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人民日报》撰文“以法律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15-07-0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以法律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向大众提供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猛。自2013年以来,从余额宝等“宝宝”类网销货币基金,到P2P网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及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2015年年初开业,无不万众瞩目。其中,P2P和股权众筹因最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属性而尤受关注。

  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很强的爆发力。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部署互联网金融战略。进入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巨头、网贷平台在移动金融领域的角逐尤为激烈。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普惠化,给民众带来实惠,为解决小微企业长期融资难的问题开辟道路,积极意义不可估量。

  但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网络借贷存在重大风险。P2P网贷近年发展飞速。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贷行业年报数据,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网贷业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存在重大风险。至2015年1月止,有200多家P2P网贷机构出现提现困难以致卷款跑路等问题,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其次,互联网金融产业挑战现行法律。互联网金融是近年的新生事物,其行事方式和现有法规存在一定冲突。比如《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据此,借款人及网贷平台的借款信息发布行为均在不同程度违法。事实上,现存的法律法规均在互联网金融产生之前制定,多为非移动互联网时代打击民间非法集资的产物,却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带来困扰,甚至与互联网金融运营特质背离。为促成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业改革,立法机构应及时调整现有法规,其中可重点参考英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路径。

  美国运用现有监管法律和组织体系,将P2P划归为证券并适用证券监管办法。这种过于严格的方式一定程度限制了美国P2P行业发展。英国P2P行业监管法规注重宏观层面,从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角度提出要求,P2P行业协会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细则要求,侧重平台经营体系,从微观层面补充监管法规不足。这种模式将监管层意志、公众利益保护以及网贷机构利益有机结合,尤值得借鉴。

  时至2015年,P2P网贷、股权众筹等新生事物已基本走完一个观察周期,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推出势在必行。在国外经验基础上,我们可出台切合中国实情的措施。首先,监管层制定负面清单,列出从业机构不应为的基本底线。其次,强化行业协会自律能力,由其制定细则。针对目前一些从业机构较严重的信息不透明、自融和集资诈骗等问题,优先出台信息披露机制与标准,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强化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最后,所有交易产品由行业协会指定机构登记。

  通过上述途径,将有效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在规范的道路上持续健康成长。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 》( 2015年04月06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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