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为开幕式致辞,并为法学研究所与西南财大公共管理学院“西部社会管理创新调研基地”揭牌。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在闭幕式上致谢。
本届论坛在国家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和重点推进民生立法的背景下召开。论坛以 “社会法的发展与民生保障”为主题,围绕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社会保险法》的进步与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三个议题展开研讨。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全体成员出席论坛,并在大会和分组会议中做主持、主旨发言、点评和专题汇报。
本届论坛是我所继2009年第三届社会法论坛后,组织策划的又一次全国社会性研讨会。会议得到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科研处,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的鼎力支持。会议在参加人数、隆重程度等方面超过往届,获得学界、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媒体的广泛关注,达到预期效果。会后承办方组织与会代表赴汶川地震灾区考察。
第四届中国社会法论坛以“社会法的发展与民生保障”为主题,围绕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社会保险法》的进步与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三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三个专题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 社会法的一般理论
本单元由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和四川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
法学所余少祥副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他认为,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是政治层面上的问题,但是经济民主同时还是个社会层面上的问题。经济民主与社会法的成长直接相关,如,伴随着经济民主的潮流,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得到保障和提高,改善了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性地位,经济民主为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提供了平台,并通过经济民主的法律化实现了财富的公平分配和享有。经济民主的目标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平等和社会公平,是社会法的应有内容。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法学研究所董文勇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构建”。他认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以问题为面向的新兴法学学科大量出现,这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划分形成挑战。这些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关的新兴法学学科应属于社会法。社会法律体系应具有开放性,根据社会的需要将这些学科纳入到社会法律体系中来。根据国家发展目标整合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次序。他提出,社会法律体系应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补偿法、社会保护法和社会促进法五大具体制度体系。
法学研究所刘洪岩副研究员和西南财经大学唐
第二单元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本单元研讨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取向;另一个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条文及其实施的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有的与会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体现:(1)社会安全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作为消除和减少贫困、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它所规定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能够发挥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和作用。如果社会大量存在贫富悬殊、经济发展滞涨、社会矛盾尖锐,就应当反思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安全价值取向上的偏差;(2)社会连带的价值取向。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是相依相存的,谁也离不开谁,当一部分人遭遇生活不幸时,其他人有责任帮助他们。为此,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在人们遇到生老病死等生活风险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供经济补偿,以使那些人避免陷入贫困,体现社会大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3)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当处于优势地位人的生活状况提升时,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控下,使那些处境较差人的生存状态有相应的改善。这种差别平等原则的实施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平,能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4)国家保护责任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为人们的生活风险提供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发展经济时,必须将一定的国民收入用于消费的社会保障中去,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目标。
关于《社会保险法》条文及其实施后可能会产生的问题,与会者的发言和讨论主要有以下五点:(1)关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代表们普遍认为该法对覆盖范围规定太宽泛,不具体,将会导致一些企业不参加保险,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2)该法在统筹层次的规定中使用“逐步实现全国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不给人们提供明确的时间预期,不利于尽快提供统筹层次,而且“逐步”这样的文字表述不能用于法律条文中;(3)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人认为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以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因为职工在职期间的收入除工资以外还有奖金及各种补贴,在养老金替代率只有50%的情况下,职工退休之后收入骤减,不仅对他们不公平,也会产生不安全因素;(4)有关征缴社会保险费机构的规定是授权规定,且社会保险法授权性规定多达十几处。有些授权违背“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的规定是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力,应由其规定;(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例如,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是政府部门还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是谁规定不明确。第93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规定不明确,第84条对单位处罚偏重而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偏轻。第86条没有明确是否让严重的责任者承担刑事责任。
本单元讨论中涉及的其他问题还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新农合”和“新农保”中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责任的落实问题等。
第三单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本单元由西南财经大学
本届论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既关注立法的完善,也关注法律的实施,达到预期效果。“中国社会法论坛”作为法学研究所打造的社会法学界学术活动品牌,已经成为引领全国社会法学研究,促进社会法学理论和实践互动,影响国家民生立法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