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实践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为全面深入了解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实践,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法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特别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主持“行政调解立法研究”专项课题,分析国内外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现状和实施行政调解的经验,起草《行政调解条例(代拟稿)》。
为此,10月9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了“行政调解立法研究”专家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行政调解立法研究”课题的组成部分。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主持,与会领导和专家有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青峰司长、复议司方军司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杨建顺教授、范愉教授、姚海放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湛中乐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吕艳滨副研究员,课题委托单位国务院法制办还特派倪娜同志代表出席。
研讨会开始,首先由主持人莫于川教授介绍课题背景和已开展的研究工作。课题组已经搜集了部分国内外资料,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相关情况。目前,已开过四川的调研座谈会,近日将开展北京、辽宁等地的调研工作。此次专家研讨会是课题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邀请此领域富有造诣的专家对若干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韩大元院长专门到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他对各位专家在人大法学院60周年院庆之际来到人大开会表示热诚欢迎,对校外专家长期以来对人大法学院和宪法行政法学科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各位专家今后一如既往地对人大法学院的发展给予支持。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行政调解的体制、主体、范围、效力、程序等方面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对课题组草拟的《行政调解条例代拟稿框架设想》提出了修改意见,就如何完成此项课题研究工作提供了诸多宝贵意见。
应松年教授对此课题的意义予以肯定,认为行政调解立法体制的完善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减轻司法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应教授同时建议课题组应当对我国现有纠纷解决体系进行通盘考虑,在梳理现有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行政调解制度。
姜明安教授认为,制定条例有必要性,行政调解的对象范围应进行限定,纳入行政调解的民事争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二是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案件;三是目标为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
杨建顺教授认为,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行政调解应当处于查漏补缺的地位;行政调解的程序应当分为正式和简式两种,大量存在的简式程序能够更快捷有效地处理纠纷,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在效力方面,不同程序的调解协议应具有不同的效力。
于安教授认为,制定该条例应当放宽思路,不能拘泥于现有立法的规定,“当创新时就创新”,着重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杨伟东教授认为,制定该条例首先要明确行政对民事纠纷的介入程度和比重,除了特定领域中单行法规定的正式程序外,行政调解的程序应当是非正式程序,否则不符合其简便快捷灵活的特性。
范愉教授从介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切入,认为不必搞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文件,即便要制定,也应当注重各部门各行业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条例的制定只有为其留有空间才具有可行性。
湛中乐教授认为,课题研究应当通过大量调研掌握了解面上的实然情况,此外还需要对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明确概念的内涵、外延和性质。
青峰司长认为,行政调解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不容小觑,其具有维护社会和政权稳定的政治意义,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意义;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文件,条例应当对行政调解的共性进行规范,提升调解的效力。
李广宇庭长认为,条例应当主要规定共性的、原则性的问题,而不能忽略不同领域的特点。从纠纷解决制度的整体性看,李庭长认为应当处理好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方军司长提出,应当注重对调解过程中欺骗、重大误解等情况的救济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衔接问题,在程序设计上,应当以简化、便民为基本要求。
吕艳滨研究员认为,行政调解是在执法过程中附带解决,具有时效快、成本低的特点,因此机构的设置和程序的设计都应当灵活多样;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防止行政机关因为调解民事纠纷而成为被告,从而降低行政的风险。
最后,研讨会由莫于川教授总结发言,对参会的各位专家表示感谢,并希望各位专家继续支持和关注课题组的研究工作。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等为依据,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主要以民事争议(以及部分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文/康枫翔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编辑 王伟 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