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生主持起草《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建议稿)》
发布日期:2015-10-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原文和条文释义将刊登在《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年第18卷第2期。

一、《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创新与突破

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到法院与内国当事人的关系,还涉及到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院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国与国之间司法权的博弈。然而,自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制定涉外民事诉讼规则以来,到2012年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部分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规定越来越多地被合并到国内民事诉讼法中。这与我国日益增长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相符合,既不利于保护中国和外国公民、企业法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201410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了何其生教授申请组建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的宗旨是研究国际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推动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改革,促进国际民事诉讼人才的培养。此后,何其生教授将起草示范性质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作为委员会的核心任务之一,并建立工作小组分阶段实施。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起草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的原则。

此次起草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以下创新和突破:

1)在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上,考虑到目前我国外交部门和法院实践中所采取的绝对豁免的立场,建议稿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为我国未来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或颁布新的法律采取限制性豁免预留了空间。

2)在互惠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的做法,而本原则在采取对等限制的同时,采取推定互惠的做法,以积极的态度推进国际民事诉讼的合作。

3)在管辖权的问题上,通常遵循法定原则。建议稿不仅主张法院行使管辖权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和适当,旨在为未来非方便法院原则、平行诉讼问题的处理留下伏笔。同时对于必要管辖,列出了法院行使管辖权所应考虑的五点因素。

4)在我国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涉外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上,我国法律从来未进行过宣示;对于已被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其既判力问题在我国也存有质疑。建议稿明确了上述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同时,考虑到有些国家可能会因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而否认我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建议稿专门规定了对等限制。

5)建议稿首创的规定了支持和监督仲裁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避免司法的过度监督,从而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和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

1.国家主权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涉外民事案件,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

1.2 针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以及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需要得到该外国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形除外。

1.3 国际组织享有的司法豁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以及该国际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达成的协定予以确定。

1.4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司法救济原则

人人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济和救助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等而有区别。

3平等和对等原则

3.1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2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3 若一国没有相反证明,推定该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地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4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适当法院原则

5.1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合理、适当地行使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5.2 对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案件与法院地的联系;

3)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4)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

5)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6程序公正原则

6.1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

6.2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及时、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6.3 当事人应有公平的机会提出事实和法律的主张,提交证据,进行答辩。

7程序公开原则

7.1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应当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涉外民事案件的卷宗和档案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8法院地法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既判力原则

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及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既判力。但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加以限制的除外。

10支持和监督仲裁原则

在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上,人民法院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依法对国际仲裁予以协助、进行必要的监督。

11.公共秩序原则

依照本规则所规定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

三、起草过程说明

201410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了何其生教授申请组建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的决定。何其生教授将起草示范性质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作为委员会的核心任务之一,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起草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的原则。工作小组力图以开放性的态度来建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的体系、指导精神和立法基础。工作小组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完成了《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建立了信息和资料共享平台。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起草工作由何其生拟定框架,修改定稿;万钧副教授协助处理起草的具体事宜,进行文稿的校对和整理,并参与撰写既判力原则。撰写条文释义的工作则主要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博士生们承担,具体分工如下:田新月负责国家主权原则的释义;秦红嫚负责司法救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王盛哲负责平等和对等原则支持和监督仲裁原则;司文负责适当法院原则;唐塞潇负责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南楠负责既判力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武汉大学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马龙和郑涛多次参与了建议稿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建议。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研究生陈慕华、张安兵等协助处理了大量行政事宜。

2015417,何其生邀请国内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家学者,在武汉大学召开了第一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研讨会,暨大国司法与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改革论坛。研讨会得到了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资助,得到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的大力支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肖永平教授参加了会议,并对国际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委员会今后工作给与了指导。与会人员包括:华东政法大学杜涛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伟功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罗剑雯教授、王承志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邹国勇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甘勇副教授、乔雄兵副教授、朱磊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李晶副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范晓亮博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万钧副教授;《法商研究》何艳编辑、《武汉大学学报》李媛编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羽法官以及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生等40余人。会议信息得到了中国法学创新网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网站的报道和关注。

此次论坛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讨论《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建议稿)》。与会的专家逐条审阅和讨论了建议稿的内容,在条文设置、条文内容和条文顺序上,阐述了真知灼见。根据这些建议,工作小组再次修改了条文的内容,并调整了释义的内容。

由于能力所限,建议稿肯定存在不少疏漏,敬邀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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