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西安10月16日电 记者万静 10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支持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在古城西安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在论坛上指出,此次论坛旨在为广大专家学者搭建平台,就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专题进行宽领域、深层次的对话,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并得到全面、准确有效地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司司长于军表示,当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是引发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突出问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有限力量进行监管,很难及时发现和查处随时发生的所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是对政府监管力量的补充,可以有效弥补目前监管资源的严重不足,解决违法分子故意犯罪且极力逃避监管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认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民的第一需要也是最高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正确评价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负责任地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势头,解决好食品安全难题。
论坛在“食品安全与社会监督”的主题下,设置了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与社会监督、食品安全风险与社会监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五个专题。来自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近200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
论坛进程中还成立了西北政法大学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暨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西安分中心。这是我国法学院校第一个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的科研机构。
《法制日报》10月17日第6版相关报道
信息不对称成公众参与监督最大掣肘
近日卫生部发布消息称,正在全力组织科研攻关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就目前已经征集到的5种地沟油检测方法,因特异性不强而被否,为此卫生部将继续向社会征集鉴别方法。对此,在10月15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文革坦言,到现在仍没有攻克地沟油的检测技术关,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技术支撑不够,后果就是造成公众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过高。
真实性无法保证是短板
据介绍,此次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由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共同制定。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13名专家组成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曾文革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所依赖的是完善的技术法规和分布广泛、技术先进的科学实验室。但我国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技术水平都不高,信息披露的技术要求支撑不够,最终造成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比如明明是“地沟油”,却检测不出来。这种监管尴尬,是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短板,也揭示了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无奈,信息不对称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最大的问题。
曾文革介绍,按照欧盟的经验,食品安全信息应是来源广泛、数量庞大、客观真实并公开供公众获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主要通过公众信息平台,由独立的科学检验机构为技术支持,否则无法制止掺假制假、以次充好行为,也无法验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应该披露的信息既包括食品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信息,也包括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作出决策的依据、结果,以及对食品安全风险、事故处理的措施等。
因此,他建议食品安全信息应朝着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方向发展,而要达到这些要求,需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
对食品广告风险重视不够
“一碗汤的钙质含量更是牛奶的4倍、普通肉类的数十倍。”常去味千拉面的消费者,对这样一份广告词一定不会陌生。但实际证明,以猪骨汤精勾兑的味千面汤,广告宣传存在多处不实。
与会法律界人士认为,味千拉面的所为,以不实宣传欺骗消费者,应属消费欺诈。其夸大宣传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曾文革认为,类似味千拉面那样的不实广告宣传所蕴含的食品安全风险,目前还未引起充分重视,也没有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视野。对食品宣传中营养成分的介绍,也只规定了“可以”而非强制标注的范围,更没有达到考虑膳食平衡、特殊人群需要层次,食品广告宣传仍作为竞争行为来规制,这是产生味千拉面“骨汤门”的深层次原因。
信息透明是监督核心环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当予以主动公开。但来自社科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政府2010年透明度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在食品安全执法方面,43个地方城市中,能够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者食品安全曝光信息的有31个,占比为7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公开201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方面信息的分别有30家、30家、31家,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只有7成。
曾文革认为,信息透明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核心环节,信息不对称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中最大的问题。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单向性,公众监督的触角没有覆盖食品安全保障的整个过程,公众监督者的意志很难被纳入食品安全制度中。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性不够,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制度中,还没有对公众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法定时限与步骤的规定。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更没有对因拒绝公众参与或侵犯公众监督权利的惩戒措施。虽然公众可以通过信访、相关部门负责人信箱等渠道反映,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信息的处理具有随意性,不处理也无法律责任,诉讼机制也不能满足社会监督的制度需求。
他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关系中,公众、政府部门和食品经营者三者间的角色应明确划分。在监督法律关系下,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验证经营者在标签和信息上提供的产品信息是否真实,对违法经营、不实标注、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惩戒,弥补经营者信息提供的缺陷,充当食品安全信息的筛子,通过听证会、网络采集等方法吸纳公众参与食品风险预防、政策制定等过程,透明、公开地向公众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公众在信息链末端通过食品消费和日常生活接触,验证政府和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根据标签、食品标准及指导性规则识别是否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向政府进行回馈,政府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西安10月16日电
调查显示食品安全事件报道中消费者话语式微
本报记者万静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成为新闻报道聚焦重点。在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中国传媒大学通过对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调研分析指出,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存在过度强调政府话语权,导致普通消费者民生话语式微的问题,建议要增加对普通消费者视角的报道。
报道大多凸显政府立场
据悉,此次调研选取了“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及“三鹿奶粉”事件总共91篇媒体报道。调研发现,报道数量最多的是针对事件进展的报道,占全部报道的25.3%,其次是法制建设和企业市场的信息,分别占18.7%和17.5%。而在消息来源上,政府官员是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最主要的消息来源,占比为40.9%。
调研还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的前两个月是集中报道期,报道多侧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反应、领导人表态及视察慰问活动,其次为对有关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的访问报道等,此外还有企业和市场应对等。调研对此分析指出,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初迅速介入,通过及时的信息公开和大量报道不但可以引发社会关注、减少谣言传播,而且有助于树立负责任的政府形象。
调研还指出,从第三个月开始,报道数量不断减少。调研分析指出,此时食品安全事件已趋于稳定状态,对相关责任人或企业的查处又需要一定时间,媒体报道此时多以发生安全事件的食品行业或企业的正面报道和政府部门治理整顿的形式呈现,帮助消费者恢复信心,使市场秩序恢复正常。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第七或第八个月,媒体报道会有一个数量回潮,原因为这个时候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企业的查处、对受害人的赔偿、相关管理法规的修订等工作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时报道多以回顾、反思为主要表现形式。
