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全国性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逢双月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邮发代号:82-568,由北京市报刊发行局国内总发行,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刊号:CN11-3212/D);国外代号:BM6490。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法学家》编辑部;邮政编码:100872;电话:010-82509250;电子邮箱:faxuejia@vip.163.com;网址:http://www.law.ruc.edu.cn/jurist/。错过邮局征订期或者需要订购某期杂志的,可直接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家》杂志社办理邮购。
        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两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
        本刊版权属于《法学家》杂志社所有。为扩大学术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CNKI等学术期刊数据库,作者费用包含在稿酬之内。
                          
 《法学家》编辑部基本工作制度
   一、主编负责制
   主编决定责任编辑主管学科的安排与调整,对稿件的采用有最终决定权。副主编在分工的范围内协助主编工作。编辑部主任主管编辑部的行政事务。
   二、用稿三审制
   责任编辑负责稿件的初审。对认为不合刊物要求的稿件有权决定不予采用。副主编在分工范围内负责稿件复审。对认为不合刊物要求的稿件有权决定不予采用。
   主编负责稿件终审。对认为不合刊物要求的稿件有权决定不予采用;对特别情形的稿件有权决定采用。
   三、匿名审稿制
   对于境外作者、著名学者、本院学者、与责任编辑有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来稿实行匿名审稿制度。
   上列稿件由技术编辑或者责任编辑隐去作者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专家匿名评审。
   采用匿名评审的稿件,专家评审意见不公开。
2010年2月
                         
《法学家》用稿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法学家》竭诚欢迎各方学人惠赐大作展示自己的学术风采。来稿请采用书面形式并发电子版,请附上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单位、职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中英文标题和摘要(限300字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规范的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
   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后面。
   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用“同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
   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
   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其中法条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
   六、具体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②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2、论文类: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① 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论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4、译作类: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5、报纸类:① 张志铭:《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载《光明日报》,2003年9月23日。
     6、古籍类:①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43,2007年4月29日访问。
     9、英文类:
       ① See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9, pp.179-180.
            ③ Joseph Raz,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81 Yale Law Journal (1972), pp.839-842.
            ④ H. L. A. Hart, “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 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in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269-270.
            ⑤ Joel Tolstoy,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
 
                                                  (2010年2月最新修订)
                          
《法学家》编辑部稿件处理工作流程
   一、技术编辑
   技术编辑在收到来稿的一周内应当进行登记,并将来稿分发到责任编辑。
   二、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对稿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不采用的稿件,作者询问时应给予明确答复。
   对拟采用的稿件认真填写“审稿意见”,意见应明确采用的理由(包括该稿件的选题的意义、主要观点、选题研究状况、该稿件在学术上的贡献,以及需要修改的意见等),送交分管副主编。
   稿件被批准采用后,及时告知作者,并与作者签订《稿件使用合同》。
   对于有修改价值的稿件,应当与作者修改联系,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副主编
   副主编原则上应在接到责任编辑送交的稿件后15日内决定是否将其送交主编审查。
   对于不予采用的稿件原则上应当在15日内提出具体意见。
   四、主编
   主编原则上应在接到副主编送交的稿件后15日内决定是否采用。对于不予采用的稿件原则上应当在15日内提出具体意见。
 
