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介]冯玉军主编:寻找法治的力量-中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书名:寻找法治的力量:中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作者:冯玉军等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
出版时间:2010年6月
ISBN:978-7-303-11004-9
[新书推介]冯玉军主编:寻找法治的力量-外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书名:寻找法治的力量:外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作者:冯玉军等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
出版时间:2010年6月
ISBN:978-7-303-10965-4
法律思想的智慧光芒(序)
冯玉军
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
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由是“打倒孔家店”、与封建专制秩序决裂就成为“五四”以降的法律思想基调;“远学德国、近学日本”的法律全盘西化更成为终结旧时代、开启新法统的唯一选择。在此特定语境下,无论清末、民国,还是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乎百年时间里,多数法律知识分子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所谓“法治”,不承认中国有哪些值得流传后世的优秀法律文化。更有甚者,“文化大革命”中,除了一应中西方法律思想被弃如敝帚,就连共和国自己刚刚建立的法律制度和公检法机构也都被统统砸烂,终于酿成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浩劫。这个时候谈法律思想和法律格言,俨然黄粱美梦、不可思议。时序进入21世纪,伴着30 多年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重要契机,由此也才迎来了客观、全面地整理传统法律文化、再续中华法治弦歌的黄金时期。
客观说来,人类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累积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用自己特有的灵性、智性去理解和思考,不断拓展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以及浸透其中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以其特有的早熟形态和“东方”魅力展现出华章异彩,中国法律思想及其智慧的最高凝结——经典法律格言,更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而万世流芳。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经典法律格言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著名学者梁治平客观、全面地评价道:“它曾是一种文明,一种健康的和有生命力的文明。它所抱持的理想和追求,曾经是有说服力和号召力的。如若不是这样,它凭什么能够占据如此广袤的时间和空间?又凭什么创造出如此宏大的人文气象,不但在过去造福于人类,而且注定要贡献于人类的未来。……固然,人们在这里找不到他们熟悉并且推重的‘权利’、‘自由’、‘民主’、‘人权’一类字眼、概念,但是我相信,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研究者都会承认,生长在这片古老土地之上的文明是伟大的和充满智慧的。它对于宇宙和人生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它那亘古不变的理想和追求就建立在这样一些看法上面:它强调人与他人的关系,它教导人们谦和忍让,它主张天下为公,它重视人与自然、宇宙的和谐,它憧憬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它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
整理和解析中国经典法律格言的过程,就是重新阅读和深入古今法律典籍的过程,也是总结和感受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过程。仔细分析“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可以知道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人就认识到“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固有调整系统,是衡量世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对现实生活中的广大群众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办事无疑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反复吟诵“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让我们感到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官逼民反,王朝更替的万千气象。人总是希望活着,谁也不会喜欢死亡,尽管有时候统治者残暴肆虐,恐吓百姓,但无休无止的刑杀,不仅威胁不了人民,反而会伤害到统治者自己。这句古老箴言启示后人:对人民要废除暴政而施行仁政,废除刑杀而以德服人,使人民居有屋,食有粮,作有业,老有养,这样人民才能心悦诚服,社会才能稳定太平,国家才能兴旺发达。认真推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让我们发现法律解纷的问题与无奈,打官司都是需要成本的,即使每个法官都清正廉明,能够分清纠纷曲直、明判案件是非,但毕竟当事人为此支付了代价、社会出现了纷争与动荡。如果每个人都谨言慎行、讲信修睦,自觉、自知和自律,营造一个没有纷争和犯罪,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但完全可以搁置不用的理想社会状态那该多好啊!
本书的各位作者徜徉其中,既有探幽入微、含英咀华的学术探索,又有与古人沟通、与伟人对话的心灵体验。法家的先驱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句格言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认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是制定国家法的基本政治功能,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是消除矛盾、解决纷争的法律基础,颁行谕令让人们周知是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全面概括了两千多年前中国思想家对法律作用与功能的深刻认识。道家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他从探讨和思索宇宙的本原、支配万物的永恒法则入手,主张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制约万事万物,政府活动只能顺应而不该随意干预、改变社会的自然秩序,从而深刻阐明人类社会的治理之道。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也采取递进和比较的方法,说明以政令来教导,以刑罚来管束,黎民百姓虽会因恐惧刑罚而服从法律,但其内心却不知羞耻;而以德行来教化,以礼制来约束,则他们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还会人心顺服,走上人人正善、社会和谐的道路。墨子主张按照底层百姓的好恶,“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从而反映出其“尚贤”、“尚同”的劳动人民立场。法家韩非子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意是说法律不能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不会向弯曲的地方倾斜;惩罚罪过不避让大臣,赏赐善行不遗忘百姓。从而引申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平公正,没有地位高低尊卑之别的应有之义。
与哲学和伦理学中的格言不同,本书所收录的经典法律格言除体现着法学家的“玄思”外,也更多地凝聚着法律人的“实践智慧”。解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仅要让读者深入理解天子统辖一切的东方社会“家国天下”思想,即:苍天之下
纵观五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史,各种各类法律格言很多,有名人名言,有见诸史书,有民间法谚,有学术概括,彼此间差别甚大、殊难统一,如果将这些格言简单罗列,而不予区别和说明,极易造成法律思想和文化理解上的混乱,也难以满足一般读者的智识需求。故此本书作者尽量按照源出有自、持之有故的标准,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格言里精心选编了其中的150条,条分缕析,要言不繁。全书格言以时间顺序排列,举凡“春秋时期法律格言”22条、“战国时期法律格言”44条、“秦汉时期法律格言”12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言”7条、“隋唐时期法律格言”15条、“宋元时期法律格言”8条、“明清时期法律格言”21条、“清末民初法律格言”10条和“新中国法律格言”11条(主要是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的重要法律论断,因其对当下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故予收录)。考证语句确当,追溯格言出处、查明前后文意、揭示理论背景、探求作者原意,阐发其实践价值,力求为普通高校大学生、研究生、法律实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传统、增进法学理论知识、活学活用法律格言提供一个重要参考。
冯玉军
2010年4月于北京世纪城寓所
中国法律经典格言赏析
目录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9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11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3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25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 34
