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组织部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和数量
此次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20名。具体选拔职位和数量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位6名;
(二)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位3名;
(三)职务犯罪侦查职位5名;
(四)综合调研职位5名;
(五)国际司法合作职位1名。
二、选拔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选拔范围
此次公开选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其中,职务犯罪侦查职位和综合调研职位仅限于地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
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获得国外高校相应文凭的,需要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专业条件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本)。
报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刑事诉讼法学或刑法学;报考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民商法学或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法学;报考职务犯罪侦查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侦查学或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报考国际司法合作职位的,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英语,或英语水平达到六级以上。
3、资历条件
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为公务员的,应当具有担任副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担任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其中,任副科级职务1年以上不满3年的人员如被选拔为任职人选,其检察官职务需待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的职级条件(正科级以上职务)后方可任命。
报考人员为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报考人员为律师的,应当从事执业律师工作5年以上。
4、年龄条件
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7月1日后出生)。被评为全国青年法学家、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律师称号或担任政法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现场确认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9日。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检察官任职人选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址:http://baoming.spp.gov.cn),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表应当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考人员截至2011年12月尚在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的,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报考人员提供的全部信息和相关资料应当准确无误、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已经录用、任命职务的,取消录用、撤销任命。
(三)资格审查现场确认
资格审查现场确认由报考人员报名时选择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
2011年6月30日、7月1日工作时间内,报考人员持报名表,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外获得相应文凭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命令或通知(报考人员为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须提供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从事基层工作和法律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报名时选择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确认。各地资格审查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本公告后的附表公布的为准。
报考人员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资格审查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前往。受委托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011年7月8日后,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格审查结果。
四、考试
考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各占50%。
(一)笔试
2011年7月8日,发布笔试公告。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2011年7月16日进行笔试。职位选拔人数与参加笔试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5,最低不少于1:3。少于1:3时,则相应减少该职位选拔人数或取消该选拔职位。
笔试包括案例分析和申论两部分内容,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重点是专业素质及逻辑思维、文字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11年7月29日后,考生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
(二)面试
2011年8月1日发布面试公告,2011年8月8、9日举行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各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职位选拔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请于2011年8月4日17时前将面试确认相关信息,通过传真方式发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检察官任职人选专用邮箱(job@spp.gov.cn)。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面试确认信息,即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届时,将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职位选拔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2。低于该比例的,则减少该职位选拔人数或取消该选拔职位。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检察官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现场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及与职位的匹配性。其中,报考国际司法合作职位的人员,要加试英语,分值20分,计入面试总成绩。
2011年8月9日晚,参加面试的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五、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职位选拔人数与报考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统一组织,各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协助。
考察中发现有影响任职情形的,可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体检
根据考察情况,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体检不合格的,可视考察情况递补另一考察对象,或减少该职位选拔人数或取消该选拔职位。
六、任职
(一)确定拟任职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二)公示
拟任职人选确定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正义网公示7天。
(三)报批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将拟任职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四)任职培训
中央组织部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为期3个月的任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岗位实践相结合方式进行。
(五)办理调动和任职
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
七、有关问题说明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以及党的政法委员会和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
(三)“基层工作经历年限”和“法律工作经历年限”、“任职年限”、“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年限”时间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11年7月。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
(四)报考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联系方式及资格审查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见附表
(三)举报电话:12309;网络举报地址:www.12309.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