                                                      2010年2月
                                                                  
《法学家》编辑部稿件加工与校对规则
   一、稿件加工
   责任编辑在收到作者签名的《用稿合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稿件加工,交主编签发。
   1、对政治上比较敏感的观点、论述或者语句,在保持作者基本学术观点的前提下予以修改和删除。
   2、国家对某些词句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
   3、对于众所周知的或者不必要的冗长及重复论述,应当删减,但应注意上下文的衔接和文章的逻辑结构。
   4、“内容提要”字数一般限制在300字以内,只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
   5、关键词应当具有检索价值。
   6、各级标题的用法按照我刊惯例,应避免序号重复或者缺漏。
   7、对文中使用的概念所加的不必要的外文注释一律删去。
   8、重要引文应当核对原文。
   9、注释按照我刊的《注释体例》。不必要的注释一律删去。注释如有增减,应当逐条重新核对序号。
   10、数字的用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中法条顺序(直接引用原文内容的除外)用阿拉伯数字。
   11、中外法律简称均不加书名号。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加书名号。
   二、校对 
   1、按照稿件加工的要求逐字逐句校对,文字的差错率需在万分之三以下。
   2、校对其他责任编辑加工的稿件,认为有问题时,应当向该责任编辑提出。
   3、技术编辑负责封面、目录、书眉、标题以及书讯、启事等的校对。应当特别注意期次、作者姓名(包括汉语拼音)有无差错,目录与标题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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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匿名审稿及专家审稿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避免稿件审读工作受到不正当干扰,进一步提高刊物稿件质量,本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下的匿名审稿制度。
   第二条  匿名审稿制度是本刊审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对稿件的审阅意见是本刊最终 决定是否采用特定稿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设立匿名审稿专家库。专家库由法学各学科著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下列稿件采用匿名审稿制度:
    (一)境外作者的投稿;
    (二)著名学者的投稿;
    (三)本院学者的投稿;
    (四)与编辑存在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投稿;
    (五)编辑部认为需要匿名评审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采用匿名评审的稿件,在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阅。
   第六条  采用匿名评审的稿件,专家审阅意见不公开。
   第七条  涉及特殊学科、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稿件,编辑部认为有必要聘请特定领域专家审阅的,采用专家审稿制度。
   第八条  专家审稿比照匿名审稿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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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稿件使用合同
      为规范用稿,保障编辑部与作者双方权益,《法学家》编辑部与作者针对《XXXXXXX》 一稿订立使用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作者声明:上列稿件专投《法学家》编辑部,其主要内容在《法学家》刊发之前以及同时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使用。
   二、作者声明:就上列稿件不存在有违学术规范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三、作者同意《法学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上列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四、作者授权《法学家》编辑部对上列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不将该文收入文集出版或在互联网上发表。
     五、《法学家》编辑部承诺:本合同经作者正式签字后,尽早刊发上列稿件。满一年未刊发的,作者有权请求退还稿件,并有权请求一定限度的合理赔偿。
   六、《法学家》编辑部可以提供文章的单行本20册(成本费每册10元,可在稿酬中扣除)。
       作者需要与否请在下面注明:需要( )不需要( )
   七、作者同意:因上列稿件发表后获奖或者获得特别评价,将及时告知《法学家》编辑部。
   八、上列稿件如系项目成果,作者同意《法学家》编辑部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15册。
   本合同一式两份,《法学家》编辑部与作者各执一份。
                        《法学家》编辑部                 作者: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法学家》编辑部关于来稿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抵制违法学术规范的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净化学术环境,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作者向本刊投稿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或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重复发表本人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其主要内容;
         (四)篡改或伪造调查数据;
         (五)伪造注释;
         (六)在对学术成果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者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情形。
   一经发现投稿有上列情形的,本刊将在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第三条  对于本刊拟采用的稿件,作者应在与本刊签订的《稿件使用合同》中慎重承诺该稿件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
   在签订《稿件使用合同》后、实际发稿前发生可能影响稿件采用的新的情况的,作者应该及时通知本刊。
   第四条  作者采用欺骗手段致本刊刊发的稿件存在剽窃、抄袭、重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盗用他人名义署名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的,作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刊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刊还将视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在五年至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二)在本刊上对作者提出公开批评,向全国各法学期刊通报,并建议作者工作单位、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评奖机构等取消因该稿件的发表所带来的一切荣誉与利益。             
2010年2月
                              
《法学家》责任编辑职业守则
 
一、尊崇学术创作,遵守出版规范。
二、恪守学术精神,注重服务意识。
三、严守以质用稿,坚持公正选稿。
四、追求敬业奉献,讲究细致严谨。
五、反对徇私谋利,固守学术净土。
 
                                                                                                       《法学家》编辑部
                                                                                                            2010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