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37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41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 42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46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53
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之;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 54
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55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 58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69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83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84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104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109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之亲戚,便欲挠法邪?... 111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114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16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 132
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可以为民父母哉!... 140
严刑峻法用之恰当,为爱中之劳;差之毫厘,为劳而无爱之毒。... 141
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盖天下之兴亡,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144
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147
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 149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 150
善为政者,刑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 154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 156
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 163
法无不改,势无不识;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 167
法苟不善,古先吾以斥之,法苟善,虽蛮豸百吾师之。... 168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 169
推源国家之所以不得不建,政令之所以不得不设,而归本于人类生存竞争之一大原则。... 173
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而独立。……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底机器。 177
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 180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185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86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 189
缀满钻石的金色项链(序)
冯玉军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律格言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起着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的巨大作用。它们微言大义,表述着既定的法律原则或命题,凝聚着历史长河中沉积下来的法律智慧,致广大而进精微,散发着哲人先贤思想的耀眼光芒,照亮了西方法律文明的不朽进程。
有许多法律格言在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近代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当代等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如警世木铎,起过振聋发聩的巨大作用;也有许多法律格言分别代表着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政治法学等不同学术派别的真知灼见和现实诉求,折射出人类法律生活的无比复杂性与丰富性;更有许多法律格言广布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各个部门法域,语词考究、意蕴深远,经过长时期的历史检验之后成为经典,为万世传诵。
如何看待这些经典的法律格言呢?这让我联想起英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H.L.A.哈特对美国最伟大法学家温德尔·霍姆斯的名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发表评论时说过的话,“这部著作就好像项链,它由一根细线令人吃惊地将许多璀璨的钻石串在一起。钻石就是对普通法卓绝之处的奇妙洞察及其动态发展的细致阐说;它们在法律思想表面的稳定与清晰之下闪烁着穿透黑暗的智慧光芒。”[1]本书作者精心挑选和赏析的法律格言,正是这样一些钻石般的警言妙句,其表述精辟而含蓄、语词简洁而深刻,按照学派人物和历史演进的顺序,整齐地排列在一起,结成一个缀满钻石的金色项链,晶莹璀璨、光彩夺目。
从柏拉图:“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到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再到米兰主教安布罗斯斥责狄奥多西皇帝所言:“任何人,即使是罗马皇帝,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方传统中固有的超越世俗政权的高级法(Super Law)思想,其基本含义是指:人类社会内在地要求合乎理性的生活,世俗法律必须体现人类的共同善德和福祉,没有人可以一己之私凌驾于体现此种价值的法律之上。
从洛克“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到孟德斯鸠“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再到黑格尔“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这三个启蒙思想家对法律的本质与核心价值的剖析均指向了同一个词汇——自由。他们认为,自由是在一个人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处置和安排其人身、行动、财富及其全部财产的主体意志,追求自由是人类的本性,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们指出,缺少自由的法律,往往会沦为暴政;缺少法律的自由,则又会导致社会混乱和无序状态;法律在哪里结束,专制就从哪里开始。毫无疑问,理论结合实际,认清自由在法律制度和人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解读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社会契约论、民主思想、共和观念、代议政府以及公民社会理论的一把钥匙。
再以西方圣贤对“法治”的定义为例。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尽管这段话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何谓“制定得良好”,但它已经从逻辑上粗略地勾画出了法治的形式要件,给人们提供了判断法治与否的起码指标,只是其实质内涵还需要人们通过社会实践和制度构造来赋予。美国现代法哲学家朗·L·富勒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德性的一部分,他指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守、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 该格言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法律的内在德性,对人们理解究竟何为“法治”提供了很好的参照视角。正是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富勒提出了法律制度具备法治品德的八大要素: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我国学者夏勇结合西方法律传统和总的思想倾向,将法治的要素进一步表述为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可循规则、法律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威权设立、司法公正等十个基本规诫。[2]
如所周知,在漫长的外国(西方)法学发展史上,积淀流传下来的经典法律格言有如恒河沙数,据学者统计仅使用拉丁语记述的罗马法谚和英美法谚就有5000个之多,很难在一本书中全部网罗。而如果将格言或拉丁法谚简单罗列,不予解析说明,又难以满足一般读者的智识需求和求知欲。故此本书作者按照“信、达、雅”的通译标准,从众多的经典法律格言里精心选编了其中的277条,条分缕析,要言不繁。举凡“法理学格言”163条、“宪法与行政法格言”22条、“刑法格言”15条、“民商法格言”28条、“经济法格言”14条、诉讼法格言25条“国际法”10条。考证语句确当,追溯格言出处、查明前后文意、揭示理论背景、探求作者原意,阐发其实践价值,力求为普通高校大学生、研究生、法律实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传统、增进法学理论知识、活学活用法律格言提供一个重要参考。
本书出版之际,首先要感谢参加编写的各位作者,他们是李奋飞、余履雪、王贵松、程波、刘欣、孟涛、赵可、强梅梅、龚波、江兴景、李昌庚、龚刚强、周元、赵冉初、方兴嵩,是他们精妙的文笔和严谨的学风保证了整部书稿的质量。其次要感谢杨炎辉、周晓娟、王若磊、沈太霞、王茂生几位在多次校订中付出的智慧与辛劳。最后还要向责任编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的
冯玉军
2010年4月于北京世纪城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