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际法学2009年度核心论文排行分析
发布日期:2010-06-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学科总体评价

依据我部近日发布的“国际公法·2009年度各科研单位发表论文数统计”(/html/fxpd/2631.html)、“国际私法·2009年度各科研单位发表论文数统计”(/html/fxpd/2632.html)、“国际经济法·2009年度各科研单位发表论文数统计”(/html/fxpd/2633.html),大国际法学科在15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131篇,占总数1406篇中的9.32%。其中,国际法47篇,国际私法44篇,国际经济法40篇。在所列的13门学科中,依次排在第111213名。由于从事该学科教学科研的教师队伍不够庞大,论文主题比较分散,使得追求引证率的期刊不把三大国际法学列为优先学科,拥有这样的数量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大国际法学科发表在三大权威刊物上的论文9篇,占总数174篇的5.17%。可见,该学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相当不容易。在15种刊物中大国际法学科论文发表篇数列前5名的刊物是,《法学评论》29篇、《法商研究》13篇,《现代法学》11篇,《政法论坛》10篇,《法律科学》10篇。

尽管处于全球化背景下,各所政法大学都单独成立国际法学院,教育部十四门主干课程独占三门,司法考试也占有一定的分量,都不足以托起国际法学科灿烂的明天。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研究者门槛太高,要有很好的外语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离人们的生活较远,与其他学科难以交融,即便是三大国际法学科方向之间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形同陌路。而同属一个学科方向,也往往少有交锋。这就使得国际法学科研究机构繁荣的背后有着难以言说的伤痛和尴尬。因此,国际法学科当务之急并非急于扩大成果量,而是加强与其他法学科的沟通,加强三大国际法学科方向之间的交流,加强同一国际法学内部的共鸣。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从地域上看,武汉当属鹤立鸡群。其实,乃至整个中国,韩德培先生的门生比比皆是,英雄无数。可见,先生影响之深远。可以预测,30年内,韩门仍极有可能占据中国国际法学有力地位。远在台湾海峡西岸的厦门大学因为有了陈安教授,使国际法成了镇校之宝。很有意思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与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分属韩门、陈门,长期以来,成果颇丰,似有一争高低之势。

在作者中,个人成果数最多的是发表3篇,作者有赵秀文(3篇)、徐崇利(3篇)。发表2篇的有陈喜峰(2篇)、邓烈(2篇)、徐伟功(2篇)、刘笋(2篇)、何志鹏(2篇)、那力(2篇)、孙尚鸿(2篇)、宋晓(2篇)等。

(三)法学院排名分析

大国际法学科在15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131篇,其中,发表总数在3篇以上的法学科研机构有14家,共84篇论文。发表总数在3篇以上的单位依次排名如下:

名次

单位

总数

分科

刊物名称

期数

文章标题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14

国公4

万鄂湘

毛俊响

法学评论

3

冷战后时代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

黄德明

法学评论

4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制度介评

纳西尔

白中红

法学评论

3

论非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熊安邦

法商研究

5

法经济学视阈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研究

国私6

肖永平

周青山

法学评论

4

2008年北京奥运会仲裁案件述评

何其生

法学评论

1

奥林匹克宗旨与现代国际法理念

宋连斌

法学评论

3

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困境

许庆坤

环球法律评论

4

美国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新探

罗国强

法商研究

3

中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国际法困境与出路

郭玉军

唐海清

法律科学

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

国经4

张庆麟

张晓静

法学评论

5

国际投资习惯规则发展状况分析

——以双边投资条约为考察对象

黄志雄

法学评论

1

战后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周年的反思与前瞻

法学评论

2

美国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的晚近发展

法学评论

2

WTO健康和安全争端中的审查标准

2

厦门大学法学院

11

国公6

蔡从燕

法学研究

1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徐崇利

法制与社会发展

5

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

徐崇利

比较法研究

4

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

刘志云

现代法学

5

国际法的“有效性”新解

宋方青

现代法学

5

论国际人权立法的中国化

——以民主为中心

陈喜峰

政法论坛

2

国际法的自足制度之研究

国私

3

陈洪杰

齐树洁

法学评论

2

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的2008/52/EC指令述评

法律科学

1

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

吴一鸣

环球法律评论

2

国际诉讼竞合之法律规则制模式:效益分析与选择

国经

2

徐崇利

法商研究

3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陈喜峰

现代法学

2

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贸易与人权一元论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

