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裁判依据范围
发布日期:2009-11-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0911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明确:1、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2、根据审理案件需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3、对于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的,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

长期以来,裁判文书存在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有的裁判文书引用宪法条文一直备受争议,这次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回应了宪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对于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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