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1-08-29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4)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情况下才予以保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现予公告。

附:全国人大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举行发布会(文字实录)

  • 主持人 阚珂: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会议的157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赞成,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就这个法律解释回答记者的提问。

    2011-08-26 15:55:05

  • 主持人 阚珂: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先生。下面请记者提问。

    2011-08-26 15:59:53

  • 中新社记者:

    我想请问李飞同志,这次释法是香港回归14年来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请问您对此有什么评论?通过这些年的几次释法,您是不是认为香港与中央在法律层面的沟通渠道更加顺畅?谢谢。

    2011-08-26 16:04:50

  • 李飞:

    谢谢你的提问。刚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票通过了这个解释。正如你所说的,这是香港基本法实施以后,香港终审法院第一次按照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2011-08-26 16:05:11

  • 李飞:

    在审议解释草案的过程当中,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归纳起来他们所表达的看法是“三个符合”、“三个有利于”。

    三个符合:第一,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这是基本法所要求的,是基本法规定的,所以这个提请解释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是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第三,解释的内容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含义,而且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和政策。

    2011-08-26 16:05:30

  • 李飞:

    “三个有利于”:第一,这次解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形象,通过释法可以保证国家对外政策的一致性,而且可以更好地发展我们国家同外国的友好关系。第二,有利于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而且可以进一步增强各方面尊重基本法的观念和意识。第三,有利于所涉及案件的顺利解决,维护香港司法机关的权威。

    2011-08-26 16:05:56

  • 李飞:

    我想,常委会委员们对这次释法的看法反映了客观实际。刚才你问到今后中央、特区在落实基本法方面是不是可以更好地配合。我想这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今后,凡是遇到涉及到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在审判案件时遇到这个情况,需要作解释的时候,而且这个解释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这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也是基本法要求的。

    2011-08-26 16:06:07

  • 中国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日报记者。李主任你好,刚刚通过的全体会议的表决,说明我们香港特区以后也会适用到这边的绝对豁免权。我想知道,这个表决一旦实施会不会影响香港以后的投资环境?以前人大常委会也曾经有过三次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其中第二次是主动解释基本法。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主动作出解释?另外我们在解释过程当中是不是也会做一些功课,保证解释是和立法原意相符合的?谢谢。

    2011-08-26 16:09:19

  • 李飞:

    我注意到,6月初香港终审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民事判决,提出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对此,香港社会有一些评论,有一些意见就是你所说的,担心如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的规则和政策执行的话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但是,我看到更多的评论认为,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讲述了过去处理类似问题的一些通常的做法。

    2011-08-26 16:09:38

  • 李飞:

    我们认为,这次释法是解决国家豁免规则的适用问题,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注意到,这次审理的案件是回归以后,以一个外国主权国家为被告提起的第一桩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出了一个争论:到底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继续适用过去普通法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还是要跟从中央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

    2011-08-26 16:14:27

  • 李飞:

    我看到,原诉庭、上诉庭以及终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法官们的理解也还有分歧。这说明什么?说明需要明确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原则。我们说,一项法律制度,它实际上是给当事人一个预期,也就是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到一个长期实行的、一个确定的法律制度,那么他的投资就更有安全感。所以经过这次释法,把这个事情完全明确下来,我想对各方面的投资者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2011-08-26 16:14:42

  • 李飞:

    特别是国家豁免原则,它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都是双向的,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国家豁免原则。所以,我们可以说,能够把这个制度明确下来,更有利于投资者有一个预期。即使是在过去,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商业交易当中,往往都是事先在合约当中作出约定,要求对方放弃国家豁免权,即使发生纠纷,很多情况下也是通过协商来处理的,我想这在国际上可以找到很多这样的例子。

    2011-08-26 16:14:55

  • 李飞:

    另外,你刚才提到过去全国人大曾经主动释法。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力,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也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只要涉及到基本法的理解和实施的问题,根据需要,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人大常委会是有职责进行释法。

    2011-08-26 16:21:12

  • 李飞:

    至于说在释法过程中要做功课,我想这个不用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不只是基本法,包括其他的法律,都要求立法工作机构要代常委会起草解释草案,我们肯定是要按照基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原意进行解释。谢谢。

    2011-08-26 16:21:24

  • 香港有线电视台记者:

    你好,我是香港有线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一下,这次人大释法的结果是绝对豁免权的原则在香港实施,这样的原则会不会给在港的一些国有企业面对诉讼的时候滥用豁免权?我们一些香港的人士也担心这样的原则在香港实施会不会把香港搞成一个逃债的天堂,就像让逃债的人拿着一个“免死金牌”一样?谢谢。

    2011-08-26 16:21:37

  • 李飞:

    在前一段我也看到香港媒体披露了你提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有些人提出这个问题,有这个顾虑和疑虑。首先我要说,国家豁免规则这项制度针对的是以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为被告的案件。我们的国有企业,无论怎么说也成不了外国的国家主体,所以这是两回事。不用担心,是只给外国国家的这样的豁免,不会用在我们的国有企业身上,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2011-08-26 16:25:00

  • 李飞:

    按照现在内地的法律,特别是从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后,就确立了我们的企业法人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国有企业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改制。国有企业包括央企,都成为了独立的企业法人。特别是颁布公司法以后,都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2011-08-26 16:25:18

  • 李飞:

    在他们和其他的商业主体打交道的时候,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他们都是以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出现的,他们都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存在在香港国企滥用国家豁免权逃债的问题。今天在这个场合有需要澄清这个问题。谢谢。

    2011-08-26 16:25:28

  • 香港大公报记者:

    谢谢。我是香港大公报记者。我记得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的时候都会召开香港法律界人士的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但是这次好像没有这个动作。我想问一下,以后再释法的话,是否会像以前那样再召开座谈会,还是会延续此次的做法?

