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4周年学术报告会举行
发布日期:2010-05-26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网站  作者:佚名
5月20日上午,“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4周年学术报告会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报告厅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杜涛处长,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王玲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教授、副院长常林教授等理论和实务界专家代表出席了论坛。

论坛首先由张保生致开幕词。张保生指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四周年来,一直致力于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结合,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了两支研究队伍:法学研究队伍和法庭科学研究队伍;两支队伍彼此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在有关证据的研究领域、广泛的法学领域、司法鉴定领域都进行了比较有意义的交融的尝试。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杜涛处长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背景、进程进行了简单概括,着重对整个“医疗损害责任”篇的起草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第54条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58条过错推定原则作了立法背景介绍。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杨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和归责原则,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在起草医疗损害责任时刻意追求利益平衡,考虑到具体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却忽视了全体患者的整体利益;并且过错证明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关于责任和赔偿问题杨教授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损害参与度的规定和禁止统一来源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对海淀医院、301医院和北医三院06年至09年门诊住院人数和被诉案件数等数据进行了解读,认为从法院角度看,鉴定问题是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而鉴定问题通常又转化成对病历的鉴定问题,同时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亚于过错认定的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常林教授针对“二元化以来损害鉴定制度的选择与走向”作了精彩发言,他提出了鉴定理论研究和标准统一问题,并通过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应当退出医疗纠纷鉴定市场和鉴定人的选任等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鉴定实践改革思路。

论坛上,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王玲处长针对“血液是否属于医疗产品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刘宇处长对“如何判断和把握‘合理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邓利强主任针对“患方的举证责任和病历公开”作了专题发言。

(编辑 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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