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湾地区民法基金会王泽鉴教授等一行到我院进行学术交流
发布日期:2011-08-10 来源:川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台湾民法研究基金会访问川大法学院

2011年8月3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金会王泽鉴教授等一行到我院进行学术交流。上午9:30,江安校区法学院大楼模拟法庭内座无虚席,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泽鉴教授在此为暑期留校的200余名学子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解释适用”的学术讲座。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王竹副教授为本次讲座作了点评。法学院10余名老师也到场参加交流。

讲座开始,唐磊院长对到访的台湾法学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参加讲座的同学和老师们介绍了来访嘉宾,包括民法研究基金会董事长、台湾地区前最高法院院长、东吴大学法律系吴启宾教授,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副院长、东吴大学法律学院谢在全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前院长黄立教授、台湾最高法院庭长吴正一法官、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刘春堂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聪富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詹森林教授、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杨淑文教授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资深大律师陈志雄律师、黄瑞明律师等。

台湾民法研究基金会访问川大法学院

接着台湾民法研究基金会董事长吴启宾教授致辞,之后由王泽鉴教授开始作主题报告。王泽鉴教授从请求权基础和判例的比较研究两个视角分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并就《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与德、法、日及台湾地区民法进行比较,指出大陆法律条文有过多宣示性的特点。从请求权基础看《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采用了法国的概括原则,并进一步指出大陆民法的发展应当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随后,王泽鉴教授引用人格权益保护的扩大、财产利益(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等方面的法院案例,对《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讨论。最后,王泽鉴教授总结指出,比较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研究《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请求权基础和进行案例比较十分重要,《侵权责任法》中不完全列举的“等”应当重视,那是法律问题的开始,是法律发展的契机。此外,王泽鉴教授还指出法学研究中案例研读的重要性,并建议同学们在学习中多读判决,通过判决来读出法律的思考,培养法律能力。

点评阶段,李平教授从方法和思维两方面谈了对王泽鉴教授讲座的感想。王竹副教授以“学贯中西,融通两岸;清风拂面,沐浴心灵。”十六个字评议王教授的讲座,并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过程中的政策考量。

王泽鉴教授恭谦的大家风范获得在场师生的一致敬意。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历时近两个小时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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