    2011-08-26 16:25:48

  • 李飞: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人大常委会应香港终审法院的提请,对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作出解释,解释的内容完全符合基本法,解释的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你刚才提到的问题,我想说的是,在前几次释法的时候,我们在遵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释的同时,通过其他的形式,比如召开香港有关人士的座谈会,来听取香港有关方面的意见。这次没有像前几次一样召开座谈会,主要是为了尊重香港终审法院。

    2011-08-26 16:26:26

  • 李飞:

    主要考虑有两个:一是大家知道,这个案件还在审理当中。6月初香港终审法院以3:2的比数作出民事判决,这还不是终局判决。因为这次提请释法,就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作出终局判决前提请释法。这个解释作出来以后,终审法院还要恢复开庭,最终作出判决。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对于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的是非曲直,社会公众一般是不容质疑的,是不能进行议论和评论的。所以如果我们召开座谈会,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这样的话就不太符合香港的法律传统,所以我们避免对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2011-08-26 16:32:11

  • 李飞:

    第二个考虑就是终审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时提供了完整的资料,包括高等法院原诉庭审判案件所有的资料,包括上诉庭判决的资料,还包括终审法院民事判决各个法官他们在判决书中所作的判辞。另外,在此之前很多信息都已经公开了。这些资料和信息我们都以参阅资料的形式印发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已经充分地了解了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和详细内容。所以这一次我们也就没有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但是这并不妨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都随时披露。我们在进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保证了透明度、公正性。谢谢。

    2011-08-26 16:32:20

  • 香港电台记者:

    谢谢。我是香港电台记者,想请教两个问题。第一,刚才讲到“三个有利于”,第一个就是有利于主权的事情。我想了解一下,为什么案件的解释会有利于主权?第二,为什么有利于我们国家与其他外国的关系?是不是对比我们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一国两制的事情就没有那么重要了?另外,就是刚才讲到什么时候会主动释法,讲到对基本法的理解和实施方面要确保是正确的。现在香港有一个外国人居留权的事情,是不是也有释法的需要,将来可能也会有需要主动的释法?谢谢。

    2011-08-26 16:35:21

  • 李飞:

    你提的前面两个问题,我觉得是常识性的问题。国家豁免制度处理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肯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这是建基于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平等,它是一个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中央人民政府一贯奉行的国家豁免原则,是主权的体现,是外交事务的重要内容,所以释法来解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就是重要的主权行为。

    2011-08-26 16:35:36

  • 李飞:

    既然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国家一贯奉行的和平发展的政策和方针也体现在这个里面。我们尊重国家之间的平等,这样的话才能够很好地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2011-08-26 16:41:10

  • 李飞:

    还有你问到的主动释法的问题,我只能补充一点:如果不发生分歧,不影响基本法的实施,另外不出现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所说的那种必须要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来主动解释基本法。

    2011-08-26 16:41:18

  •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

    我是香港南华早报的记者。其实香港的法学界对于整个释法的程序还是有一些疑问,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还是像这次香港终审法院依据第158条第三款提出释法的请求,就具体的程序您能不能再跟我们解释一下?刚才您提到了,法工委会起草这个草案,我们也看到了基本法委员会也参与了这个讨论,您能不能给我们再解释一下这个程序是怎么走的?到底会咨询一些什么人?之前有一些座谈会,可是您说那其实是特殊的,那基本程序中包括什么,会不会包括咨询香港的法学界?谢谢。

    2011-08-26 16:41:27

  • 李飞:

    关于法律解释的程序,在立法法当中专门有一章规定,我不便给你展开讲,你回去可以看一看。我们有一部立法法。通俗来说的话是这样的,国家有关机构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释法,比如像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等。再有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遇到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时,可以提出来,委员长会议也可以根据这些问题,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提出释法的议案。

    2011-08-26 16:41:43

  • 李飞:

    要通过释法来处理遇到的一些问题,刚才我讲了,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来起草草案。起草草案的话首先要根据立法的原意,我们有详细的立法档案的资料,包括咨询有关专家,他们会提供一些立法背景情况,但是主要要靠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保存的一些立法原意有关资料。

    2011-08-26 16:48:42

  • 李飞:

    当然,我们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听取有关香港人士的意见。但是,释法和立法是不一样的。立法是不管是立新法还是修改原有的法律,它是要重新确定规则和规范。解释的话,是对原有的法律的原意进行解释。我们的立法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提请释法:一是对法律原有的含义的理解上出现不一致时;二是法律实施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确定法律的适用依据时,才进行解释。这是我比较通俗的讲法,你回去以后可以看一看立法法当中有关章节的规定。谢谢。

    2011-08-26 16:48:49

  • 主持人 阚珂:

    还有什么问题吗?没有问题的话那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记者。

    2011-08-26 16:50:07

  •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