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法治建设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5月21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主办、法制日报社协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承办的第5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可持续发展:如何在转型社会中实现善治”的主题,主讲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为到场的200多名听众奉献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也从各自的专业和角度出发进行了高水平的评论。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同志出席论坛并致辞。讲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来自于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10多位领导专家和200多名京城各高校的学生出席了讲坛。讲坛历时3个多小时,主讲嘉宾、评论嘉宾围绕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重大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发表了精彩观点,并与在场观众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与交流。演讲结束后,刘飏常务副会长为主讲嘉宾、评论嘉宾颁发了演讲纪念牌。法制网对讲坛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

  21日14:30,讲坛正式开始,首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致辞。他说,创办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繁荣法学理论,对法学理论进行创新,二是为了国家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通过创新讲坛我们要探讨一些中国法律建设中遇到的独特问题。今天我们共同来探讨对中国法治建设非常重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重大问题,必将对创新讲坛的进一步壮大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刘飏常务副会长在致辞中回顾了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历程并表达了对创新讲坛未来的殷切希望。她说,今天是我们二十四节气的小满,我们的创新讲坛应该说也处于小满时期,还没有完全成熟,还需要我们大家继续努力。创新讲坛开办至今已经是第五届了,从前四届的成效来看,这个讲坛引起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讲坛不断地提供丰盛的法学大餐,不断地展示法学大家的风采,也不断地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互动。本期论坛从多元化解决纠纷解决机制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思考如何在转型期实现社会的善治,或者说,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这是一个既宏大又细致,既重要又迫切的主题,邀请到的四位主讲嘉宾、评论嘉宾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必将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真知灼见,有所推动。最后,她希望中国法学创新讲坛能够借助清华百年的喜气,借助清华厚重的学术底蕴,不断地发展壮大,并带动我们法学界与实务界交流,开发本土资源,注重形成中国特色中国气魄的法学理论,涌现出更多专家型的法官检察官,培养出更多的研究人员。

  随后,范愉教授做了为时1小时的主题演讲。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正当我国审判程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建设如火如荼之时,范愉教授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西方国家纠纷解决研究主要以非诉讼解纷机制(ADR)为中心不同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足于我国正处于法治的建构和发展期的基本国情,主张法治建构中必须同时兼顾司法诉讼与非诉讼机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机制、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协调发展,希望能够避免重复西方国家的教训,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纠纷解决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需求、体制、治理传统和司法的特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和兼容性、动态性和实践性、相对合理性和现实性、适应性和衡平性、反思性建构和试错、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容、规范性和灵活性兼容等特征。尤其是,反对诉讼至上和过于职业化,主张借助多种力量和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破除制度迷信,强调实践理性,主张通过务实的风格、技术性调整和协商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强调纠纷解决机制应以适应性为前提,认识到不同地区和不同当事人纠纷解决需求的差异;主张纠纷解决应最大限度取得双赢互利,而不是完全强调简单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因此,范愉教授强调,我们不能仅仅从政治意识形态、传统文化或者西方普适性法律话语等角度来认识该机制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注意到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和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而且可以缓解法制现代化与本土社会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探索在我国现行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建构法治的路径和本土模式,促进国家法律规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发展,追求超越法律局限性的善治结果。这既是对当代世界纠纷解决共同的多元化趋势的回应,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验教训的总结。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和原有的治理机制都难以独立承担社会调整职能。矛盾凸显和纠纷多发是社会治理的着眼点,而制度和法律调控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案结事不了,充分显示出国家一元化治理体制的局限性。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善治强调通过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及互动参与,实现良性的社会治理和秩序,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宏观政策意义上的建构和具体的制度和法律建构,可以降低现代化造成的社会失范和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依赖,减少社会在纠纷和社会冲突中的成本与风险,提高社会自治和协商能力,培养现代公民社会的成熟,正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

  朱苏力教授在评论演讲中首先感谢范愉老师在中国法学界普遍关注法律规则、正式制度、程序正义这么一个时代里,长期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问题,并给予了理论的分析和阐述。这是非常有见解,非常务实的研究。朱教授指出,范愉教授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理论基础来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点是值得赞同的。因为强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并不仅仅因为不同类型的纠纷要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更不是因为正式制度解决不了的,才强调非正式制度,而是因为只有多元制度的互动才更能促进正式制度的健康发展,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向法院,法院是受不了的,有些还解决不好。从范愉教授的演讲中,苏力教授还引申出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以前中国社会很长时间是不太习惯于去打官司,在这种传统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本不缺少。但现实情况是却并非如此,那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怎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呢?苏力教授认为,这其中既有80年代、90年代法院的忽视调解、将案件集中到审判的“跃进”有关,也与中国熟人社会解体相关,更与调解知识不能给法律人带来相对较多的职业利益相关。在此基础上,苏力教授提出,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合理性论证也许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国家如何加大投入,改变现有的利益结构,才能真正地推动纠纷解决的发展。

  王亚新教授的评论首先肯定了范愉教授提出的“善治”概念,这一概念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别强调社会本身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及运作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与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相对照,尤其凸显出这一概念的价值。当前,我国财富分配和增长的成果过于向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倾斜,分配给社会或一般民众的部分严重不足;与国家主导的投资相比,居民消费率也相对较低;产业结构和经济形势等方面,我国的经济增长仍过分倚重第二产业,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滞后。这些非均衡发展就使我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很难调动起社会自身的力量或主体性。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和发展应该存在一个从国家、政府不得不主导和反复动员的局面逐步向社会本身更具有主体性及活力的良性互动转型。

  江必新教授在评论中首先充分肯定了范愉教授在上个世纪90年代大家正在热衷于走正当化的程序的时候就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认为这是非常敏锐的学术洞见。江必新教授认为,范教授的演讲紧紧抓住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命题,立足于社会转型的现实背景,细致地关注诉讼与非诉讼的内在关联、关照多元化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着眼于善治的宏观特点,为我们展现出相当成熟的一幅理论画卷,是很了不起的学术成就。江必新教授也进一步指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还应该关注更多的问题,其中包括塑造诚信、自治、和谐、善治等文化认同的促成机制,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接受性;强化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持续性;构建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机制,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和可选择性;完善诉讼与非诉的衔接机制,增强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之间的互补性;建立理性的执行审查机制,增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性。江必新教授强调,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关注会拓展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在互动阶段,四位听众向范愉教授提出了问题。范愉教授和其他评论嘉宾分别就“调解是否必要”、“调解是否在实现案结事了的作用上优先于审判”、“诉讼内如何建立便于调解的机制”等问题做了回应。刘飏常务副会长为主讲嘉宾、评论嘉宾颁发了演讲纪念牌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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