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至6月18日,以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李伯超教授为团长的湖南法律代表团一行6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张立平教授、刘梅湘教授、金华讲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立新院长,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刘自军院长)应美国麻萨诸塞州法官协会的邀请,对该州的陪审制度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这次考察活动是廖永安教授和美方Anderson法官共同主持的中美法律交流项目的一部分。整个考察活动分为7个单元,包括美国法律体系基础的介绍、麻州陪审团行政专员办公室座谈、沃本高等法院(Woburn Superior Court)的法庭审判观摩、对陪审员进行访谈、康克德地区法院(Concord District Court)的法庭审判观摩、参观麻州最高法院、项目评估等。
第一单元,美国法律体系基础介绍及项目安排。6月13日上午,代表团一行6人以及正在美国麻州大学做访问学者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永安教授来到麻州大学波士顿分校,听取了关于美国法律制度体系基础的介绍。该单元由Anderson法官和Haggerty法官主持,Anderson法官介绍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他认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成文宪法、分权制度、联邦制、习惯法。成文宪法是大陆法系最为重要的法律,其功能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奠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Anderson法官特别强调,在美国上诉审不是一次新的审判,没有机会提出新证据,受理上诉的法院基于书面庭审记录裁决案件,上诉法院不对事实进行裁决,而是裁定庭审法官是否犯有法律错误,上诉法院发现基层法院确有错误,可以发回重审。上诉法庭的法官裁定也是法律的原始来源。
接着,Haggerty法官对美国的对抗式审判方式和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作了简要解释。她指出,美国刑事案件的解决有三种方式:1、被告人认罪;2、法官发现证据不足,撤消控方的控诉——在被告提出动议之后;3、进入陪审团审判。在地方初审法院,案件一般当天就可以解决,但高等法院的案件复杂一些,通常不能在一天之内解决。Haggerty法官还就中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一是关于陪审员能否在听审时做记录,二是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是否固定不变。Haggerty法官解释说,陪审员能否在听审时做记录,麻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而由法官根据案件裁量决定,有的法官不允许陪审员做记录,有的法官则允许,但会告诫陪审员,证人的表情、举止等外部行为都是评判证言真实性的依据。至于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是否固定的问题,Haggerty法官说,在其任职的沃本高等法院,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每三个月轮换一次。高等法院的陪审团人数多于地方法院。
最后,Haggerty法官就议事日程和项目目标进行了介绍。值得一提的是,美方为了保障该项目卓有成效的进行,为代表团制作了一份“项目交流意见表”,在这份意见表中,美方希望代表团的每位成员每天在交流活动结束后回答以下六个问题:1、今天观摩的活动有哪些做法让您满意?2、有哪些做法适用于中国?有哪些经过修改后适合在中国适用?3、在您今天观摩的活动中有没有任何做法可能用来改善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4、有哪些可以在您回国后给您提供技术协助?5、您觉得有任何做法需要改进吗?如何改进?6、您还有其他意见和评论吗?
第二单元,麻州最高法院陪审团专员办公室访谈。6月13日下午2时,中方代表团和廖永安教授一行7人来到麻州最高法院陪审团行政专员办公室,Wood专员对麻州陪审团的历史、管理及其产生、遴选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关于麻州陪审团的历史。伍德专员指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1620年英清教徒移民到美国后,将这一制度带到美国。1789年美国的《权利法案》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裁判写了进来。麻州对陪审制度做了很多改革,麻州是最早让黑人做陪审员的州,1860年有两个黑人做陪审员,但直到1950年才允许让女人做陪审员,那时只有八个州不允许女人做陪审员。1979年开始新的作法即“一天一审判”或“一案一审判”。所谓一天一审判,是指被传来做陪审员的人在一天之内是否做陪审员,如果是作为陪审员,则一直作为陪审员审理这个案件直到结束;如果仅仅到法院做了一次候选陪审员,但只要该人履行了一天的义务,然后3年之内都免除陪审义务。1986年“一天一审判”的制度就成熟了。
关于陪审员的征召条件。Wood专员说,依照麻州法律规定,年满18岁,懂英语并在麻州居住半年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做陪审员。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如果所犯不是重罪,或者虽然是重罪,但属7年以前的,仍然可以做陪审员。
