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晚上六点半,“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四场在清华大学大学明理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承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本次论坛主题为“刑法中的责任原则”,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劳东燕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蒋慧玲教授担任点评人。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何庆仁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博士后等多位老师也出席了本次论坛。论坛吸引了来自多个院校的近两百名学生来到现场听讲。
在本次讲座中,冯军教授重点梳理了责任观念的演变过程,勾勒了责任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 —— 结果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以及机能责任论,并主张适用机能责任论以克服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贯彻责任原则的缺陷。
冯军教授指出,作为责任理论最初阶段的结果责任论将人当作物来对待,是人类愚昧的产物。直到18世纪中叶,结果责任论才得以逐渐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心理责任论。心理责任论既是古老刑法文化的遗产,也是自然科学发展与实证主义哲学勃兴的产物。这种理论使得人们只需对与自己的心理有联系的行为负责,为现代责任观念奠定了基础;但它只考虑了客观存在的心理事实而未能考虑对事实的评价,因而存在着缺陷。在批评心理责任论的基础上,在新康德主义哲学的指引下,规范责任论得以构建并迅速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规范责任论在对惯犯处罚原则等问题的解释上遇到了困难。为克服这些困难,机能责任论应运而生。机能责任论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违反法规范的动机的可谴责性,其核心主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对法律是否忠诚以及社会能否以追究责任以外的其他方式克服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冲突来综合判断。冯军教授强调,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陌生社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机能责任论有助于法规范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而值得提倡。在回答学生提问阶段,冯军教授还就责任与预防的关系、刑法中如何贯彻责任原则等问题作了简要的阐述。
在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黎宏教授、劳东燕副教授、刘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刘仁文研究员、蒋慧玲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点评。九点半左右,论坛圆满结束。
(图文/邹兵建 供稿)
在本次讲座中,冯军教授重点梳理了责任观念的演变过程,勾勒了责任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 —— 结果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以及机能责任论,并主张适用机能责任论以克服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贯彻责任原则的缺陷。
冯军教授指出,作为责任理论最初阶段的结果责任论将人当作物来对待,是人类愚昧的产物。直到18世纪中叶,结果责任论才得以逐渐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心理责任论。心理责任论既是古老刑法文化的遗产,也是自然科学发展与实证主义哲学勃兴的产物。这种理论使得人们只需对与自己的心理有联系的行为负责,为现代责任观念奠定了基础;但它只考虑了客观存在的心理事实而未能考虑对事实的评价,因而存在着缺陷。在批评心理责任论的基础上,在新康德主义哲学的指引下,规范责任论得以构建并迅速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规范责任论在对惯犯处罚原则等问题的解释上遇到了困难。为克服这些困难,机能责任论应运而生。机能责任论认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违反法规范的动机的可谴责性,其核心主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对法律是否忠诚以及社会能否以追究责任以外的其他方式克服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冲突来综合判断。冯军教授强调,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陌生社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机能责任论有助于法规范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而值得提倡。在回答学生提问阶段,冯军教授还就责任与预防的关系、刑法中如何贯彻责任原则等问题作了简要的阐述。
在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黎宏教授、劳东燕副教授、刘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刘仁文研究员、蒋慧玲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点评。九点半左右,论坛圆满结束。
(图文/邹兵建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