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来,周赟博士一直尝试着站在用法者的立场并用方法论思路揭示、解释司法决策的实际过程。自2007年以来,周赟博士陆续获得了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福建省社科基金以及厦门大学中央高校课题基金等对相关思考、探索的资助。今年上半年,他把相关的稿子集结出来,作了一番整理,大致形成了两部书稿。《司法决策的过程》是其中的一部,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刘晶女士大方纳入该出版社“明理文丛”出版。
以下是该书封面/封底的一段“作者自白”以及目录、后记:
这是一部尝试着以现实主义姿态向关心法律实施、法律决策实际过程的法学者或法律实践者揭示、描述司法决策过程中诸层面、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作品。
这种现实主义式的探索,其结论很可能并不“讨喜”,也就是说,可能并不符合许多人对司法决策的道德预期、情感愿望。但一方面,结论“不讨喜”未必意味着“不可取”、甚或“不必要”,因为就理论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其实是有关结论是否在逻辑上、方法上讲得通而非其他;另一方面,或许至少同样重要的是:这“不讨喜”本身可能刺激、进而引发更多的人来重思、再思、反思当前实际上仍然占据主流的关于司法决策过程之各种“高贵之梦”的说辞、判断、认识,进而重思、再思、反思诸种建立于这些观念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
目录
绪论:从司法是个“噩梦”说起
第一章 司法的起点:先在的立法之法
一、立法的本质
二、立法与司法的一般关系
三、立法的能与不能
第二章 司法决策的方法论解析:系统论的立场
一、关于司法过程的几种典型解说
二、司法过程中的方法——以法律论证为切入点
三、法律方法的能与不能
第三章 司法决策的逻辑要素:事实、规范及其关系
一、案件事实:源于根据法律的回构
二、审判规范:以释法为形的造法结果
三、涵摄抑或类推:事实-规范关系的第一重认知
四、单向抑或双向:事实-规范关系的第二重认知
五、静态抑或互见:事实-规范关系的第三重认知
六、演绎推理与司法结论的可错性
第四章 判例法的决策过程:也是一个“噩梦”
一、判例以及判例法概说
二、判例法的决策过程
三、当下中国的相应实践
第五章 “噩梦”的语言学证立:语用理论的进路
一、引言:从一位民政官的困惑说起
二、语法意义、语用意义及其一般关系
三、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及适切性
四、结论,以及因应建议
第六章 基于方法论的司法公信力构造之建议
一、司法公信力及其研究概说
二、法律方法: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三、理念·体制·技术:三个层面的建议
代结语:法官应接受怎样的职业教育?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2013年年底,时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的习近平先生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一般认为,这是中央决策层决定展开新一轮且可能力度更大之司法改革的号召。果不其然,在2014年年底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以及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政法体制改革方向和顶层设计。作为一个以法学教研为志业的大学法学院教员,首先当然对这一号召倍感鼓舞、欣慰,但紧接着却多少又有些不安,这不安主要是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对司法本来逻辑、或者说应然面貌的大致但方向准确的把握,那么,相应的改革就很可能呈现出南辕北辙的局面。
这当然不是说,我认为既有的司法改革方向上一定有问题,而仅仅是因为迄今为止,似乎国内尚没有系统的理论专著对司法的本来逻辑、应然面向展开讨论、分析。换言之,至少就理论界而言,尚没有系统的从整体上把握司法本相的研究,这当然意味着至少理论界迄今对于何谓司法之本相并没有系统的认识;进而言之,如果理论界仍然在这个问题上不作为,则实在可以说,万一即将展开的司法改革出现某些较为严重的偏差,则毫无疑问理论界也应在很大程度上负“渎职”之责。
必须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我认定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就一定会或应该会得到实践界的认同、推广——这是只有实践界才能直接决定的事儿;而仅仅是说,作为以提升中国法治水平为最终目的的理论界,有义务提出自己的、符合理论逻辑的关于司法本相的系统认知、结论。
巧合的是,大概自《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2008年11月28日)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两个文件的发布以来,或者从更早一些时间(自2007年开始我给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在职法律硕士开始“司法原理及其制度研究”的选修课)开始,我就一直在关注、思考司法的本相问题。甚至可以说,我近些年的主要研究都集中在“司法决策”领域,并以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作为基本研究工具。之所以选择语言分析、逻辑分析作为主要研究工具,当然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司法决策过程以本来之面貌,或者准确讲,是为了尽可能提出关于司法决策过程本相之一家之言。
在这个过程中,我陆陆续续地发表了一些相关的论文和小品文。
2011年,我结合自己既有的思考和已经发表的一些成果,邀约一群同侪学友,以“司法过程的方法论解析与构造”为题进行项目申请,幸运地获得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11YJC820181)的资助。而现在呈现在您眼前的正是这一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当然,其中有一部分内容属于此前发表的相关论文及小品文。
尚须提及的是,在本课题展开研究的第二年,我又以“基于方法论的司法公信力构造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CFK007)为题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由于这两个项目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因而有些研究成果可能同时是两个课题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对于我的成果出版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一方面,如果把这些交叉内容同时在两项成果中出版,则可能对于那些关心我的研究的读者来说造成一定的困扰,也可能引起外界对我学术品格的批评或误会;另一方面,如果这些交叉内容只在一部成果中呈现,则可能使得另一半成果有残缺。显然,无论如上哪种格局,都不是我希望出现的。目前来看,我只能预先作这样的承诺:在我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出版过程中(如果最终集结出版的话),我将不整体“挪用”本项目成果的任何一小节内容,对于实在有交叉的部分,我将用注释的方式向读者提示、并请读者参阅本课题成果的相关内容。换言之,如果我将来出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仍然有幸能得到您的关注,那么您阅读到的将是全新的研究内容。
最后,我要感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尽管我对现在的相应财务报销制度颇有怨言(最突出的就是由财务部门根据财务规则而非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来限定可核销的支出项),但我仍然要说,如果没有该基金的资助,我的这项研究中的很多内容将很可能无法如期展开。当然,我也要感谢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金,因为正是该基金的资助才使得本书的出版成为可能:在这个严肃学术也已渐趋快餐化的时代,出版社所出版的绝大多数学术著作都注定只能以亏本告终,这自然使得出版社出版著作的意愿往往建立在一定数额资金赞助的基础上。
我也要感谢所有关心我、支持我展开此项研究的师友,如果没有他们的引导、鼓励、帮扶,不要说本课题的研究结项,甚至根本就不会有我的法学学问生涯。
我当然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太太黄金兰博士和犬子冲儿小朋友,因为如果没有他们对物质生活的低要求——准确讲或许是,没有他们对我无能提供高标准物质生活这一事实的坦然接受,没有他们对我“不浪漫”(由于我最喜欢的事儿是呆在家看点书,写点文字,而很少陪家人出游、“制造浪漫”)的宽忍,我无疑将失去安静工作的外部环境;或许最最重要的是,没有他们对我的爱,我将失去认真生活、严肃学问的最大原动力。
2015年7月,定稿于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