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隆重举行法学学科建设三十周年庆典
发布日期:2010-12-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国海洋大学隆重举行法学学科建设三十周年庆典

庆典活动

20101226,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建设三十周年庆典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图书馆第二会议室举行。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王殿昌、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立敬、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镇平出席了庆典仪式。中国海洋大学党委书记于志刚、校长吴德星、党委副书记李耀臻、副校长李华军、出席了此次庆典,校内各部门、各院系负责人出席了庆典。其他出席庆典的领导和专家有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党总支书记庄严、海洋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张克、海洋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胡增祥、海洋法学研究所华敬炘教授、原法学院副院长肖鹏教授、原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王明泉及法政学院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庆典由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校长吴德星在庆典活动上致辞,代表学校对庆典活动的顺利举行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在致辞中,吴德星校长认为,中国海洋大学作为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的、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应以国家战略性大学定位,在学科建设上,始终坚持“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发展思路。科学建设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努力为国家的海洋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1980年,中国海洋大学应国家所需成立了海洋法研究所,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究。三十年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重点,以环境法基本理论和海洋环境保护为特色,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特色专业学科,拥有了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获得了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建设过程中,与学校“特色立校”的定位相呼应,与学校的特色优势学科相衔接,不仅为自身发展赢得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和支撑条件,也为学校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今,法政学院已成为校“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重要支撑单位之一,深入参与了与国际高校的国际合作,法学学科的海洋特色日益明显,研究成果日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和肯定。最后,吴德星校长寄希望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愿法政学院进一步凝练方向,汇聚力量,科学发展,取得更大的进步。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在庆典活动上致辞,对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的成长表示祝贺。愿中国海洋大学师生们能进一步关注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更表达了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长久促进法学学科发展的愿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立敬代表来宾致辞,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全体师生表示了崇高的敬意和热烈的祝贺。崔立敬副院长肯定了中国海洋大学从海洋法学研究所到法学院再到法政学院的法学学科发展历程。法政学院已成为教育、科研力量雄厚的培养法学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制度支持。多年来,法政学院与青岛市中院有经常性、多渠道的联系,法政学院的教授参加了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崔立新副院长祝愿法政学院能经常开展生产、实践研究,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张克教授代表退休教师发表讲话。在介绍了海洋法学所的发展历程后,张克教授认为,我们应认识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斗争的激烈。呼吁应加强海洋法研究。应发挥中国海洋大学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目前,海洋法学研究技术、力量和条件都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应适当扩大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争取中国海洋大学在海洋法问题上的更多话语权。

此外,社会各界也向此次庆典发来贺信、贺电。发来贺信贺电的单位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法学会、山东大学、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室、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会、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法学会、青岛市律师协会、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汶上县同乡会等。一些兄弟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发来贺信。校内相关部门也以各种形式向本次庆典致以祝贺。

专题报告会

庆典仪式结束后,以海洋为关键词进行了专题报告会。首先,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司长做了《从国际海洋竞争态势看我国海洋立法挑战》的精彩报告。报告首先确定了我国正处于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时代。海洋是支撑我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进大出经济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的发展、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海洋工作做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面对严峻的国际海洋形势,振兴中华民族海洋大业,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和加强海洋法制建设,成为新时期新阶段的新命题。报告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国际海洋竞争的激烈,分析了我国海洋发展的严峻形势;第二部分通过对沿海国家海洋立法情况的比较,认识到了我国海洋立法上的差距;第三部分认为,为了应对国际海洋竞争,应加快我国海洋立法步伐。第一部分中,介绍了新一轮兴起的“蓝色圈地运动”,认为当前我国海域被瓜分、岛屿被占领、资源被掠夺、开发被干扰等问题十分突出。在第二部分王司长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沿海国家纷纷制定或调整海洋战略,以期在维护各自海洋利益的争夺中占据先机,同时以国内立法方式,对其国家海洋战略进行对内包装和对外宣示,强化海洋管理和利益争夺。美国以控制全球海洋为目标,全面实施“海洋安全战略”和“海洋科技战略”。日本推行“海洋立国”战略,以实现由“岛国”向“海洋大国”的战略转变。 俄罗斯海洋战略从争夺出海口转变为以海洋富国。加拿大努力确保在海洋管理上的世界领先地位。英国坚持海洋科学优先战略。澳大利亚保持在国际海洋事务上的世界领先地位。印度推行区域性海洋强国战略。越南推行海上扩张战略。韩国力争成为海洋强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采取联合夺利的海洋战略。我国的海洋法体系则存在结构不完整、配套法规不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过多及执法主体不明的缺点。我国应制定并实施国家海洋战略、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第三部分以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战略方针、战略原则、战略取向入手,提出了四点对策建议。分别是:海洋入宪、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推进《海岸带管理法》立法、推进《渤海保护法》立法。

