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香港“占中”活动非法性确定无疑
发布日期:2014-10-1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占中”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其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实际上,“占中”发起者本身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行为
  
  香港激进派“占中”非法活动以来,各界人士持续谴责,特区政府敦请示威者挪地儿,警察开始在部分路段清除路障,市民忍无可忍,自发清障并与示威者发生冲突。非法“占中”的负面影响无以复加。可以说,香港激进派“占中”活动的非法性非常明确,但其究竟如何违法,舆论界仍然缺乏清晰具体的认识。
  从本质上讲,“占中”是一次未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法活动,与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而合法举行的集会及游行、示威完全不同。集会及游行、示威原本属于公民的表达权,如果合法进行,则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也都对集会、游行或示威的自由作出了宣告或者规定。我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治的要义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任何权利的行使也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为此,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也都规定集会、游行或示威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及他人合法权利,要求事前申报、备案或者申请,也是各国的普遍实践。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占中”非法活动恰恰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而且妨碍社会秩序并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6至26条以多个条款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集会必须得到批准、听从指示,不得非法集结、在公众集会中煽动暴力、强行占据或进入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非法集结可被处以3年监禁,特定条件下可处以5年监禁,而如果发生暴动,最高刑罚可达14年监禁。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第23、28、30款规定,“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导致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侵入或容许兽类侵入归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由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管辖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等,“可处罚款$500(港元)或监禁3个月”。其他如《道路条例》也规定不得霸占公路,如果有议员从其中牟取了不正当利益,也可能会触及《防止贿赂条例》。
  因此,“占中”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其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实际上,“占中”发起者本身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并在其发布的“公民抗争手册”中列出了参加“占中”者可能被检控的四项罪名。当然,正如已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实际上“占中”所触犯的罪名肯定不止四项。10月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发表声明,援引普通法判例,指出“占中”非法活动所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当然,由于“占中”是一次规模比较大的集体行动,那么在这次非法的集体行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承担同样的责任。在同一场活动的参与中,根据情节、性质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就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占中”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煽动非法集会等方面的责任,参与者因其参与及具体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占中”活动中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以及公共秩序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责任;“占中”参与者妨碍公务和冲击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依法进行区分。
  自2014年9月28日凌晨香港少数激进分子骤然发动“占领中环”活动以来,尽管激进分子在民意压力下进退失据,但仍有少数人士顽固坚持。香港少数激进分子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怂恿下,坚持非法“占中”立场,在民意面前日益孤立。种种迹象表明,非法“占中”活动不仅将必然以失败的结局而告终,而且其组织者及相关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时代,法律都应该是我们判断是非的基准,这应该是基本的公民常识和社会共识。
  

  
“占中”使香港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1、高盛调低预期:据美国CNBC财经新闻台10月13日报道,随着香港“占中”非法活动进入第三周,且前景尚不明朗,高盛公司调低了香港第四季度的经济增长预期。高盛将香港第四季度GDP的增长预期由2.5%下调到2%。
  2、人均损失5万港元: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雷鼎鸣测算,“占中”发生至今,保守估计已造成损失达3500亿港元,即香港人均损失5万港元。
  3、金融业损失惨重:恒生指数持续下行,港股跌幅约3%;港币兑美元汇率从7.75变成7.76。保险业收入一周损失10亿港元。

反对“占中”声音不断高涨
  1、“占中”违背“一国两制”: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表示,“占中”是违背“一国”原则、挑战中央权力、漠视基本法的严重社会政治事件,是公然违反香港现行法律的非法活动。它不仅给香港造成了数以亿元计的经济损失,影响了众多市民的生计,也对香港的法治根基、民主发展、社会和谐、国际形象以及香港与内地的关系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害。
  2、颜色革命阴谋: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10月1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香港“占中”非法活动其实就是颜色革命,阴谋背后的操纵者通过煽动弱势群体去街道封路、“占中”,鼓动无辜群众去滋事制造冲突,号召推翻政府,让事件不断升级。他们企图通过这种阻碍社会运行等一系列事件给中国政府施压,这就是一个巨大的阴谋,我们必须清楚地认清这一点。
  3、法律框架下讨论政改:香港大律师公会10月8日发表声明,呼吁香港社会各界应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理性讨论政改问题,“占中”参与者所谓的“公民抗命”不能成为违法活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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