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009年度核心论文排行分析
发布日期:2010-05-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学科总体评介

依据我部近日发布的“民法学·2009年各科研单位发表论文数统计”(http://www.fxcxw.org.cn/html/fxpd/2589.html),民法学在15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237篇,占总数1406篇的近16.86%,在所列的13门学科中,居于榜首。其中,发表在三大权威刊物上的论文34篇,占总数173篇的19.65%。民法学论文涉及民法基本理论、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票据法等方面,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秉承了“为立法服务”的性情,紧跟侵权责任法立法热点。2009年《侵权责任法》进入立法的紧要关头并最终获得通过。围绕侵权责任法方面展开研究成为本年度民法学界的时尚,杂志社对于刊登相关论文特别是为大家所撰写的大作更是乐此不疲。这样的状况便形成了侵权责任法方面的论文遥遥领先的局面。2009年度在15种主要期刊上至少发表了61篇,占民法学总数的四分之一强。

2、物权法研究余温尚存,合同法研究日渐冷淡。物权法方面至少49篇,位居第二。合同法方面不足10篇。这表明,研究热情与立法之远近形成了反比例关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研究为立法服务的真性情。

3、从更宏大的视野进行研讨的努力显现。随着齐玉苓受教育权一案批复的废止,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适用问题成为一个宪法学者以外盘桓在民法学者头上的一个天问级课题。进而,对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有的学者也进行了追问。

4、用民法思维解读社会热点透露出部分年轻学者的青春气息。少数文章关注了社会新问题,如地方驻京办的民事活动规制、“小产权房”、QQ号码转让、“山寨现象”等。这应该是民法学者值得努力的一个方向。

5、面向司法的思维倾向有所显现。借助审判案例进行研讨的文章有几篇,虽然数量不多,但其体现出了民法学研究从面向立法到面向司法转变的某种趋势,是民法学走向成熟的一个必要阶段,更是值得更多学者努力的一个方向。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民法学当属法学界研究队伍最为庞大的一个学科。就2009年发表论文的人员结构而论,民法学界不仅阵容强大而且队伍结构合理。老中青三代皆有实力展现,而中青年一代更是明显活跃份子,60后、70后的学者密集凸显,甚至80后也已有2名学者崭露头角(王竹、张红)。在发表论文数名列前三甲中,清华大学的王洪亮以总数6篇、朱广新以数4篇分列状元、探花,也为清华大学的整体排名立下了汗马功劳。以上二人皆为70后,与生于60年代初的榜眼、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共同代表了60后、70后的“雷人”实力。需要强调的是,部分民法研究的重要学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绝大部分、中国人民大学的少部分民法学者)在2009年鲜有成果展示,也许他们有的已经学术转型或有的正在蓄势待发?

2009年度,个人在15种主要期刊发表文章2篇以上的共35位,发表论文85篇,占35.86%;三大期刊16篇,占47%。具体排名见下表:

姓名

论文总数(篇)

三大期刊论文数(篇)

年龄(出生年份)

王洪亮

6

1

1973

王利明

5

1

1960

朱广新

4

1

1972

徐涤宇

3

2

1970

杨立新

3

1

1952

彭诚信

3

1

1973

孟勤国

3

0

1957

3

0

1972

孙新强

3

0

1958

吴汉东

2

2

1951

2

2

1972

崔建远

2

1

1956

张新宝

2

1

1961

陈华彬

2

1

1965

许德风

2

1

1976

叶名怡

2

1

1979

王泽鉴

2

0

1938

吕明瑜

2

0

1962

赵万一

2

0

1963

杜景林

2

0

1963

汪传才

2

0

1963

张善斌

2

0

1965

张作华

2

0

1966

叶金强

2

0

1967

王冠玺

2

0

1967

高圣平

2

0

1968

2

0

1968

梁志文

2

0

1974

2

0

1971

刘志刚

2

0

1971

许中缘

2

0

1975

孙良国

2

0

1976

李国强

2

0

1978

2

0

1981

2

0

1982

(三)法学院排名分析

236篇论文的作者共来自76家科研机构。发表总数在3篇以上的单位共有23家,依次排名为:

名次

单位

总数

三大期刊

作者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9

2

张红(2)、张作华(2)、吴汉东(2,②[1])、陈小君、曹新明、高飞、李培锋、刘春霖、王刚、胡弘弘、胡开忠、黄华烨、李石山、资琳、梅术文、肖志远[16人]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8

5

王利明(5,①)、杨立新(3,①)、张新宝(2,①)、朱岩(2,②)、高圣平(2)、姚辉、孙若军、郭明龙、张宝红[9]

