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室原主任、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徐益初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1年9月2日下午2时5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徐益初同志1929年2月出生于江苏常熟,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4月任常熟何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1949年6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随军南下服务团,任副分队长。1949年10月-1955年11月,先后在福建人民革命大学、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任干事。1955年12月—1962年8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同志的机要秘书。其间曾于1956年-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1968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1968年-1971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沙洋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1978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工作,任秘书组组长。1978年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所机关党委委员、院纪委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干事、中国检察学会理事等学术团体职务。1989年3月离职休养后,又被法学所返聘多年,为推进法学所的学科建设和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余热作用。
徐益初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忧民,热爱真理,求真求善,不慕名利,甘于奉献。他一生经历丰富,无论身处何处、何种职位,始终坚持信仰,矢志不渝,克勤克俭地努力工作,体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徐益初同志长期从事公安政法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在实务部门工作期间,他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能力强,组织观念强,为推进我国法制事业的进步贡献卓著。
在法学研究工作中,他潜心向学,立论公允,持之有据,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作品深为同辈学人与后学欣赏和器重。他在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后,共出版独著和合著十余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对不少领域作了开创性的研究,被公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著名学者。他独著的《刑事诉讼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还先后担任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和《中国检察制度研究》的副主编。从1981年在《法学研究》发表《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以来,他又先后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发表了10篇论文。他还在日本出版了法学专著,发表了法学论文。此外,他还在其他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许多有独立见解的优秀论文。这些作品,为我国学术界留些了珍贵的典籍,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徐益初同志积极参加立法、司法机关的活动,他曾多次应邀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起草、讨论刑事立法、司法文件的工作,如参加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意见》、《刑事审判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为服务国家立法和司法工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徐益初同志为人正直,襟怀坦白,作风正派;他严于律己,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他淡泊从容,两袖清风,艰苦朴素。其君子之风、仁者之德,令人尊重与怀想。
徐益初同志把他的一生都献给了祖国和人民的事业,为中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徐益初同志的逝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优秀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失去了一位可亲的好同事和可敬的长者。
徐益初同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的音容笑貌、人格魅力与学术思想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里。斯人已逝,我们唯有化悲痛为力量,赓延学术薪火,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事业继续奋斗,才是对徐益初同志的最好纪念。
徐益初同志永远活在我们的心里,我们将永远怀念他。
徐益初同志1929年2月出生于江苏常熟,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4月任常熟何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1949年6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随军南下服务团,任副分队长。1949年10月-1955年11月,先后在福建人民革命大学、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任干事。1955年12月—1962年8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同志的机要秘书。其间曾于1956年-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1968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员。1968年-1971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沙洋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1978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工作,任秘书组组长。1978年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所机关党委委员、院纪委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干事、中国检察学会理事等学术团体职务。1989年3月离职休养后,又被法学所返聘多年,为推进法学所的学科建设和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余热作用。
徐益初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忧民,热爱真理,求真求善,不慕名利,甘于奉献。他一生经历丰富,无论身处何处、何种职位,始终坚持信仰,矢志不渝,克勤克俭地努力工作,体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徐益初同志长期从事公安政法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在实务部门工作期间,他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能力强,组织观念强,为推进我国法制事业的进步贡献卓著。
在法学研究工作中,他潜心向学,立论公允,持之有据,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作品深为同辈学人与后学欣赏和器重。他在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后,共出版独著和合著十余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对不少领域作了开创性的研究,被公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著名学者。他独著的《刑事诉讼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还先后担任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和《中国检察制度研究》的副主编。从1981年在《法学研究》发表《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以来,他又先后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发表了10篇论文。他还在日本出版了法学专著,发表了法学论文。此外,他还在其他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许多有独立见解的优秀论文。这些作品,为我国学术界留些了珍贵的典籍,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徐益初同志积极参加立法、司法机关的活动,他曾多次应邀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起草、讨论刑事立法、司法文件的工作,如参加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意见》、《刑事审判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为服务国家立法和司法工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徐益初同志为人正直,襟怀坦白,作风正派;他严于律己,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他淡泊从容,两袖清风,艰苦朴素。其君子之风、仁者之德,令人尊重与怀想。
徐益初同志把他的一生都献给了祖国和人民的事业,为中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徐益初同志的逝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优秀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失去了一位可亲的好同事和可敬的长者。
徐益初同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的音容笑貌、人格魅力与学术思想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里。斯人已逝,我们唯有化悲痛为力量,赓延学术薪火,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事业继续奋斗,才是对徐益初同志的最好纪念。
徐益初同志永远活在我们的心里,我们将永远怀念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益初同志治丧小组
2011年9月5日
20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