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总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经验,客观公正地评价、推广各级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起设立“中国法治政府奖”。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的评选活动于2010年3月启动,在2010年3月至12月间进行。
一、奖项性质
“中国法治政府奖”是中国第一个由学术组织、学术机构发起设立,由专家和社会公众依据科学的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和措施进行评选的奖项。
二、奖项原则
为保证“中国法治政府奖”设立、评审与结果的公平公正,遵循以下原则:
1、非赢利原则
“中国法治政府奖”不以赢利为目的。评选所需经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负责筹措,不接受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2、独立原则
“中国法治政府奖”坚持客观、中立原则,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负责组建全国专家委员会和全国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评价体系和评价过程独立于政府、企业。
3、公正原则
“中国法治政府奖”设置的评价标准和选拔程序力求公平公正。
4、公开原则
“中国法治政府奖”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三、参评资格
“中国法治政府奖”面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包括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所有行政机关。
“中国法治政府奖”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采取的具有重要价值,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示范效应的制度、举措。申请项目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实行1年以上。
四、评选组织
“中国法治政府奖”设全国专家委员会和全国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的专业评选和最终评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负责组织设立专家库和评选委员库。每次评选人员由专家库和评选委员库随机抽取。
全国评选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负责接受申请、组织审查、实地核查等日常工作。
五、评选标准
“中国法治政府奖”的评选标准包括法治性、科学性、推广性、效益性。
六、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发起单位组织在媒体上发布申请公告。
(二)申报
接受参评单位申报,可以通过两种形式:
1、行政机关自行申报,行政机关以单位名义自行申请。
2、专家推荐。
最终参评,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填写的申请书为准。
(三)初选
评选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选。初选入围的项目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接受异议。
(四)对侯选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侯选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社会公众评议
由评选委员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
(六)评审决定
全国评选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以及社会公众评选的情况,决定最终选拔和评奖。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组委会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