国公5

中国法学

4

可持续性发展概念在国际法上的意涵

法学评论

3

国际法与中国周边传统安全威胁的应对

齐文远

法商研究

5

我国应对海盗犯罪刑事政策的文化生态学分析

简基松

法学

10

对安理会“决议造法”行为之定性分析与完善建言

法商研究

5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理与实践

国私法3

法商研究

1

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的新发展

徐伟功

法学

1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的选择

徐伟功

环球法律评论

6

论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的渗透

国经法3

吴志忠

法学评论

4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法商研究

6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及其解决

现代法学

5

建立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诉机制问题析评

4

中国政法大学

6

国公2

高健军

法商研究

4

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问题研究

——基于国际实践的考察

辛崇阳

清华法学

6

有关个人权利的条约解释方法

国私3

宋连斌

政法论坛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现代法学

2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政法论坛

2

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国经1

比较法研究

4

反倾销税日落复审制度比较研究

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

国公1

余民才

法商研究

6

对我国关于《防扩散安全倡议》立场之重新审视

国私4

赵秀文

法学

9

国际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

赵秀文

法学家

4

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

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赵秀文

政法论坛

6

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

杜焕芳

法学家

2

论冲突法上的适应问题

5

吉林大学法学院

5

国公5

何志鹏

清华法学

1

国际法治:和谐世界的必由之路

何志鹏

政法论坛

4

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

郑智航

法商研究

5

南非食物权定性的论争及其启示

法律科学

6

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法学评论

6

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国经1

王彦志

法制与社会发展

5

再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石范畴

5

西北政法大学

5

国公2

王秀梅

法律科学

6

领事通知问题论要

潘俊武

法律科学

4

解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前景

国私2

孙尚鸿

法学评论

4

涉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孙尚鸿

比较法研究

5

试析欧盟《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规则》

有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实践

国经1

现代法学

4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

8

社科院国际法所

4

国公2

戴瑞君

法学

2

批准人权公约与切实保障人权不能等同

杨力军

环球法律评论

6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质疑程序

国经2

钟瑞华

中外法学

4

从绝对权利到风险管理

清华法学

6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

8

清华大学法学院

4

国公2

车丕照

清华法学

1

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支撑

张新军

法学研究

4

法律适用中的时间要素

国私1

陈卫佐

清华法学

4

论准据法与“适当准据法”

国经1

李璐玲

法学

2

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

8

华东政法大学

4

国公2

管建强

法学

4

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测量”

贾少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论争的时代危机

国私1

李伟芳

法学评论

3

论条约中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国经1

朱榄叶

现代法学

6

赢多输少还是输多赢少——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方败诉案件解析

8

西南政法大学

4

国私1

杨永红

法学家

3

分散的权力:从MOX Plant案析

国际法庭管辖权之冲突

国经3

杨树明

现代法学

2

由承托双方的正义到公共的正义

——由船舶适航性的演进看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法学评论

2

WTO“新成员”法律地位论析

丁丽柏

现代法学

3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8

南开大学法学院

4

国私1

胡绪雨

法学评论

5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论

国经3

左海聪

法学评论

1

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

胡建国

法商研究

4

TRIPs协定》执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以“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案”为例

