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侦查活动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吗
发布日期:2011-07-1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6月7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期法治沙龙以“侦查阶段中的媒体报道”为主题,5位青年学者对一些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梳理、分析和总结。
在刑事侦查领域,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相当微妙。刑事侦查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大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法、德:约束公职人员,保障侦查秘密进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施鹏鹏介绍,在法国,侦查原则上是秘密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侦查和预审程序一律秘密进行,并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切参与上述程序的人员,均应依照刑法典第226条(13)和第226条(14)所规定的条件,保守职业秘密,违者按上述两条处刑。”有原则必有例外。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如下信息可公开报道:第一,警察、宪兵队或者司法官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第二,受审查者可提请预审庭公开是否适用羁押措施的辩论材料。但如果公开这些材料可能“损及侦查进程、第三方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则预审庭应裁定不予公开;第三,检察系统亦可“为制止流言或谎言的传播”而与新闻媒体主动沟通,披露不会损害侦查利益或第三者权益的材料。可见,在法国,只有职能机构须保守职业秘密,被告人、当事人或其律师并不受此限制。
在德国,审前程序秘密亦是一项原则。根据德国基本法,新闻媒体享有报道和评论已经发生或将发生事件的自由,因此各政府机关都有义务向媒体提供资讯。但“如果提供信息将妨碍诉讼的进行或者可能损及公共利益或私人正当权益”,则不得提供。媒体不得在侦查阶段披露被告人姓名或其他对身份有辨识性的提示。如果媒体报道的目的是为了追缉被告人,则仅得在德国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31条所规定的范围内方可,即相关刑事案件已启动审判程序。德国各州的媒体法也对媒体自由作出了类似的限制,加强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例如德国的报业评议会与报业协会《新闻业准则》第12条要求:“对于媒体在刑事调查或进一步审理的案件的报道,不得有先入之见。”因此,在案件受理之前或过程中,新闻媒体应避免在标题或正文中作出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有党派性或其他偏见的评论。即使在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在未宣判前,不得将其描述成有罪的一方。即使是对犯罪事实应负责的人的身份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庭尚未正式宣判之前,不得将之作为犯罪方进行报道。

美国:侦查公开要在知情权传统与社会价值中权衡

美国在“侦查是否公开”这一问题上适用1982年环球报业案的标准,即在两项指标中权衡:其一,信息公开是否具有历史传统;其二,信息公开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关于第一个指标,尽管在美国传统上,审判公开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传统,但侦查公开并不是一项传统。在历史上,一些重大要案,如揭露三K党的案件、揭露政府腐败的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公开曾发挥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很难说,信息公开是美国的一项司法传统。关于第二个指标,需要确认政府是否有迫切的利益需要支持信息公开,其中所涉利益有二:第一个利益是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在侦查阶段公布各种信息将可能污染陪审团储备库,影响潜在的陪审员,使他们产生偏见。第二个利益是保护被害人。早期的信息公布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必要的尴尬和骚扰,更重要的是,这会使他们在报案时产生顾虑,进而影响刑事程序的启动。所以,在美国,侦查并不公开,在侦查结束后可以公开。

英国:通过法官他律和媒体自律保障侦查秘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介绍,英国在处理侦查与媒体关系时涉及两种权利的权衡:公共审判权和新闻自由权。英国一直坚持公共审判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且从未动摇。英国控制侦查报道的途径是通过法官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相结合。法官可控制媒体对侦查进行报道,手段很多,如实体制裁,即藐视法庭罪;又如程序性制裁,包括中止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或者推后法庭审判的进行或者法官警告陪审团不要受到媒体对侦查渲染的影响。二审法官甚至可以就媒体对侦查存在不当影响要求一审重新审判。英国媒体也有自律机制。英国的媒体人相当重视职业操守。在对侦查的报道中,媒体应持同情心,不得落井下石,应尊重隐私权,且禁止有偿报道。

俄罗斯:多元规制防止侦查阶段不当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元轶介绍,俄联邦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中的媒体报道作了特殊规定。如果媒体报道的犯罪信息经审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则该信息必须予以公布。如果媒体先前报道了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羁押、停职或者被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等情况,则在他们被认定为无罪后,有权要求相应媒体在30日内无偿为其进行报道,消除影响。此外,俄罗斯还对媒体设定了四个不应逾越的红线:有关个人名誉和人格的,比如媒体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侮辱、诽谤;有关个人隐私的;有关国家安全的,例如媒体不得公开号召进行极端主义活动,煽动仇恨或敌视以及侮辱人格;有关人类和平的,比如媒体不得公开号召发动侵略战争。

中国:媒体人应谨慎对待侦查程序的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王润泽认为,侦查中媒体该不该介入,涉及三个层面权利的优先序列:一是基本民权;二是知情权;三是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他认为民权最重要,知情权其次,最后是自由报道权。当然,时下中国所出现的各种症结和乱象既有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缘故,也有媒体不成熟的原因。从媒体的角度看,新闻的价值判断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法律的判断是严谨、专业的,但是媒体对新闻的价值判断和法律价值的话语体系并不是平衡的,而是异面直线的关系。故两者可能存在冲突。新闻界已经意识到可能对司法有所干预,有一些反思,但媒体人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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