消费者利益关注不足
但调研同时指出,食品安全事件中,媒体报道的视角、主题和消息来源都体现出对政府话语权的强调。
根据调研统计发现,主流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多以宏观角度为主,多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以专家的姿态来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及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而报道焦点一般也锁定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召回制度,干部考核任用制度、食品安全法等方面,对消费者维权、受害者索赔及生活状况的关注则很欠缺,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同时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刻板乏味、缺乏人情味,缺乏对受害群众生活细节的具体描述,过于生硬、增加阅读障碍,这使得大多数老百姓望而兴叹,无法触景生情地阅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
此次调研的参与者李蕊介绍,即便在受到好评的“三鹿奶粉”事件报道中,以普通消费者为关注点或从消费者角度审视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仍然分量很少。虽然现在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地重视和公众或网民的互动,但是程度远远不够。
调研主持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宇认为,政府话语系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人员问责、市场监管、食品检测标准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调整等。而民生话语系统则包括医疗救治、法律援助、民众投诉及市民生活状态等。媒体对政府话语强调虽然有助于凸显负责任的政府形象,但普通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件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媒体在报道政府话语信息的同时,应增加以普通消费者为主要报道对象的分量,应该将食品安全问题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食品安全报道应增强科学性
在此次食品安全法治分论坛上,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较多的“乳品标准”争议事件,表现出某些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认识缺乏科学性。苏志认为“乳品标准”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蛋白质”含量标准降低,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一个营养标准问题,而非食品安全问题。而且食品安全从来都只是一个相对评价,并非绝对。但是一些媒体对于“蛋白质”含量标准降低就大呼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降低”,有误导普通消费者之嫌。
王宇教授认为,食品报道涉及相关食品标准较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媒体在报道食品质量安全卫生问题时,要尽量了解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了解食品安全质量卫生相关常识,同时加强和相关部门沟通,在事件报道中坚持客观、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既不要耸人听闻、恫吓式误导,也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告知性传播。现有的一些媒体报道对涉及到的科学参数和专业术语丝毫不解释,虽然也对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传播,但是却不能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
王宇教授建议我国的主流新闻媒体在进行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时,应注意帮助广大受众、普通消费者建立起科学认知食品安全的知识框架,指导受众建立起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正确态度和科学立场。本报西安10月16日电
上海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新规即将发布确立重奖机制最高奖励20万元
本报西安10月16日电 记者万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拓宽监管信息渠道、广泛搜集案件线索、增强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上海市对已实行五年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这是记者在15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获悉的。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奖励力度。将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及双倍奖励,确立重奖机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20万元。并详细列举了16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凡是举报对象符合这些情形并查实的,将予以重奖。
二是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目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秘。因此,办法鼓励了解行业内幕的知情人士能够主动揭发。为了保护这些知情人士的合法利益不遭侵害。办法特别创设了隐名举报制度,即凡是举报人认为其举报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安全的,可以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或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奖励。
三是扩大了奖励范围。原办法将奖励范围限定为7种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5种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5种化妆品违法行为。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此次新办法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全部举报违法行为案件,包括移交司法机关查办,但未申领奖励的情形。
唐民皓表示,举报线索是各部门重要的信息来源,市民应共同参与监管,维护自身和公众健康权益,发现社区内存在违法回收、制作、销售食品、药品和保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应积极举报投诉、提供线索,可向962727监管热线或所在区县食药监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一旦查实,将严厉打击。
我国首家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规范化试点落户陕西镇安县
本报西安10月16日电 记者万静10月15日,在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国内首家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化试点在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正式启动。镇安县是我国商务部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就联合国千年发展项目“中国妇幼营养与食品安全项目”所共同确定的调研和试点县之一。镇安县将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全国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下,就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探索,力争形成经验,为中央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提示消费警示应规范发布
针对“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而引发的对消费警示的广泛争议,在10月15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与会专家提出,应对工商部门消费警示进行制度化规范。
2009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在对该市部分市场销售的各类饮料食品进行抽样初检后,发现农夫山泉部分饮料产品砷成分超标。于是工商部门就此发布消费警示,并强调上述结果经过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和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复检证实。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但是该事件最终调查结果显示,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
此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的关注和争议。
与会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林沈节认为,行政机关发布消费警示之所以有的引起大家注意甚至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警示的发布基础不同:一类是行政机关基于多年同类事件的执法结果、公众投诉等经验性结论作出判断,认为需要发布消费警示,而警示内容并没有指出特定的主体或者物品。另一类则是行政机关基于个案执法结果,认为可能会对公众造成巨大损害的发布的消费警示。此种消费警示也是向公众提示风险,但该警示列明造成危险的具体物或者人,因而涉及到了具体的第三方。如果其执法结果错误,那么消费警示必然错误,从而影响到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引起较大争论的是此类消费警示。
鉴于目前各地仍有许多行政机关在发布各类消费警示,包括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那么,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是否等同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与会者并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对此,林沈节分析,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源于我国消费警示行为颇为混乱所致。除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消费警示制度实施规范》之外,有关消费警示的规定并不多见,常常是零星地出现在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消费警示制度属于完善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度。为此林沈节建议应对消费警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范,使其发布制度趋于完善和统一。
本报西安10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