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雳:上交所应督促南纺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财新网】(记者 蒋飞)南纺股份(600250)连续5年业绩造假引起市场哗然。这家上市公司严重违反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义务,给交易所出了难题——由于南纺股份2012年通过非经常损益实现盈利,最近三年并未连续亏损,按照现行《证券法》和交易规则无法对其实施暂停上市或者直接退市。

  “主要是《证券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对南纺股份)难以适用退市规则。”接近上交所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说。这位人士表示,希望投资者根据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对南纺股份的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适用退市条款存障碍

  根据南纺股份披露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从2006年至2010年连续大幅虚增利润。扣除虚增部分后,南纺股份在上述五年时间内连续亏损。该公司在2011年度财务报告中对上述年度的业绩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2年实现盈利。但该年度的盈利几乎全部来自于处置资产和债券导致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果没有此项目,则南纺股份2012年的亏损高达9000万元。

  按照《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交易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法》并未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实业绩时,交易所是否可以根据追溯调整的过往年度业绩,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类似的难题也出现在IPO领域。财务造假的企业一旦上市,虽然可以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大股东个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类企业如何退市也没有明确规定。去年5月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保荐机构开出史上最严厉的罚单,要求其出资成立基金先行垫付对投资者的赔偿。但是万福生科本身却未退市,因此也有市场人士质疑造假成本仍然不够高。

  证监会主席近日在落实“新国九条”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抓紧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推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但是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监管部门推进此项改革存在一些制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财新记者表示,监管者和学界在谈及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案件时,经常会援引香港市场的“洪良国际案”。香港监管部门事实上也没有直接要求这家公司退市,而是迫使该公司回购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直至其股份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这种做法值得内地监管者借鉴,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也在研究欺诈发行的“责令购回”制度,其依据的法理是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

  那么南纺股份这样上市后造假的情形是否可以追溯适用有关退市的条款?郭雳表示此举需要谨慎,因为涉及对法条的扩大解释,而在任何情况下要这么做都需要相关司法部门做出明文规定。“南纺股份造假发生的时间还不久远,如果在这个案子里面进行追诉的话,那么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造假案件是不是也要执行退市规则?后者可能会带来系统性的问题,这些公司的造假情况很可能早已不存在,经营情况也恢复良好,如果因为十多年前的问题要求其退市,显然不利于投资者。”他表示,上交所在南纺股份事件中的担心不无道理。

  郭雳指出,现在对于交易所而言,更应关心的是南纺股份的虚假陈述的行为是不是具备持续性。“就像入学考试作弊一样,今后持续作弊的可能性也更大。”郭雳建议上交所应该对南纺股份重点关注,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旦连续亏损达到法规和规则的退市条件,即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盈利状况仍然堪忧

  根据南纺股份披露的财务数据,这家以纺织贸易为主业的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乏善可陈。南纺股份2013年年报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7亿元,归属上市公司固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96.40万元。2014年第一季度,这家公司又亏损5500万元。

  即便是在实现扭亏的2012年,南纺股份的表现也不值得夸耀。导致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进行了资产处置,包括处置债权和终止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及转让子公司股权。

  南纺股份2012年收到自于大股东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的一笔1亿元的债务豁免。一位保荐代表对财新记者表示,这笔债务豁免如果来自于非控股股东,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实际的情况是来自于大股东,则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无法起到调节利润的作用。

  操纵非经常性损益是一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规避退市风险常用的手段。较为谨慎的审计机构会对此提出质疑。比如*ST金泰曾在去年发布一则公告,称一笔债务重组产生的1800万元债务豁免根据审计机构的意见,需要计入资本公积,无法计入当期损益。该公司当年的业绩也因此未能像此前预告那样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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