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2010年8月27日上午在郑州召开,会议主题为“宪法与法律体系”。
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河南省法学会、河南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协办。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法学会会长李新民同志,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宪法学界德高望重的老前辈许崇德教授、廉希圣教授、蒋碧昆教授、魏定仁教授、陈云生教授、田军教授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余位从事宪法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特别围绕“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议题展开研讨。
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主持了年会开幕式。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法学会会长李新民同志致开幕辞。李书记首先结合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7月河南讲话精神,希望与会代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随后,李书记在介绍河南的基本省情之后,概括了河南省目前的法制建设、执法、司法情况,按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等突出问题。河南省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在繁荣河南法学研究、推动以法治省方面成绩斐然。最后,李书记祝贺大会圆满成功!
今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年,我国将结束无法可依、少法可依的局面,开启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教授希望宪法理论研究工作者继续努力,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尤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现为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学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学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为党和国家决策出谋划策,为繁荣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指出,“宪法与法律体系”作为年会主题,不仅仅是因为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年,更为重要的是,从学术研究本身来看,宪法与法律体系本质上就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有必要从宪法和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审视。因此,韩大元会长提出了四个下一步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问题;第二,法律体系与立法权问题;第三,法律体系与权利保障问题;第四,法律体系与宪法实施问题。韩大元教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对象。因此,我们要创建、发展中国宪法学,就必须充分关注到本土的经验和发展现实,努力从这些宪政实践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发展道路。
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州大学校校长申长雨教授介绍了郑州大学发展的整体情况,特别概括了新郑州大学合校十周年来各学科取得的最新成就,向与会专家学者对郑州大学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在发展建设上给与的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代表郑州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向出席本次学术研讨会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诚挚的欢迎;向出席会议的许崇德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表示问候;希望与会嘉宾一如既往地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过程中鼎力相助。
随后,在韩大元会长的主持下,周成奎副会长、许崇德教授等颁奖嘉宾为第六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得者颁发了证书。
最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等做了大会主题发言。
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开幕式致辞(节选)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今天正式开幕了。
“宪法与法律体系”作为年会主题,并不仅仅是因为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年,更为重要的是,从学术研究本身来看,宪法与法律体系本质上就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有必要从宪法和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审视。
不同的法学学科对法律体系都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重点,那么,宪法学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个人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领域。
首先,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问题。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逻辑整体,同时又是一个开放的、稳定的整体,它的形成和完善要有宪法的指引。从外部来看,法律体系是否与政治、经济状况相协调,是否切实维护人权、保障人的尊严,这需要接受宪法的评判,符合立宪主义原理。从内部来看,法律体系自身是否和谐,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同样需要在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标准之下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二,法律体系与立法权问题。形成和完善法律体系,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形成规范的、符合权力逻辑的立法权体系。包括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部门立法权等不同形式的立法权在内,都与法律体系具有直接的关系。在法律体系内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便在同一种规范性文件内部,也存在大量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着主要的立法职能,它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可供研究的问题也是非常丰富的。比如应当如何理解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制定权?“基本法律”与“法律”这两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到底有何区别?这需要宪法学者做出回答。
第三,法律体系与权利保障问题。在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某种意义上说,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有比较全面的、稳定的权利保障法律制度,那么,哪些权利需要由宪法保障?哪些权利可以由法律甚至法规保障?这些都需要从宪法的角度作出回答。就我国而言,几十年来的立法实践体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强烈的建构主义、简约主义、实用主义的特点,建构主体上国家色彩明显。对法制落后国家而言,理性建构是实现有法可依最为快速和有效的途径。但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我们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法律体系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重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在法律秩序形成中的意义,实现国家治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在法律体系发展中的合理地位。
第四,法律体系与宪法实施问题。立法实践充分说明,在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国家里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更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建立灵活、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把宪法实施作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环节,提高立法工作中的宪法元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框架内,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现有框架内发挥制度资源,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宪法与法律体系”值得研究的问题有很多。我们要创建、发展中国宪法学,就必须充分关注到本土的经验和发展现实,努力从这些宪政实践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