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
发布日期:2010-03-2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张明楷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其中存在争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我主要讨论什么行为正当,而不是讨论处罚什么行为正当。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绝对排斥处罚正当行为,故需要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

理论地位

  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

  例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但结果是乙被杀害。这显然不当。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此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正当与否取决于结果的好坏。所以,当凶手询问被害人行踪时,讲真话反而可能构成帮助犯,因为他故意帮助凶手造成了杀人结果。同样,面对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案件,行为功利主义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二者的功利完全相同。行为功利主义没有摇摆不定的现象,将它运用到刑法学的违法性领域,会使违法性的认定更为明确,能够防止恣意判断。

正义理念

  规则功利主义有一个明显优点,即通过建立符合正义的规则,避免非正义的功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功利主义必然得出非正义的结论。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最大攻击之一是,它可以认可非常不平等的善恶分配,如为给五个人进行器官移植,可以杀害一个人。但是,其一,这些荒诞不经的例子实际上与实际原则的选择毫不相干。其二,由于承认将生命作为手段会导致极为普遍且严重的后果,故原则上应当禁止将生命作为手段。然而,如果不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则意味着宁愿导致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这难以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由此看来,至少对保护多数人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人生命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只有在被牺牲者特定化的场合,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故在器官移植的设例中,不可以任意挑选一个健康的人进行器官移植。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另一批判是,要求人们牺牲自己的小利益以追求人类的大利益,因而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即使这种批判是有道理的,在刑法上也能得到有效克服,因为这个问题在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不会因此而扩大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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