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四大悬念待解开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佚名

103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草案)经三次审议后还是留下了一连串的悬念: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确定了吗?“同命同价能保留吗?“小保姆的责任该如何明确?还有哪些侵权责任类型有可能被写入法律?

  医疗损害,该不该举证责任倒置?

当前,医疗纠纷是比较突出的矛盾,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更是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的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草案三审稿删掉了该条规定,理由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有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来解决,本法可不涉及。此外,三审稿还在有的部门的建议下,规定了三种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对于这一修改,不少与会人员表示赞成。吴启迪委员就认为,草案二审稿对因果关系的规定,讲得比较含糊,容易引起误解,同意删去。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沈林更是认为,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简单地、公式化地按因果关系来推断医疗问题,并不科学。

也有一些与会人员对草案目前的规定不以为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认为,必须加上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因为所有的证据,包括病历记录、标本、手术操作记录等等都在医院,如果医院不提供这些原始的材料,患者如何提供?”秦希燕说:“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义务解释清楚。他认为,当前医疗纠纷官司难打、证据难找的矛盾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侵权责任法作出具体规定。

  同命同价,目前的规定完善了吗?

事故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是近年来热议的问题。有专家指出,这一概念本来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赔的不是,而是无价的。不管这一概念是否存在争议,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本着平等原则,关注了这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是针对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一个回应,是一个进步。对此,范徐丽泰委员和陈家宝代表分别建议,将违章建筑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写入该条规定之中,因为这两种事故造成的一次死亡人数比较多。

但郑功成委员提出,什么叫死亡人数较多”?这样的规定弹性太大。他建议把同命同价作为原则确立,明确二人以上死亡的,都适用同一赔偿额度。如果侵权责任法不考虑年龄因素,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确有利于快速平息矛盾和纠纷。陈燕萍代表提出:“但这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的基础之上。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就要依法作出判决。陈燕萍建议细化这一规定,否则实践中将难以操作。

也有与会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丛斌委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这样的修改。他提出,不能因为死亡的人数多了,就不按照死亡公民的个体情况来单独计算,群死群伤事故也要根据年龄因素、死者生前承担的家庭责任等特点,一一算出具体赔偿数额。

庄先委员则提出,矿山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已经有了一套严格的规定,而草案的这条规定过于简单,也不够科学,建议删除。

  个人用工的责任承担规定该不该修改?

草案二审稿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对个人用工的责任问题作出规范。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该予以明确。草案三审稿吸收了这一建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如果保姆骑车去买菜,在路上撞了人,是不是也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保姆做饭时不小心烫伤了客人,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

乌日图委员提出,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装修等劳务形式,在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规范,侵权责任法草案肯定了这种劳务形式,也应该明确相应的责权。吕薇、严以新等委员,朱雪琴代表进而表示,立法本意可能是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是弱势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但一概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也不妥。

郎胜委员则认为,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规定的确不够明晰,比如出现保姆在买菜途中撞人的情况,确实不好区分责任归属。这位负责人表示,该条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对此,丛斌委员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侯启军代表则建议,在此条规定后增加规定提供劳务的人如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哪些侵权责任类型可能纳入草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方式,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草案三审稿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等7种特殊责任形式。那么,还有哪些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有可能写入法律,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在审议中,路甬祥副委员长提出,目前的内容比较完备,但考虑到当今是信息社会,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利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因此建议对此单列一章进行规定。对此,孙文盛委员表示赞同。陈骏委员也认为,现在网络民事纠纷非常严重,而且会越来越严重,比如网络人格权纠纷、网络销售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需要专立一章。

与此相关的是,郭凤莲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出版权的规定,以保护出版权,遏制翻版、盗版等不良行为。她还建议在网络侵权部分,增加报刊、书刊、读物、多媒体的侵权条款,因为目前有些报刊,经常刊登对他人,特别是名人以及社会中有影响的人物的不实报道,造成名誉侵权,给对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日前,中国记协提出了有关媒体侵权的立法建议稿,建议将这一特殊侵权方式写入侵权责任法。

此外,任茂东委员和史美伦代表建议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

哪些将有可能搭上侵权责任法的末班车,让我们拭目以待。 (文/ 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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