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
发布日期:2010-06-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徐显明

若回顾一下近十年来发生的重大事件———“9·11”恐怖袭击、干细胞克隆、SARS危机、世界金融风暴、气候变化以及最近发生的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等,每一起事件无不是发生在特定的地点,而又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界限,成为全球性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技术、环境问题、异文化、疾病的恐惧。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面临的问题似乎更多了:为什么人们得到的越多,责任也越多?为什么科技愈进步,我们面临的危险也越多?

  风险社会的来临

人类从产生以来一直在和风险作斗争,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控制和消除风险的历史。“安全”始终是人类有制度设计以来首选的基本价值,但现代社会的风险和历史上的风险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给出了答案:当代社会与工业化社会初期不同,当代社会的本质性特征是“风险性”。按照当今社会理论的论述,现代社会是一个大型的复杂社会,它在根本上超越了固有的国界与群体区隔,将人类裹挟进一个同质的“世界社会”。由此,可以说,过去的风险是自然力量制造的,当代社会的风险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所面临的“行为期待的双重偶然性”,一是现代科技的应用,而且,承受风险的不再是个人或某个地域,而是整个地球,这种风险是结构性的,它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如果做一个比较的话,现代社会的风险与工业化早期及其以前的风险有着四方面的区别。工业化早期及其以前的社会风险基本来自自然,而现代社会的风险,自然的部分已不那么重要,现代风险主要来自人类的自觉活动本身,它是由我们自己制造的。现代风险的特征是内生性的,不是外加的;是人为的,是我们自己在作决策的时候,在行为选择的时候,尤其是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自己给自己制造的。

第二个区别是:过去的风险是针对个人的,或者是面向特定地域的。现在我们面临的风险则是整体性的,是超地域、超时间的,在一个地方发生的风险,可能会延及整个世界,在一个时间内发生的风险,也可能会祸及子孙。这就是现代风险的无限延展性。冰岛火山爆发,导致航班取消对世界各国均造成了影响。而谁也想不到,在生活方面受影响最大的竟然是东方的日本。因为从四月份以后,日本餐桌上几乎见不到三文鱼了,这个民族的生活习惯受到了重大影响,而不得不作出改变!火山复燃看上去是自然现象,但受其影响的却是超国度的整个人类社会。“9·11”发生在美国,但全世界都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威胁。

现代社会风险的第三个特点是:它与科技有关。人类在不断追求自己的进步,而核心动力是科学与技术。例如,化学这门学科产生以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人类也受到化学之害,它带来的风险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种风险。如此以来,现代社会风险就出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特征,即风险本身就反映了某种悖论,一方面科技使我们社会进步,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而另一方面,我们对科技所带来的副作用,几乎都无可奈何,我们依赖科技,却又不得不承受科技带来的巨大风险。“原子弹逻辑”是典型的科技悖论案例。承受原子武器之害的不是在战场上冲杀的军人,而是无辜的平民百姓,而其中,不分妇女和儿童。如同许多学者所言,现代科技使得战争获得了一种新形式,变成了一种整体性战争。这意味着,战争的结果不再是胜利和失败,而是存在与毁灭。

第四个区别是:人类为了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分散风险和消除风险,创制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当人们依赖这些制度试图获得安全时却发现,有些制度是失灵的,无效的,由此,人类不得不面对由制度缺漏和被破坏而导致的另一类风险,即制度风险,金融风险是典型的制度失灵而出现的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的来临,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境况,也势必改变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前工业时代,法律以身份等级为特点,它适应了各国隔离封闭的社会环境,此时,纠纷是地方性的,政治是地缘性的,文化是民族性的,法律制度也是地方性的。各民族、各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别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分为十几个法系。人类步入全球化时代以后,资本超越了国界,文化间的交流与冲突大大加深,陌生社会取代了熟人社会,平等观念取代了身份观念;个人主义兴起,团体观念衰落;理性时代来临,传统权威逐渐隐退。

因此,法律的发展方向也必然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全球治理”和“全球法治”观念日益兴盛。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法律治理,日益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风险的全球化”。超国家机构和组织,将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主权观念将趋于式微。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发展、人道主义和普适人权观念的发展,都昭示了这一方向。现代法的个人主义精神,将为社会利益本位所取代;以对抗民族国家公共权力为己任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念,将随着民主政治的普及、民族国家的改造、社会权力的兴起而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也体现在民事法律中,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这三大原则已经开始松动。

最为重要的,或许是公共决策的范围将触及科学技术领域。全球金融危机后,公共权力的干预界限正被重划,商业和金融都会成为民主的对象。在过去,科学技术一直特立独行,理直气壮地游离于公民政治控制之外,社会只能消极承受技术的后果。今后,通过对科学技术进行政治控制,或许可以防止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无疑,这将对传统的公法和政治理论带来深刻影响。

  中国进入风险社会

中国现在面临哪些风险?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所感受到的第一次风险,是从1997年开始的金融风险。这个风险爆发于新加坡,随后蔓延到整个亚洲,再后影响到整个世界。现在,我们正经受从华尔街开始的本世纪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欧洲现在出现的主权债务危机可能是新一轮风险的开始。从事金融业务的人,用别人的钱让自己发财,但他又不受他人和政府的控制,因为金融风险管理被认为是商业行为,世界发生这么大的危机,华尔街高管的工资还在增加。甚至可以说,我们的法律对金融的控制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第二次感受到的危机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粮食危机。中国人餐桌上的所有食品都可以从国际市场上获得,有人说中国已经不需要农民了。社会学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城乡断裂”。如果公共政策不关照这种断裂,中国的农民就不会再种粮食了,一旦不种粮食,粮食危机就会产生。2008年,美国用2800万吨玉米制造乙醇,世界粮食价格开始上涨,2009年美国为了获得更多的生物能源,又用9000万吨玉米制造乙醇,世界粮食价格再次上涨,如果照这个趋势涨下去,中国一旦因自然灾害出现大规模的粮食需求,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际粮食市场不由中国控制。