3

清华大学法学院

16

3

王洪亮(6,①)、朱广新(4,①)、崔建远(2,①)、姜朋、巫若枝、吴伟光、赵刚[7]

4

北京大学法学院

12

2

许德风(2,①)、王成(2)、李世刚(①)、魏振瀛、钱明星、徐爱国、葛云松、常鹏翱、阳庚德、杨明[10]

5

武汉大学法学院

10

1

孟勤国(3)、张善斌(2)、李承亮(①)、陈本寒、金凌、李新天、罗昆[7]

5

华东政法大学

10

1

金可可(①)傅鼎生、冉艳辉、孙维飞、胡秀挺、张驰、张礼洪、吴一鸣、王迁、袁秀挺[10]

5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10

0

杜颖(3)、李扬(2)、陈武、姜战军、冉克平、张定军、郑友德[7]

8

中国政法大学

9

0

迟颖、戴孟勇、冯晓青、李永军、刘家安、易军、张彤、张学哲、王志华[9]

9

吉林大学法学院

8

1

李国强(2)、孙良国(2)、马新彦(①)、孙大伟、杨代雄、于莹[6]

10

湖南大学法学院

7

2

徐涤宇(3,②)、许中缘(2)、屈茂辉、肖艳辉[4]

10

西南政法大学

7

0

赵万一(2)、黄忠、王庆丰、张力、张玉敏、邓宏光[6]

12

南京大学法学院

6

2

叶金强(2)、解亘(①)、税兵(①)、吴宏、肖泽[5]

12

西北政法大学

6

1

叶名怡(2,①)、程淑娟、孙昊亮、杨建军、张伟[5]

1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5

0

孙新强(3)、刘保玉、李昊[3]

14

厦门大学法学院

5

0

徐国栋、何丽新、蒋月、郑永宽、钟瑞栋[5]

16

宁波大学法学院

4

1

彭诚信(3,①)、刘满达[2]

17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3

2

陈华彬(2,①)、尹飞(①)[2]

17

中山大学法学院

3

1

张民安(①)、杨彪、韩光明[3]

1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3

0

杜景林(2)、梅夏英[2]

17

复旦大学法学院

3

0

刘志刚(2)、刘士国[2]

17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3

0

刘华、彭真明、魏森[3]

17

暨南大学法学院

3

0

汪传才(2)、廖焕国[2]

17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3

0

陈芳、宋旭明、王铁雄[3]

以上23家单位(占发表论文单位总数76家的30.26%)发表了173篇论文,占了全部民法学论文的73%。从上表可见:

1、整体实力悬殊明显。

总体而言,三成的单位发表了七成多的论文;而进入前10强的11家单位(占发表论文单位总数76家的14.47%)共发表126篇,占全部民法学论文的53%,也就是说不足二成的单位发表了过半数的论文。就三大期刊发表情况而言,23家单位共发表了24篇,占总数34篇的70.6%;其中进入前10强的11家单位发表了17篇,占总数34篇的50%。显而易见,民法学科实力存在明显悬殊,不论是核心论文数量还是三大期刊数量,前10强的11家单位可谓占了半壁江山。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列状元、榜眼,各有千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论文总数19篇居于榜首。一方面其靠的是人多力量大,其上场队员16名,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出7名;另一方面充分显示知识产权专业的强势,相关论文8篇,占了近半数,其三大期刊发表的2篇也皆为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显示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的优势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论文总数18篇居于第二。一方面其上场的人少但战果显著,半数以上的皆发表了2篇以上,且三大期刊数为5篇,稳居第一;另一方面,其论文仅限于传统民法方面,知识产权方面没有论文发表,或许随着20091126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成立,今后的成果值得期待。以中国人民大学的师资力量而言,此次统计数据表明,其尚有可发挥的余地。

3、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虽比邻而居,但存在明显的贫富差距。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分列第3、第4位,但前者在总数上较后者多4篇,三大期刊多1篇。更为重要的是,上场队员前者要少于后者,前者7人,后者10人。

4、五所政法院校基础牢靠。

10强中,五所政法院校有其四。其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18篇遥遥领先;华东政法大学以10篇位居第5;中国政法大学以9篇位居第8;西南政法大学以7篇位居第10。另外,西北政法大学以6篇位居第12

5、三大期刊京内优势突出。

在三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单位共7家、论文数18篇,其中京内4家、论文数12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京外3家、论文数6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特别说明:由于统计数据限于2009年一个年度,学科划分及论文归属也是粗线条的,故错漏之处不可避免,以偏概全之处亦不可避免。请读者体谅阅读,也欢迎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使之不断完善。]



[1] 表示在三大期刊发表的篇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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