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风险社会:认知、防范与应对
发布日期:2010-06-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0613,第3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9家科研院所的12位青年主报告人围绕“社会风险与法制发展”介绍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15位法学教授点评。

如何防范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那么,风险能够防范吗?有学者探讨了风险如何认知以及以具体法律问题为例如何防范等问题。

  认知风险、判断风险,成为防范风险的首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从风险本质、判断风险否定性后果之因素等方面,比较了建构主义的风险概念模式和现实主义的风险概念模式之差异,并分析了两类风险概念模式对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管理的隐含意义,从而在一个更为抽象和基础的层面解释了当前我国风险规制措施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原因。

  在现实的世界中,尤其是案件当中,对风险的判断往往是在具体案件中判断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朱芒认为,判断和定义风险,也许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模式固然在逻辑上能区分清楚,但是现实中是混杂共存的。

  香港大学博士候选人胡凌以网络舆情为例,从网络舆情风险发生的机制入手,利用串联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解释了当代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网络舆情的兴起和衰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贵松认为,风险公告也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给人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企业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损毁企业的名誉信用。我国在风险公告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提升公告行为的合法性。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要强化专家咨询制度在药品审评中的地位、健全与完善药品审评专家遴选机制、认真对待药品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完善审评咨询会议制度、专家咨询会议的信息公开,以及深入思考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分子在行政规制过程中的角色,思考转型中的政府、学界和产业界这“三支箭”的纠结。

  清华大学博士后董淳锷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为例认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契约当事人将面临共同风险和单方风险,因此有效的契约治理机制必须具有界定权利、规避风险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从法律规避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如何利用“法外机制”规避契约风险以及解决契约纠纷,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法律实践意义。

风险的法律应对

  季卫东教授认为,法学正视风险,就意味着充分肯定产业经济辉煌成就的同时,还要留意其带来的负作用,对消极因素进行体系化的分析、考察、评估、应对。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岩以侵权法为例,认为现代社会首先导致侵权法从一元过错体系过渡到二元归责体系。过错责任的领域转而适用无过错的危害责任,如道路交通、工商责任等。危险责任是现代工业社会在侵权法上的产物,它根本上改变了现代侵权法的体系,成为划分传统侵权法和现代侵权法的标识。

  现代社会的风险社会性质使整个刑法框架有一个重大的转型。早先的刑法强调惩罚,但是现在强调预防。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认为,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公共政策可能把刑法规范的体系发展跟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呼应起来,由此成为刑法体系构造性的外在参数之一。而政策导向的刑法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因此有必要借助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政策刑法进行规范与制约,并合理处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针对次贷危机引发的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认为,次贷危机的发生,是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以后,法律注重效率大于注重安全的结果。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现实状况并不符合经济学界关于法院对金融市场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基本理论判断,相反却是存在着“司法失灵”的现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剑从“唐山人人”诉北京百度的一审判决中得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服务引擎市场”。但是,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

  在环境这一高风险领域,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梅宏认为,传统法律对于生态利益保护、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环境法要一改传统救济方式重于事后惩罚与补救的立法思路,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

面对风险防范和风险的法律应对,法学界试图寻找法律机制在防御和控制社会风险上的作用,是非常有成效的举措。这方面的努力,我们不应当因今天论坛的结束而结束,我们还要继续研究。(冯家亮)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