政法论坛

5

我国出口贸易中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

8

复旦大学法学院

4

国公1

谢佑平

环球法律评论

4

反恐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底限

国私2

比较法研究

2

境外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冲突法问题

解正山

环球法律评论

6

COMI在跨国破产国际管辖中的适用

国经1

王弈通

环球法律评论

6

Kinik案看美国进口贸易中方法专利的保护问题

14

南京大学法学院

3

国私2

法律科学

1

双重可诉规则:进退之际

法学研究

6

识别的对象与识别理论的展开

国经1

中国社会科学

2

贸易与道德:中美文化产品争端的法律分析

上述14家单位发表了84篇论文,占了全部论文约64%,依据上表分析:

1.整体表现较为优秀

由于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三个研究方向,相比较而言,国际法学在法学中属于“边缘性”的学科,能够取得如此数量的科研成果已属不易。排名第一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科研成果有14篇,而排名第14名的南京大学法学院的科研成果仅有3篇,说明国际法学科研成果在各大学与科研机构并不是很平均。同时也说明,各大学与科研机构能够在保持现有研究成果的前提下,还有更进一步取得成绩的空间。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大学彭岳博士的文章《贸易与道德:中美文化产品争端的法律分析》与澳门大学法学院曾令良教授的文章《<中欧伙伴与合作协定>谈判:问题、建议与展望》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值得称道。

2.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等综合性大学与科研机构实力比较正常

武汉大学法学院14篇、厦门大学法学院11篇,保持了这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在国际法学科研究中的传统优势。首先,归功于国际法学在这两所大学法学院是传统优势学科;其次,经过长期的培养与发展,这两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教学和科研人才队伍规模较大,并且中、青年教师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科研骨干人才梯队。尽管近年来这两所法学院的国际法学人才都有不同程度的流失,但是整体上还是能够保有自己传统的学科优势。最后,在发挥传统学科优势与发挥科研骨干作用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科研课题进行集体攻关,也是这两所法学院国际法学科能够取得较多科研成果的一个原因。

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所发表的14篇论文中有10篇发表在其自办刊物《法学评论》上,无论是由于肥水不流外人田,还是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其说服力都大打折扣。而与之相比,厦门大学法学院所发表的11篇论文刊发在9家刊物上,而且没有自办刊物,其说服力更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5篇)、吉林大学法学院(5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4篇)、清华大学法学院(4篇)、南开大学法学院(4篇)、复旦大学法学院(4篇)、南京大学法学院(3篇)在国际法学科研成果上不算突显,反映在这些法学院或者科研机构中,国际法学并不是优势学科;另一方面,科研成果在上述各单位分布相对平均,也说明国际法学科在这些单位的发展亦属正常。

这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基本上都是“985工程”与“211工程”大学,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经费来源上较有优势,此外,他们还可以发挥学科综合的优势,所以能够在国际法学的研究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3.五所政法院校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枝独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不够理想

作为我国培养法学人才的摇篮,五所政法大学承担着重要教学与科研任务。从国际法学的科研成果上来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11篇,中国政法大学有6篇,西北政法大学有5篇,华东政法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各有4篇。除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国际法学的科研成果上比较突出之外,其他四所政法大学这一学科的研究成果均比较薄弱。

通过数据分析,除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之外,原来隶属于司法部的其他几所政法大学并没有发挥本身在师资与科研资源上的优势,至少在国际法学学科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果,反而是众多普通高校法学院在国际法学学科建设上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面对这样的状况,占有大量国际法学师资力量的五所政法院校需要进行反思,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一是教学任务繁重,科研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二是待遇较差,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三是教师众多,缺乏合理、有效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四是学科设置相对综合性大学较为单一,在法学研究方法上没有创新优势。

4.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表现不尽如人意

以北京大学法学院1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篇而论,其国际法学科研成果比较少。北京大学法学院原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重镇,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拥有国际法国家重点学科,他们上年度在国际法研究成果上表现不够出色,是恰遇“小年”,还是可能形成较为长期的“歉收”,尚需观察。上海交通大学在成立凯原法学院之后,成为法学院中的新星,发展后劲十足,在国际法研究上今后当可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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