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释义暨转型期宪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在浙大光华法学院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1-05-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1326日,“《宪法》释义暨转型期宪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会议室举行,这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和浙江大学“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项目委员会承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高校与研究机构的二十余位宪法学学者展开了为期一天的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郑磊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副校长、光华法学院院长罗卫东教授致开幕辞,代表学校与学院欢迎参会的各位宪法学专家、学者,并介绍了光华法学院的办学体制、发展规划及近来的发展情况,希望与会学者多多关心与支持光华法学院的发展。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对会议主办方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谢,并对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提出了期许,希望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宪法的解释力与适用力。

会议以“凝练宪法条文、宪法概念的解释方案”为主题,力图融合制定者原意、中国行宪经验与政改空间、立宪主义原理,构建我国宪法规范的意义脉络。这项工作对于转型中国的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科,是一项兼具基础性和挑战性的工作。根据现行宪法结构,本次会议在二十三篇会议论文的基础上设立了“基本制度篇”、“国家机构篇”、“基本权利篇”与“解释理论篇”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基本制度篇”由董保城教授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副教授做了题为《特别行政区制度条款中“法律”一语的涵义》的主题报告。报告人从反思宪法上传统的立宪主义研究立场出发,对我国《宪法》第31条特别行政区制度条款中“法律”一词的涵义进行了全新视角的阐释。报告人认为,当前学界通说的“基本法律论”——认为第31条规定的“法律”意指“基本法律”——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关于普通法律不得违背宪法的法理障碍。为此,应当从规范主义研究的立场暂时撤退,以全国人大开展的真实宪法实践为面向,将1982年修改《宪法》时全国人大在第31条设置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条款理解为一种主权者的政治决断行为。报告人认为这是对现行《宪法》第31条特别行政区制度条款中“法律”一词的有权解释,能够有效平息学界关于基本法违宪的争论。同时,报告人指出全国人大的上述政治决断权力将随着国家统一目标的完成而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不会对中国长远宪政秩序的建构造成冲击。童之伟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石东坡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副教授分别对报告人的报告作了点评。童之伟教授指出,报告人论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石东坡教授认为叶海波副教授的发言穿梭于学理与意识形态之间,同时对报告人的具体研究方法提出了商榷;王锴副教授对报告人在没有穷尽规范主义研究方法的情况下匆忙转向事实论上分析的研究进路提出了商榷意见,表达守备规范主义的宪法研究方法的立场。

第二单元“国家机构篇”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主持。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戈副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彦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报告人郑戈副教授在题为《村民自治组织条款解读》的主题报告中,首先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村委会选举乱象的原因所在;其次提出可以参考《党章》第29条对《宪法》第111条的村民自治条款进行政治解读。在题为《基本法律修改条款解读》的主题报告中,报告人林彦副教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性质对于全国人大不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不仅受到行使时间、修改幅度、以及遵循原则的限制,还受到全国人大事前立法保留、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限制。政治先例也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某些基本法律时尊重全国人大的决策权威,对于那些应当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提请全国人大行使修改权,以提高所修改规则的民意基础。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规范完善,应从实体和程序上着手。实体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可能将某些重要的基本法律的修改权提请全国人大直接行使;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下一期会议时及时将基本法律修改的情况向全国人大报告。董保城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分别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董保城教授认为,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制度息息相关,宪政主义核心价值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司法违宪审查制度天然的“少数性格”,能确保基本权利的维护。陈征副教授提出,我国的自治改革可以选择从离政治较远的地方进行试验;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控制还可以通过人事手段,比事前立法规定更灵活,更具有时效性。郑磊副教授指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性质背后的问题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同时是与全国人大并列的立法机关。林来梵教授总结道,法社会学的特点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没有能力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正如对规范问题的研究,往往没有能力发现事实问题真正之所在。正是因为本身的局限,才要鼓励多元的宪法解释方法。

