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政务诚信须走在社会诚信之前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支振锋

诚信环境民众吐槽已久,诚信体系社会盼望已久。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简称“纲要”)已经上报国务院,并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近期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我们离诚信中国又近了一步。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因此,《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信而有征”蕴含有今天“征信”之意。而在今天,诚信不仅是道德的基石,更是市场经济的支柱。以1860年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成立第一家信用局为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根据世界银行《2012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00家个人征信机构的调查,超过80%或多或少都采集企业信息。而在强有力征信系统的作用下,今天欧美已经基本形成了绝大多数人都不敢失信,失信必付严重代价的诚信社会。

在单位制管理、计划经济与终身档案管理的体制下,我国一度并不需要专门的诚信体系。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假售假、毒奶粉、毒大米、地沟油、非法集资、骗贷等一系列事件频发,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诚信体系建设的必要。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今年初,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最高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老赖”等失信者采取惩戒措施。

实践中,诚信体系建设稳步发展。1992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纸质贷款证的出现形成了我国征信系统的早期雏形。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个人征信系统开始建设。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截至2011年年底,已为1800多万户企业和约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2013年3月27日始,央行征信中心面向3省(市),开展试点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工作,半年后扩展到9省(市),2014年3月29日起,将分批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试点批次范围将逐步公布。凡持有试点省(市、自治区)身份证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一直以来,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始终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直到后来成立“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并在去年确定国家发改委为牵头单位,“纲要”就是打破九龙治水之后所编制的第一个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近中期愿景规划。它的出台,本身就是国家动真格、下功夫建立诚信体系的“诚信”体现。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与欧美国家一个多世纪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相比,我们的诚信体系起步迟缓,而且其建设过程正是人类市场经济发展无比繁荣而又复杂的特定历史阶段,因此,它也必将面临更多和更大的困难。

首先,诚信体系本身如何建设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并形成了以美、英为代表的私营征信系统模式和法、德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私营征信系统模式中,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私人企业,政府不投资,也不对征信服务实施任何经营许可,完全由市场决定。共征信系统模式是以政府(主要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为主导的征信系统模式,政府出资并监管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个人和企业向其提供数据,并通过立法来保证数据的真实,其典型代表是1946年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成立的信用服务调查中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会干预市场,而且必须承担巨额投资。对于前者,国家法律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大问题,所以美国因此出台了16部相关法律;而对于后者,谁来监督政府,也成为问题。在这两种诚信体系之间,我国应择长弃短。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建设诚信体系,正处于世界进入风险社会,从法治转向规制,日益需要政府,但民众对政府也越来越“挑剔”的时代。因此,社会诚信的关键是打造“诚信政府”,重点是公职人员履职中的政务诚信。因为,与百姓打交道的不是抽象的“政府”,而是具体的“官员”。风起于青萍之末,在矛盾复杂的转型期与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时代,许多给政府带来重大后果的事件,往往都起因于个别官员的只言片语的不诚实。尤其是对于部分官员敷衍推搪、朝令夕改甚至习惯性的“欺瞒骗”,已经超出了诚信的范围,而是涉及“官德”的行政伦理甚至政治伦理,必须痛下决心,再难也要坚决治理。

还有,就是诚信体系建设与公民权利与隐私保护的问题。诚信系统的根本是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共享,而其中就必然涉及到信息失真的“误伤”以及公民隐私保护。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欧盟严格的个人隐私保护,其与美国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都卡了壳。我国在建设诚信体系上应体现后发优势,重视前车之鉴。

而最重要的是,对于一个有着近14亿人,数亿家企业和单位的经济高度发达而复杂的转型大国,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严格而一丝不苟的执行。只有政府、企业、社会、个人都果断地行动起来,动真格、硬碰硬,才能以硬规则促成软环境,建设我们所期待的“诚信中国”。

原文刊发于《环球时报》2014年5月6日第14版,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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