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召开
发布日期:2011-06-20 来源:人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面临诸多挑战,财产权问题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国内外所关注。物权的内涵及其演变、财产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化解土地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以及在后《物权法》时代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引发了学者们从经济、政治、法律、公共政策等视角的讨论。在这一背景下,6月17日-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共同主办的“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举行。自国内外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就经济发展变革背景下中国的财产权问题进行探讨。

本次学术研讨会历时两天,来自中国、美国和欧洲等多个国家的近40位顶尖学者就“规范拆迁,保障无权”、“财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从宪法学的视角审视中国财产权的发展改革”、“土地与公共政策”、“财产权与经济发展”、“公司治理,金融与产业”等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研讨会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院长Michael Schill 教授、香港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宪初教授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欢迎,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开幕式由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主任杨大利主持。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开幕式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了题为“规范拆迁,保障物权”的主题发言。主题发言环节由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院长Michael Schill教授主持。王利明教授首先指出了中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着拆迁不规范、暴力拆迁等问题,不仅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给拆迁活动带来了巨大阻力。随后,王利明教授回顾了中国的征收制度,他指出,中国的房屋征收制度始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写进宪法,是中国第一次从宪政上保护公民的财产。04年宪法修正案后,学者对物权法是否应当就房屋征收进行规定存在争议。王利明教授认为,征收不仅仅是行政关系,也是关乎财产权的民事问题,应当由物权法规定。同时,他着重从四个方面介绍了物权法制定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物权法没有对开发商的资格等作出详细规定;二是公共利益的明确和划分应由特别法来规定,不应由物权法来细化;三是关于征收的法定程序的问题;四是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演讲中,王利明教授还谈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他指出,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对城市房屋征收征用程序行使制定权,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最后,在回顾中国的征收制度的基础上,王利明教授介绍了即将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从条例的名称、主体、征收纠纷的裁决者、公共利益的具体化、完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规则等方面阐述了该条例对我国房屋征收制度的促进作用,同时,他指出,该条例并没有对农村房屋征收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在自由提问和发言环节,Michael Schill教授作了简要评议,王利明教授与现场嘉宾分别就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房屋价格评估自由协商问题和法定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王利明教授主题发言后,研讨会围绕“财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展开。这个单元由杨大利教授主持,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Donald Clarke教授、康奈尔大学Andrew Mertha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Jacques Delisle教授分别发表了题为“中国城市土地的隐性革命”、“从‘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到‘钉子户’:中国财政权的变革”和“‘领先’于‘落后’的法律与‘权利’类型:霍费尔德的报复、法律与政治自由裁量在中国财产制度变革过程的特殊作用”的演讲,围绕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中国财产制度的发展和自由裁量权在中国发展变革中的作用问题等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在评议和自由谈论阶段,芝加哥大学法学院Tom Ginsburg教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Carl Minzner教授分别对演讲做了评议。

17日下午,研讨会在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举行,研讨会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中,与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对我国财产权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房绍坤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宪法财产权条款三题”的演讲。他指出,我国当前宪法财产性条款二层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该学习德国的三层结构,加入财产权的限制这一层次。他还着重介绍了我国私有财产的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两种机制。王卫国教授以“农村土地权的改革进路”为题,详细介绍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土地使用权“私权化”、 “民权化”,“流转化”三大发展趋势。他表示,当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实质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抗。王卫国教授认为政府应当准确定位,依法征收,严格执法,杜绝与民争利的情况,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制度环境。张宪初教授作了题为“财产权:促进政改的制度性手段”的演讲。他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内在矛盾凸显的时代背景下,法律修正、政策调整等手段已经走到了极限,难以继续发挥实质性功用。针对上述问题,张宪初教授认为:需要从体制入手,对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加以适当调整。“上下同欲者胜”,他相信在改革开放的大关口上,只要政府与人民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发展道路。冯玉军教授对三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第二个环节围绕“土地与公共政策”展开。Peter P. S. HO教授以“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与住房:趋势与新发展”为题,介绍了其关于中国问题的研究结果,指出了中国当前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郭明瑞教授以“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物权保护”为题,介绍了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用益物权人的保护问题。他指出,部分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此过程中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Joyce MAN教授从财产权的视角,介绍了中国的土地及财产税制度。她结合中国财产权和中国房地产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指出了当前中国房地产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她认为,当前中国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未按评估价对房产进行合理征税,这种的税收机制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亟需合理的改革。最后,苏福兵教授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出发,对三位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Lee FENNELL教授对下午的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财产权与中国发展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18日上午,研讨会分两个环节展开。第一环节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教授以自己在四川的实地调研为依据,就农村土地转让问题作了主题发言。第二环节继续就“土地与公共政策”展开讨论。芝加哥大学教授Lee Fennell教授、香港大学Eva Pils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陶然教授、瓦萨学院苏福兵教授分别作了题为“束缚与棍棒:房屋财产权”,“城市财产及住房权利的激进主义”、“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困境和改革”、“争夺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发展权”的主题演讲。在其演讲中,Eva Piles教授区别了激进主义和合法抗议,并介绍了中国住房权利激进主义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变化。

18日下午,研讨会由房绍坤教授主持,围绕“财产权与经济发展”、“公司治理,金融与产业”两个主题展开了讨论。在“财产权与经济发展”环节中,芝加哥大学Tom Ginsburg教授、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张晓波先生、麻省理工学院黄亚生教授分别就“东亚地区财产权与经济的发展”、“不对策财产权与中国的经济增长”、“中国农村金融逆转”作了主题发言。在“公司治理,金融与产业”环节,在张宪初教授的主持下,斯坦福大学Jean QI教授、芝加哥大学OmriBen Shahar教授、杨大利教授和蒋俊彦教授分别就“作为政治回报的股权分享:中国企业的产权改革”、“以保险规范财产权”、“产业重组与产权:以煤炭和原油业为例”展开了讨论。杨大利教授指出,矿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矿产权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人,这往往造成法律灰色地带。随后,他介绍了矿产权自清朝至今的发展历史。接着,他举例说明了实践中在矿产权方面存在的官僚敲诈现象。他认为,要防止财产权被政府机构损害,通常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可以有效地牵制政府权力的政治机构或者利益团体。(文/王晓栋)

(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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