关于陪审员的征召方法及实施状况。伍德专员介绍,麻州的陪审员是从居住人的名单中征召。麻州有351个乡镇,每年都进行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报告将被送到麻州市府总秘书处汇总,从这里查看可以征召的人员。每年大约有4-5万人参与案件审理。为了保障陪审制度的实施,麻州法律规定,如果收到征召书而不去履行陪审职责,属于刑事案件,构成不履行陪审义务犯罪,可罚款2000美元。陪审员履行职责时,三天之内老板必须发给工资。失业人员做陪审员,由州政府付给工资。
陪审专员办公室每年要寄出20万份征召通知,其中查无此人的大约占1%,3-4%的征召通知无任何回复,回复的大概占到88%。在回复的人当中,大约有23-25%无资格参与,具备资格的占65%左右。绝大多数在3天之内便能完成履行陪审员的义务,一天审判的占89.2%,两天的占4.6%,3天的占2.1%,4天的占4.1%。
伍德专员指出,获得陪审员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利,但如果刑期不超过6个月,或民事案件数额非常小,可以不让他获得陪审。
2009-2010年,麻州高等法院陪审情况为,民事案件1307件 ,占49.4%,刑事案件1340件,占50.6%。
毒品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首先问询坐在旁听席上的候选陪审员是否与当事人有关系,是否有亲属从事司法工作,是否认识证人,与本案结果是否有利益,对检控官是否有偏见,是否知道这个案件的内容,是否不能承担这个工作等问题,法官接着解释被告应是被假定为无罪的,检控官要证明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的程度,并问询候选陪审员能否接受这样的规定,有无任何原因不能做陪审员。在经过了控辩双方的有因排除和无因排除之后,陪审团正式组成,在案件正式开始审理之前以及双方结案陈述之后,法官都会给陪审团作出指示。
不同的法官做出指示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口头指示,有的则提供书面指示;在内容上,有的法官将指示分为一般指示(适用于所有案件)和针对本案的指示。法官指示的内容包括陪审团的功能,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及陪审员应当遵守的规则、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述毒品案件的庭审法官告诉陪审员可以记笔记,但应该对证人察言观色。
在Woburn高等法院代表团不仅完整地观摩到了陪审团审判,还观摩到了多起程序性裁判案件的审理。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申请证据开示的动议、申请撤销缓刑的动议以及一起被告律师要求调取被害人在11-13岁时接受心理辅导的资料、允许见14岁以下的孩子的动议等。另外,还观摩了一起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
法庭观摩活动结束后,代表团在陪审员评议室与Haggerty法官进行了座谈,除了六位代表团成员以及廖永安教授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祺教授、中央政法委的王晓光博士也参与此次座谈会。座谈会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所有代表都希望通过与Haggerty法官的交流弄清在观摩过程中形成的疑问,Haggerty法官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做出了解答。当有代表问及陪审团多数和少数是怎么回事时,Haggerty法官解释说,民事案件中,6人陪审团是5:1,12人陪审团中是10:2,刑事案件中是一致通过,否则会流审。对于有代表提出的如何防止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有误时,Haggerty法官举例说:“上礼拜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遗漏了‘证人不在场’含义的指示,被告被定了罪。上诉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法官指示中应该有这个指示,上诉法院会考虑这个指示是否会影响到审判,来决定是否重新审判。”Haggerty法官指出,刑事案件中,法官指示中的每个字都是非常重要的,刑事案件中的指示是严谨的,弹性空间较小,民事案件中的指示弹性空间相对较大。
第四单元,对陪审员的访谈。在为期一天半的法庭观摩活动结束后,6月15日下午,代表团对两位曾经在沃本高等法院做过陪审员的女士进行了访谈。这两位曾经的陪审员一位是退休的人事主管,一位是在任的星巴克服务员。前者花了9天时间出任陪审员,而后者则花了5天时间。她们详细介绍了参与陪审及评议的全过程,指出无论是活跃健谈的人还是沉默寡言的人,也无论身份高低,在评议中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此Haggerty法官提出,在她主持的审判中,她会在陪审团进入评议之前交代以下问题:(1)你们看到的证据是一样的,但如有嚣张的人,一定要控制一下。(2)会跟害羞的人说,这是一个集体的判决,要全面参与。
每位陪审员都会认真地对待案件并仔细审查证据吗?会不会像电影《十二怒汉》中那样,因急于看球赛、急于股票买卖而匆忙作出判决?会不会有的人控制欲过于强烈有操纵他人的欲望?会不会草率地表决?那位年轻的星巴克服务员告诉我们:“我们要认定的是是否犯了刑事罪,证据很多,一箱一箱的,所以我们需要对证据进行整理,逐项归类检控方提出的证据。我们进行了几个小时的审议,我们把这事看得非常的严肃。在此之前,一般人的看法是做陪审员很不方便,等进了法庭,我和其他同伴都把这事的严肃性完全理解了。因为我们的决定可以左右一个人的前途和生命。所以我们花了几个小时重新去看庭审中的证据材料,仔细考虑是否有合理怀疑。来做陪审员之前,我对这个制度是持有负面想法的,觉得有的是店员,有的是咖啡馆的老板,不一定会认真对待这个事情,会七嘴八舌,但当我们参加了陪审之后,觉得并非那样,审判场景会激起我们的责任和尊严感。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看到的写出来,这样就可以防止操纵。”