第三单元“基本权利篇”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副教授和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杜强强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在《人权条款的宪法解释》一文中,报告人李忠夏副教授以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为背景,对我国2004年修宪时增加的“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理论及实践意义进行了细致阐释。报告人认为,“人权条款”应当包括尊严与价值两个方面的价值内涵;对“人权条款”的解释可以引发基本权利主体的扩张、国家保护义务的确立、未列举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理论变迁,并妥善化解我国现行宪法秩序中蕴含的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一文中,杜强强副教授以商业言论为例,对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划定进行了方法论上的详细阐述。报告人认为,无论从制宪者的政治立场、宪法原意还是规范体系上看,我国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条款的规范领域都仅限于政治权利。只有考虑到1993年修宪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实,上述言论自由条款才获得了“新的质素”,为此可以将商业言论涵盖在宪法第35条之内。因此报告人总结认为,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划定不能基于语义上的单纯涵摄,而是应当结合特定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所体现的宪法价值和制宪目的进行具体认定。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翟国强副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周刚志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于文豪分别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刘连泰教授指出,宪法上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在语义上可以直接涵盖外国人与无国籍人,无需像李忠夏副教授主张的那样通过对人权条款的解释来对“公民”的概念进行扩张解释;翟国强副研究员对杜强强副教授文章的研究方法与结论表示赞同,同时对文章提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越宽,其保护强度越低”的具体论点提出了商榷意见;周刚志副教授认为杜强强副教授文章中对言论自由条款所作的目的解释属于一种原旨主义的目的解释,与当前主张的功能意义上的目的解释存在差异;于文豪博士针对与会学者在规范分析与政治分析方法论上的争论,提出了一种称为“政治逻辑的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四单元“解释理论篇”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童之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做了题为《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发展》的主题报告,系统介绍了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的发展,为中国宪法教义学体系化的展开作了铺垫。报告人指出,德国以基本法的整个文本为基础进行体系化思考,将各种纷乱的基本权利经过解释重新整合,形成了一个精细谨严的宪法解释体系,通过基本权利的不同功能去界定基本权利不同层次的规范内涵。尽管此功能体系在具体细节上还有较多争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还在不断进行着修补与调适,但以此功能体系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框架已在德国学界成为共识。这个外国法的研究报告为国内学者带来了新鲜的一手资料,引来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刘晓兵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凌维慈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王书成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等九位学者的热烈讨论,将研讨会的气氛推向高潮。刘晓兵副教授指出,对外国法进行体系化的研究,也许需要加上历史背景的分析。凌维慈副教授提出,学者对基本权利体系认识的转变,一定是受到违宪审查案件的影响,文中应介绍相关案件。刘国副教授认为,宪法解释必须围绕其本质,即宪法文本。王书成博士认为,对外国法的借鉴,要基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结构、权力架构,在中国的宪法文本下来构建上述制度,非常具有挑战性。刘练军副教授提出,中国学者应当面对实质问题,即法律的实施,应当在法治国的建设中扮演有力的角色。童之伟教授总结道,系统研究外国法之后,要看到外国法与我国研究方法、条文理解、人权保障之间的联系,尽可能为我国宪法条文的解释提供智识上的借鉴。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春燕副教授主持,董保城教授与林来梵教授分别对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董保城教授充分肯定了研讨会的意义,认为这样的学术交流对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林来梵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是新生代宪法学者的首次集体性出场,林教授鼓励青年学者相互包容多元的研究背景、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共同推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长足发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费善诚副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向与会学者致谢,欢迎各位与会学者常来我校访问,向同学们传授学界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本次会议是新生代宪法学者的一次集体性出场,会议以十七位青年新锐学者为主体,同时邀请四位资深学者坐镇指导。本次会议是聚焦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提供解释方案的专题研讨会,二十三篇会议论文综合运用各类方法就《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了精致、透彻的解释。本次会议也是打造之江学术俱乐部的成功举措之一,之江校区百年积淀、景致天成,此时正值春暖花开,更是书香绕梁,之江的氛围与景色令与会代表赞不绝口。(撰稿:陈歆孜、施立栋)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