第三次危机是能源危机。中国能源主要是石炭能源,一类是煤炭,一类是石油。政府领导人在2000年曾说:中国对煤炭的需求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10亿吨,但是2003年就达到了20亿吨。有专家测算,按照那时的开采速度,中国的煤炭以现有的储量,至多还能再开采40年。煤炭用完之后,我们依赖什么来支撑发展?有人说依靠石油,而现在我们对石油的自产供给能力已经不足20%,并且中国的石油通道是单一的。如果出现石油方面的危机,我们的生活就会是一片黑暗,我们的交通也将陷入瘫痪。

第四次是环境危机。在此可以举四个例子,东南西北各一个。东北的黑土地用了1亿年的时间形成了1的厚度。这三十年我们对它的疲劳使用,再加上农药、化肥等的侵害,黑土地正在变成黄土地,厚度减少了三十多公分。土壤专家称,要把黄土地再变成黑土地需要3亿年的时间。西北的青海湖,1964年的水深是28,现在是14,水深28的时候可以进行潜艇水下实验,但现在已不具备这种能力,按照现在的水位下降速度,50年之后青海湖将变成一片沙漠。西南的滇池,宋代是500里,明代成了300里,现在已不足180里,因为围湖造田及整体污染,滇池的自净能力完全丧失。东南的珠三角一带,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比其他地方要高十几倍。

第五次是信息安全上的风险。我国目前尚不能自主进行计算机机芯的生产。计算机上的信息都处于可复制和被攻控状态,而且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对人的表达自由、隐私权等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人们在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在承受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

以上这些危机,我们都可以叫做社会风险。此外,还有三类狭义的社会风险,一类来自于政治。对我国来讲,这取决于大家对社会腐败和社会公正容忍与接受的程度,如果超过了民众容忍和可接受的程度,政治安全和政治风险就会出现。还有一类狭义的社会风险,可称为“生存风险”,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了河北,对所有中国人的心灵都产生了影响。南平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人类最古老的需求,就是生命安全。第三类狭义上的社会风险,可以称为司法风险。倘若司法的公正性越来越低,不具备“可接受性”品格,司法的权威性越来越不被认可,那么司法风险问题就会产生。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

危机如何与法律制度发生关系?人类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创新。要控制、克减风险,人类首先想到的是制度创新。以环境监管为例,目前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是以公权力控制为主,这个体制如果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遏制。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西方的环境观念在哲学上首先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表现在宗教上。同样还是圣经上的话,但现代的解读完全变了,人还是万灵之长,上帝让人到人间来不是让其统治其他万物的,而是来保护万物的。这就涉及到社会哲学的转变,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生态平衡主义,人类不再是中心,一切生态都是有生命的。德国最早在2002年制定了《动物权利保护法》,英国现在正在起草《植物尊严法》,动物是有权利的,植物也是有权利的,这就是社会哲学的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人们的权利观。现在,人们所拥有的一切是来自于哪里?过去的回答是,一切皆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现在要完成一个转变: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当你是继承人时,你同时也是权利人,你有权利破坏生态,现在你是借人东西的人,你就是债务人,即义务人,债务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被借物的完好,当子孙即权利人需要的时候要完好无损地交给他们。

第三个变化涉及制度,过去的公权力控制为主应当转向以私权利的保护为主。国家已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权威地位。因为,在一个以公权力为主的环保体制下,污染的后果只能由民众承担,因之就出现癌症村、艾滋村,要消除环境风险,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而只有赋予公民以基本的环境权,用环境权来改革现行的以公权力控制为主的制度设计,环境保护才可能是有效的,生态风险才可降至最低。

如前所示,风险并不只是产生于工业技术领域,而且也来自于社会管理制度的不足、缺位、失灵。在这方面,中国所要进行的制度建设任务尤为艰巨。一方面,中国仍然处在从工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过程中,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洗礼尚未完成。在我看来,越是在一个风险社会,越需要捍卫那些基本的法治原则———保障人权、有限政府、人民主权等。在面对一个风险社会时,既要承认我们尚未作好进入现代社会的文化与制度准备,又要有充分的理性,而不是以手忙脚乱的临时性举措来代替一个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化发展进程中的一部分,无法对风险社会置之不理,因此就需要同其他国家一样思考如何回应风险社会带来的难题。我们正迈向一个全新的社会,而一个全新的社会,必定需要全新的法律理论。公法将呈现“社会法化”,“软法”将大行其道;宪政民主体制将更加关心对科技和商业的控制;刑法将变得更加宽和;法治将与治理观念相结合,普遍主义的法治将包容文化的地方性等。

风险社会的确是一个充满危机的社会,不过,“危机”也预示着机会。每次危机过后,人类都会有重大的科技创新与重大的制度创新。同样,中国也面临着机会。去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就大大提前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时间表。这不但增强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也改善了国家的内部治理方式。中国的法律正发生着价值选择、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三方面的变化。法律的天性是保守的,而今后将变得富有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活动与那些对我们的生活构成巨大影响的科学技术问题之间,将产生更为密切的联系。所有这些,都将对中国法律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

人类从产生以来一直在和风险作斗争,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控制和消除风险的历史。“安全”始终是人类有制度设计以来首选的基本价值,但现代社会的风险和历史上的风险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给出了答案:当代社会的本质性特征是“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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