展示在读者面前。
本书译校过程中,译者与编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完善译稿,但想必错误仍然在所难免,也希望读者见谅。真诚地欢迎读者能够就本书的翻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进步!
王竹 丁海俊 董春华 周玉辉
2013年12月30日
u 译校后记———————————————————————————————
“活儿神仙”
——《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译校后记
在拙著《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的后记《土鳖而立,To Be Early》中,译校者自问:“十年后,拿什么来不惑?”自答:“对我来说,就是在侵权法领域达到‘引进来’‘本土化’和‘走出去’之不惑。”(王竹:《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后记:《土鳖而立,To Be Early》。)这本译作的正式交印,算是迈出了“引进来”的第一步。在翻译本书和进行国际交流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国内侵权法的“本土化”程度还远不够深入细致。因此,译校者将尝试以《侵权责任法要义》为题,对《侵权责任法》作“精要式+解释论”的解读,更多地关注中国本土学术资源而非突出比较法上的资料,作初步的“本土化”整理和展开。2013年9月成立的“世界侵权法学会”(World Tort Law Society),将选取不同的侵权法专题,以案例研究的形式,由世界范围内二十余个主要法域的侵权法学者共同参与,进行世界范围内的侵权法比较研究。一方面,可以更大范围更深入地“引进来”;另一方面,也是自己尝试性地“走出去”的第一步。
从译校者的个人译校体验来看,翻译本书大约每页需要1小时左右,第一轮审校花费的时间与翻译差别不大,尤其是非自己翻译部分,平均每页也需要1小时左右。第二轮再通读审校大约每页半小时左右,后续还有一些前后协调。全书近1 000页,光译校者本人耗时就超过2 000小时,也着实累坏了其他3位合译者。译校者2009年暑期到四川大学法学院任教,花了一学期熟悉教学工作,2010年初正式开始翻译本书,到2013年春节交稿,耗时约3年。回首一望,竟然平均每天有两小时用于翻译和审校本书。考虑到平日上课、参加学术活动和写作论文,以及出版其他著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这每天的两小时,源于多少次熬夜和加班,牺牲了多少次陪同家人尤其是女儿的机会,自己也说不清楚了。只是有些辛酸,深深地感到对不住家人。十分感谢爱妻方洁女士,是她对翻译工作挤占家庭时光的容忍和牺牲,逐字、逐行、逐页地支撑着这本译作的诞生!特别感谢父母、岳母在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无怨的支持。对年幼的女儿布布,爸爸也要说一声“对不起”,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时间与你共处,尽管可能很难兑现。
“书山有路勤为径”是不假,但在“无涯学海”作舟的不一定是“苦”。学术这“活儿”是干不完的,很累,却也很享受。在博士论文《侵权责任分担论》出版的后记中,我自诩为“博士僧”(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后记:《谨以至诚谢意向我的“博士僧”时代道别》。),希望能够自此踏入自在“法门”。没想到工作后,杂务缠身,琐事纷扰,无法超脱于世俗,难以静心于学术,唯有在学术研习中才能感觉到内心的真我。看来我今生的逍遥终将与学术相伴,若有得道的一天,也注定是一个“活儿神仙”。
翻译巨著是系统工程,本书的出版必须要感谢一大批跟随着我有干不完的“活儿”的法门弟子。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赵尧同学、四川大学法学院张恒和李莎莎同学阅读了全部译稿;四川大学法学院曾勇同学协助制作了本书的目录和索引,王轶晗和张雨同学对全书保留的英文和数字进行了逐个校对,陈了和时爽同学对全书的格式进行了逐行调整;四川大学法学院刘雨林、李东岳、孙琦琳、赵晓芹、张建芳、舒星旭、栾维维、蔡娜、朱律、王蕾、冯瑶、方延、祝婉丽、谈亮、舒栎宇、钟琴、刘娟、向新梅、张益珍、周旭、杨亦楠、杨彧、余盛军、张晶、徐丹、云姣、张振峰、张珏琼、林子焜、张链、滕彦、杨立源、金靖、简小利、卜小清、饶王林、江霞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郑俊、杨斓、吴亚楠、刘丹妮、思佳辰、李玉娇、李菲、郝林、王诗洁、孟洁、李聪聪、高君霞、吕新宇等同学先后阅读了本书的部分译稿和审校稿,从读者角度对译稿提出了大量修改建议和意见。本书作为四川大学法学院“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的教材,并在由译校者发起的公益性学术翻译计划——“英美法案例翻译计划”中作为案例翻译基础资料使用。感谢周苇和吴镇东两位兼职助教的志愿服务,以及王镘棋和梁晨两位同学的组织工作。在“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课堂讨论和“英美法案例翻译计划”进行过程中,李晶、杜月、段玉婷、闫凯、方玉琴、刘震、谢明敏、张晗、杨玥和李雪等同学对摘录的案例翻译提出了修改意见。上述同学在译文阅读、课堂讨论和公益性翻译过程中的贡献,使得本书更适合读者的口味,再次对各位同学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既然认了“活儿神仙”这个命,生活也要有这个份儿。过重的学术负担,除了挤占与亲人相处的时间,也会不自觉地减少锻炼,这可能是各位学术同仁的通病。身体是成为“活儿神仙”的本钱,可别大意。我不上课的一天,从睡到自然醒开始,中午不休息,整日辛劳到9点,跑一刻钟的跑步机,然后洗澡休息,很是畅快。每学期选一周工作日中师生都不上课的固定一天,每次带上4位硕士生去青城后山爬山。同学们提前准备好要交流的论文初稿发给我先阅读,打印四份,在去青城后山我开车来回200公里的路上由每位硕士生分别报告,其他同学评议,我来作总结性指导。和不少同仁交流经验时,都觉得这样的模式锻炼指导两不误,也借此广而告之,助力各位早日成为“活儿神仙”!
感谢恩师杨立新教授对我翻译这本书的殷切鼓励,也感谢陈聪富教授和陈现杰法官与恩师一起对本书的联袂推荐。也感谢四川大学法学院各位领导和民商法教研室各位同仁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最后,要特别将本书献给我的第二母校东吴大学,敬祝法学院百周年华诞!
本书的翻译得到了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x201202)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适用研究”(11CFX037)资助,特此致谢!
王 竹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
2013年2月1日 初稿 于埃及·卢克索
2013年12月14日 定稿 于悉尼·岩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