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领域:瑕不掩瑜的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该法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然而,在掌声之外,该法关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都引起了争议。如《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法亦同时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一来,《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够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又成一个新的争议话题。
二、诉讼领域:方生方死的新《律师法》
2009年是新《律师法》生效一周年,但也有人戏称2009年是新《律师法》祭辰一周年。因为新《律师法》从生效的那天起,一些部门和地方就公开拒绝承认该法的法律效力。拒绝执行《律师法》的最大理由是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新《律师法》相关规定。对此种质疑,支持《律师法》的观点认为,尽管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对更重要和权威,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阶上比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级,《律师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他们认为,“我国不应该有哪个部门置身于法律之外,视法律为废纸,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
三、刑法领域:老树新枝的刑法学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犯罪构成理论一旦改变,意味着整个刑法学体系的改变。2009年,三阶层犯罪构成论体系替代了以往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第一次受到公开质疑。这一变化迅速演变成轩然大波。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将根本没有形成通说的三阶层理论,向广大考生乃至理论界和实务界强行推行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对于这一批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者和支持者采取了暂时搁置争议的软处理态度。他们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已逐渐显示出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迹象,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因而必须要提出一些替代性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刑法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问题。
四、行政法领域:众矢之的的《拆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