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评比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中国民商法律网发布了《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比结果公示》,公示内容以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章程》如下。

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评比结果公示

按照《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章程》,现将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初审结果公示。

参加评选的评委是: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书记林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

初审的获奖名单是:

中国政法大学涂永前博士《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博士《德国流通式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研究》

天津师范大学韦祎博士《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王竹博士《侵权责任分担论》

中国人民大学吴春歧博士《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以上获奖名单公示期为一星期,如对获奖作品或作者有异议,请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

公示结束后,具体颁奖办法请详见本网站。

联系人:朱巍

联系方式:youzhu2210@163.com

2009年11月24日

附: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章程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纪念佟柔先生为中国民法学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鼓励青年民商法学者潜心学术研究,促进我国民商事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以佟柔先生名义设立“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并制定本章程。

第2条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3条 参评作者为:参评年度博士论文通过答辩的民商法学专业博士。全国范围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博士均可参评。

第4条 参评作品为:参评年度通过答辩的民商法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不要求公开出版或者发表。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5条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每年评选名额根据参评论文质量确定,但不超过五名。

第6条 获奖作品的奖金数额由“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四章 评奖组织

第7条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事宜。

第8条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负责讨论并最终确定获奖作品名单,评奖委员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聘请国内外著名民商法学者组成。

第9条 “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本奖的评选。

第10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参加评奖的,对该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回避。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11条 每年的6月上旬由“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发布评奖通告,并开始接受参评作品。

第12条 提交参评作品的截至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

第13条 参评者需提交按照学位论文制作要求制作的博士学位论文六份,申请评审表五份。并将相关文件的word版本发送到制定邮箱。

第14条 理事会将收到的参评作品登记、分类后,送交评奖委员会。

第15条 评选委员会投票产生获奖作品名单。投票方式为:不记名、简单多数票当选。

第16条 理事会于获奖作品名单产生后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公布获奖作品名单。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17条 异议期为自获奖作品名单公布之日起30天。

第18条 对收到异议,由理事会送交当年度的评选委员会。

第19条 评选委员会应在7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认为异议成立的,讨论决定应否取消该作品的获奖资格。

第七章 处罚

第20条 获奖成果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21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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