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在北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1-07-19 来源:北大公法网  作者:佚名

7月9日,“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顺利召开,这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以及中国公法研究基金共同主办。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罗豪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以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等70多名中外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罗豪才教授在主旨演讲中说,此次会议对推动软法研究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与会专家学者的积极讨论交流,可以逐步汇集出最近几年软法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使得大家在这一平台上坚定信心、达成共识、凝聚力量;另一方面,通过与会专家学者的热情往复探讨,可以为将来的软法研究寻求更新颖的路径、更广阔的领域、更专精的成果。
罗豪才教授强调,此次软法研究会议颇具匠心、富含特色。首先,软法如今已逐步成为国内外法学界共享的宝贵资源,此次会议的召开就是一次促进国内外同行相互交流、共同讨论的盛会。来自英国、日本、美国、以色列、瑞典、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学者围绕本国软法的一系列问题介绍经验、交流想法、展开论辩。这与以往的几次软法会议相比,更凸显了软法研究的比较视野和国际关怀。第二,此次软法会议还聚集了除行政法以外的其他领域的优秀学者,这有助于软法研究朝着多层次、多面向、多角度的方向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第三,软法研究的关键就是本次会议的主题——“理论与实践”的落实,所以除了会议论文的现实针对性以外,也邀请了一些实务部门的同志来谈感受、讲情况、论实践,北大软法研究中心还将听取十来个软法委托课题的研究情况报告,并对软法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姜明安教授主持。会上,中外学者围绕着不同国家的软法理论与实践、软法的理论与方法、国际治理与区域治理视野下的软法、国内软法的表现形态与实践等主题先后发言、各抒己见、新意迭出,会场气氛热烈。比如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作了题为“人民政协的软法建设历程及思考”的精彩发言,他首先结合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提出人民政协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软法之治的历史;然后他指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为深化人民政协的软法实践提供了新机;最后他展望了软法在人民政协实践中的大好前景,希望未来人民政协的法治建设主要靠软法的完善与创新来实现。
国外的专家学者也踊跃发言,牛津大学法学院大学讲师尼古拉斯·巴伯等就本国软法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或是钩玄提要地简介,或是建言献策地探讨,或是百家争鸣地论辩,丰富并加深了与会学者对外国软法研究情况的认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功德讲解了中国的软法理论与实践,他首先归纳出软法的4类规范,即国家立法中的柔性规范、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政治共同体创制的自律规范和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四大板块,这是经过数年研究和反复讨论,从成千上万、形态各异的软法规范中归结出来的重要成果,有助于产生共识,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一套软法理论的研究框架。第二,他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当中,柔性规范占21.13%,超过1/5;这表明,传统法的定义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作法的一个必备要素的主张,在中国法上已经严重名不副实。第三,根据他的不完全统计,在由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政治共同体创制的自律规范和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等共同构成的法规范体系中,硬法规范仅占0.07%,而软法规范则占99.93%,在数量上绝对居于主导地位。第四,他指出公众的权益需求是分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权益需求依赖不同的法规范提供保障,其集中体现为作为“公民身份”的权益需求对国家法、特别是硬法的依赖性,作为各类政治的或者社会共同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成员身份”的权益需求对相应的软法的依赖性;他经过多次测评表明,在硬法之治比较完善的前提下,中国当前公众正当权益保障对软法的依存度已经超越50%。第五,他认为由于中国法学界长期疏于研究软法现象,导致软法研究严重不足,目前每年发表的软法文章在整个法学论文中的比重仅仅占到1/500;显然,这种理论研究的贫弱与软法之治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极不相称;2005年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学界开始直面软法现象,开始努力消解软法理论与软法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宋功德教授的报告论据充分、逻辑分明、精耕细作,视野宏大,融理论与实证为一炉,化现实问题与学科关怀于一体,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蕴涵了丰富的启示。
会议临近结束时姜明安教授做了总结发言。此次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普遍认为中国的软法研究是在“一元多样混合法”的治理模式下展开的,它的目标是帮助建设“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它必将对社会管理创新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现阶段,虽然软法还存在理性不足、程序不够规范等缺陷,但这些只会激励大家更严谨更扎实地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总之,软法研究学人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宜当更加黾勉、更上层楼。(文/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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