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招聘全职教师,具体事宜如下:
1. 岗位:法学教师三人(含教授、副教授、讲师)。本院最终确定人选,主要评估申请人的学问、教学经验、敬业精神,以及申请人的专长与本院需求的契合,不计较申请人现有职称为何,不考虑与教学能力无关的任何因素。本院岗位设置依需求而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故职称晋升的指标已依照岗位(教授、副教授、讲师)而有事先布局,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2. 凡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其他高校的法学教师,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 (1)任教三年(含3年)以上;
(2)曾经开设3门不同的课程,每一课程不少于36课时。
3. 现未任教职,但具备以下条件者,亦有资格申请: (1)具有法学研究生学历;
(2)曾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两年以上者;或者,
(3)多年从事法律实务而有所著述者。
4.符合第2条或者第3条之条件,复具备以下特质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1)能用英语讲授一门法学课程;
(2)显示出突出的法学研究能力。
5. 即将获得法学研究生学位的应届毕业生(2011届)提出申请,可豁免第2条和第3条所定的资质要求。经评估之后,凡被认为可能具有潜质在短期内达到第3条(2)和第4条所定条件者,本院会通知申请人面谈。 6. 若申请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之外的、北京市其他高校的法学教师或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如符合教育部有关“人才引进”的条件,可另行申请适用有关“人才引进”的规定。 7. 凡申请本院教职者,同意接受以下条件: (1)承担每学期8学分(8课时/周,2-3门课程/学期)的教学工作量;
(2)承担院长安排的、适量的行政工作。
8. 签约和待遇 (1)薪酬面议。
薪酬外待遇同中国政法大学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
(2)任职期间,本院提供:位于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国际交流中心的办公室和教学辅助服务。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本院的研究资助。
(4)合同期届满而未续聘,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其他学院者,返回原单位;受聘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之外者,调转至本人学科所在单位工作,待遇(包括薪酬)同中国政法大学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
(5)受聘人在本院工作至退休的,退休待遇同中国政法大学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
以上条款,将成为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 申请程序 (1)一份完整的申请包括以下全部文件:
b. 一门课的讲授大纲(覆盖课程全部内容,但不超过10页Word文档);
c. 一节课的讲授大纲(覆盖二小时授课内容,不超过15张PPT投影);
d. 一道试题和参考答案。
(2)请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电子文本直接发送到院长信箱:fangliufang_cesl@cupl.edu.cn
(3)本院将组成人事招聘小组,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录用。
10. 本院对一切应聘材料保密。 11. 咨询 联系人:方娟
邮 箱: fangjuan_cesl@cupl.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