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应当指出,行为功利主义并不是否认规则在善恶判断中的意义,它只是反对对规则的过分迷信与崇拜。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别在于:在遵守普遍规则会带来特殊情况下的坏的效果时,还要不要遵守规则?凡是对此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就是规则功利主义。凡是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回答的,就是行为功利主义。
到底是赞同规则功利主义还是行为功利主义,这里涉及一个如何对待规则的问题。在任何一个社会,规则都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法治,因为法治就是规则之治。任何规则都是存在例外的,在某些情况下,遵守规则也会产生恶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遵守规则?如果这只是一种例外之恶,那么就不应当通过破坏规则而避免这种恶,而应当将恶看做是遵守规则所带来的不得不承受的代价。如果一种规则通常会产生恶的结果,那么这种规则本身就是恶的,应该修改规则。无论如何,规则都必须得到遵守,这种规则意识,恰恰是法治所要求的。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所面临的不是机械地遵守规则而可能带来较大的恶,而是规则意识缺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赞同的不是以突破规则来避免恶的行为功利主义,而是规则功利主义。因此,尽管我也赞成结果无价值论,但在这一点上,我和主张行为功利主义的张明楷教授是对立的,我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强调规则的至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