两位曾经的陪审员一致认为陪审团是一项良好的制度,不仅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民众智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民众的法律知识,表示如果自己陷入案件,一定会要求陪审团审理。“作为一名陪审员,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公平,二是听取各方意见”,两位陪审员说道。
五单元,观摩康克德地方法院法庭审判。6月16日上午,代表团到康克德地方法院全程观摩了一起酒驾案件的全程审理过程。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样,都是初审法院,不同的是,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要相对要简单一些。在这起酒驾案件中,一共有15位候选陪审员入场,法官问这些人,有没有人之前知道这个案件?有没有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有没有人与案件结果有关系?如果有人举手,则由控辩们双方的律师一起将该人叫到法官跟前商议,在经过这一轮筛选之后,然后由控辩双方遴选,最终选了7人坐在陪审席,控辩双方再一次进行选择,最终排除了一人,但被排除的这位仍然坐在法庭听审,以便一旦某位正式的陪审员出现状况不能再审时,由其替补上去,但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则第7位候补者不参与陪审团评议。
陪审团遴选完毕后,法官立即给陪审团作指示:控方的陈述不等于证据,你们要对被告进行无罪推定。控方会提出一些证据,不能带情绪的听取案件,检控方必须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在案件中,没人能告诉你案件是什么。我们有很多日常生活经验,这能给我们指引。你们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判断,你们要观察他们的身体语言,听他们讲了什么,开场陈述不用记忆,这不是证据,证人讲的才是证据。现在请你们把手机关掉,你们不能进行证据调查,只能根据法庭上的证据判断,你们现在有什么问题?律师有什么问题?现在由检方开庭陈述。
控方结案陈述完毕后,法官在陪审团进入评议室之前再次给出指示:我要给你们作指示,不管是否同意,你们应该根据庭上的证据作出判断,律师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强烈的帮助,但这不是证据,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双方律师说的都不是证据。控方的举证责任必须超出合理怀疑,要根据两位证人及录像录音来决定是否有罪。今天有两个环境证据,刑事诉讼中可以举环境证据来证明,但要超出合理怀疑,符合正常的推断,当证言有矛盾时,你们要进行判断以决定到底谁的证言可信,有合理怀疑时,应有利于被告。另外漏了一点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是检方的证明责任。检方要证明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证明被告有罪:(1)是驾驶员;(2)是在公共道路上驾驶;(3)是酒后驾驶。如果以上三个要素检方不能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则被告是无罪的,控方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做出证明。你们六位都是同等的,每位都有相同的权利。
实际上,法官在审判开始时所做的指示和陪审团进入评议室之前所做的指示有所区别,前者提醒陪审团在庭审中应注意的问题,后者则强调了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第六单元,参观麻州最高法院。16日下午4点,中方代表团一行8人到达麻州最高法院参观。麻州最高法院的Cordy法官和Green法官接待了代表团,并由Cordy法官介绍了麻州最高法院的历史与现状。麻州最高法院建于1692年,而法院大楼(约翰·亚当斯大楼)则建成于1894年。这栋楼气势恢宏、肃穆典雅,富有历史的厚重感与审美情趣,曾涌现出最为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现在州最高法院和州上诉法院都在这里办公,州最高法院有7名大法官,大法官由州长提名,议会任命。现任首席大法官是非洲裔。州最高法院每年受理案件200多件,州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双方律师可以来法庭进行口头辩论,州最高法院所做的判例是美国判例的一部分。
最后,由州最高法院设宴招待中方代表团,参加这次招待会的还有项目负责人Anderson法官、Haggerty法官、Nacy法官、Miller法官、Sarason法官、陪审团行政专员办公室的Wood主专员等,李伯超副书记、李立新院长和廖永安教授先后发表了致谢辞。
第七单元,项目评估。6月17日上午,由Anderson法官和Haggerty法官在麻州大学俱乐部主持了项目评估会,首先由中方代表团在美方回避的情况下通过书面答卷的形式对为期一周的考察活动进行评估,内容囊括了考察活动的所有环节,其细致程度让人叹为观止。然后由每位中方代表发表意见。中美双方都肯定了这次交流活动所取得的突出成果,并对未来进一步的合作与交流进行了展望。(文/刘梅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