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教授
张明楷教授把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的问题与刑法相结合,无疑,仅仅争论中的不同见解就可以启发我们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这有助于我们在更深的层面上讨论究竟如何评价一个行为的违法性质,有助于我们在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来评价行为的性质。张明楷教授赞成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将不法的本质归纳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对于理解立法、指导司法同样具有特别的意义。它可以将刑法的制定、适用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直接联系起来;它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简单的道德主义或者主观主义的做法;它具有更高的确定性,更加容易操作。
当然,社会科学往往没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张明楷教授在讨论规则功利主义时说,规则设定特殊的例外,那么就陷入到了行为功利主义。我们可以将这看做规则功利主义向行为功利主义的一个转化。人类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规律证明,存在、发展并不断被争议的观点理论必然有其特殊的价值,有其可行可用、可为社会发展提供价值的一面。张明楷教授讲到的规则功利主义运用到刑法学中的缺陷,引发我们作以下的思考:即使用一条规则作为整齐划一的标准评价善恶,与行为功利主义相比,哪一个更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我们既要公正也离不开效率。适用一个规则,还是只有一个大的原则,对具体的行为逐一具体地去判断,两者哪一个可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