之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做了《走出国际法的海洋法》的精彩报告。报告首先从海洋法就是国际法这样一个一贯被引用的主流学术观点出发,分别介绍了陈立中教授、陈德恭教授和屈广清教授的学术著作对这一问题观点。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则认为海洋法中的一部分不是国际法。徐祥民教授认为,海洋法不必定是国际法,存在不符合国际海洋法特征的海洋法,即国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划分“地球上的空间”为主要任务,“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中的三项与空间和领土有关。但海洋法并不仅仅是海洋领土法。海洋法关乎海洋公共事务和共同事务,既可以是国际法也可以是国内法。海洋法完全可以走出国际法的限制。徐祥民教授赞同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司长提出的制定《海洋基本法》的主张,可以将其作为海洋政策法,指导经转化的国际海洋法和国内海洋法构成我国海洋法框架。发言后,漆多俊教授表达了对徐祥民教授观点的赞同。报告结束后,法政学院和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向王殿昌司长和徐祥民教授颁发了证书。

海大·新成环境法学论坛

1226下午,继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建设三十周年庆典暨专题报告会结束后,海大·新成环境法学论坛召开。六位博士做了精彩的报告。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鹏做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规制的核心矛盾与制度回应》的报告。报告指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已经列入国家发展的重要议程。资源型城市发展中的政策工具带来大量的沉淀成本,一方面将资源型城市印象了资源陷阱的深渊,另一方面给资源型城市的现代转型设置了政策性障碍。在这种背景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具有现实意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经济、生态环境、民生等方面的矛盾决定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支持体系必须建立包括资源开发补偿制度、产业衰退援助救济制度、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制度、发展规划制度、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激励制度在内的长效机制。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对秦鹏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该选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有理论性和迫切性。资源型城市面临迫切发展问题,非资源型城市也面临同样的发展问题。各地对GDP的发展有要求,导致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环境污染严重。在立法层面要深入考虑这些负面因素,从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原则上进行考虑,增加产品附加值。

厦门大学教授朱晓勤博士做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构建——基于“公益”的分析》的报告。报告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可以为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区分找到线索。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归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其诉讼规则总体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基于公益与私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则。在原告资格方面,只有那些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者才有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委托公益环保组织起诉。对撤诉和放弃诉讼要加以限制,对调解也应加以限制。这类案件应由还是法院专属管辖。而且,诉讼时效不受限制。被告可以责任限制为由提出抗辩。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祥民教授对朱晓勤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肯定了报告所探讨的问题是目前法学界关心的问题,属于前沿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如果解决将会与目前的制度发生巨大的冲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公益性,则其诉讼的提起必是豁然的。在环保法领域,到了损害赔偿阶段已无公益可言,受害者获得补偿时已属于私益诉讼。生态保护的基本办法时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与赔偿无关。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博士做了《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的报告。报告认为: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人权、实现环境正义、促进印度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非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原告资格的高度扩张;书信管辖权制度的运用;司法能动主义。与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相比,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值得我国关注和借鉴。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惠荣教授对吴卫星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教授认为该报告的价值关键在于方法论方面的启示。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是出于比较法的视角,因此应认真审核比较的要素。因此选择印度这样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的国家进行比较很有价值和意义。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梅宏博士做了《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反思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政策与法律》的报告。报告指出,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造成美国南方滨海湿地破坏,令人反思:是继续沿用利益衡量的思路,还是考虑系统管理的方案。只有认识并遵循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才能制定出具有正当性、实效性的政策与法制。滨海湿地是包含多种自然资源要素的生态系统。滨海湿地本身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应得到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在美国总统领导下成立的滨海湿地保护事务协调机构,作为美国滨海湿地保护的系统管理机构,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超越美国陆军工程兵团专项职能管理的局限。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响对梅宏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李响教授认为,梅宏博士的报告抓住了全球热点问题,以环境为切入点,对美国相关法律的梳理非常详细。其中提到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也适用于海岸带的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志华做了《卡尔.施米特海权观的睿见与偏颇》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人类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密度日益增加,资源遭受掠夺性的开采,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海自由的原则也日益受到了挑战和限制。如何保护海洋、监管海上活动,这是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域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如何使得海洋避免“公共地悲剧”,这大概是施米特没能预料到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曹文振教授对郑志华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德国的失败在于过度扩张,而并非过度争夺海权。应从德国吸取教训。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郭武做了《社会科学视域下的气候问题解读》的报告。报告认为,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中均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因研究领域的分野,社会科学视域中的气候问题在研究视角、研究结论和导向意义上均呈现出明显迥异于自然科学研究的面孔。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生导师田其云教授对郭武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交叉是必然的。但郭武博士报告中的数据仅能证明气候对人类的影响,不能证明人类对气候的影响。而且,个别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一步界定清楚。

会后,为了感谢报告人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和纪念本次论坛的成功举行,法政学院和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向六位报告人颁发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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