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中美研讨会”(Sino-U.S. Workshop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在杭州金溪山庄成功举行。本次会议得到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与浙江大学罗建明法学重点学科建设基金的大力支持。来自美国耶鲁大学、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术机构,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美国国家档案记录管理总局、美国康涅狄格州信息自由委员会等实务部门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定位、范围、方式、司法审查等前沿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贺诗礼(Jamie P. Horsley)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先后致辞。应松年教授首先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希望与会的中方代表充分利用本次研讨机会,积极地向美方嘉宾请教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经验。贺诗礼教授对主办方盛情邀请美方教授一行参会表示诚挚感谢,并呼吁与会代表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致力于解决中美双方在信息公开问题上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胡建淼教授表达了其返回浙江大学参会的深切感受,同时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于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作用。李广宇副庭长对中美双方学者长期以来积极推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表示感谢,并期待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为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运作提供新的智力支持。
会议第一单元以“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时机”为主题,由李广宇副庭长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做了题为《行政决策过程:信息披露与控制的平衡》的报告。王锡锌教授指出,虽然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表达了公开决策信息的积极、开放态度,但是在具体实施公开决策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在评议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认为王锡锌教授在提交会议的论文中所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值得赞赏,但同时从问题意识的归纳、结果信息与过程信息的准确界分两个方面对会议报告提出了完善建议。贺诗礼教授随后做了题为《美国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in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报告,系统地介绍了美国行政机关在实施决策信息公开方面的作法。贺诗礼教授指出,透明的决策过程能够在提升决策质量、吸纳公众参与、增进公共信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美国行政机关公开决策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联邦层面的法律和其他州级法律。公开决策信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对贺诗礼教授的报告做了评议,认为决策信息公开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为此应当同时从政治和法律两个层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会议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教授主持,与会代表们围绕“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与范围”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本单元依次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与美国康涅狄格州信息自由委员会执行董事兼总法律顾问科琳·墨菲(Colleen Murphy)女士三位报告人作报告。余凌云教授的报告主题为《指南、手册、裁量基准应否公布》。报告归纳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应否公布指南、手册与裁量基准问题上存在的三种观点,即主动公开、不公开与依申请公开。而对于学界争论激烈的指南、手册与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余凌云教授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莫于川教授的报告题为《中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证分析》,报告以实证分析为研究方法,考察了质监领域、工商领域、城管领域等若干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总结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成效与经验,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路向与政策建议。第三位报告人科琳·墨菲女士作了题为《行政及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美国的观点》的报告。报告中主要介绍了美国康涅狄格州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的指导原则,以及免予公开的两项考虑因素——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并且指出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推定适用上述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的规定。
会议第三单元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定位”为主题,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丁祖年主任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蒋中东庭长做了题为《浙江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实践情况》的报告。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浙江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特点,第二部分从实务角度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做了题为《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的报告。刘飞教授从德国行政程序法的最新发展中得到启发,结合最高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剖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主任米利亚姆·尼斯拜特(Miriam Nisbet)女士的报告主题是《从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和司法审查三方面论美国<信息自由法>》。2007年美国通过修改《信息自由法》,增加调解作为诉讼之外的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替代方式。尼斯拜特女士详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调解的程序、内容,其本人供职的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即为专门组织调解的行政机构。
会议第四单元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恒教授主持,主题为“‘不公开事项’的司法审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的报告题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国家秘密”》。报告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出发,结合多个典型案例,提炼出以“国家秘密”的三项构成要素——内容要素、程序要素、时空要素——作为“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并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内部公开”、“内部资料”等相关概念作出区分。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学贤教授作了评议,提出了裁量基准的性质能否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问题供与会的各位代表思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同样运用了案例研究的方法,作了《社会稳定的司法判断方式》的报告。报告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为切入点,归纳了法院认定公开信息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思路。吉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对报告作了评议,认为朱芒教授的报告思维架构清晰,通过案例来研读信息公开问题也非常有意义。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春燕副教授主持,应松年教授、贺诗礼教授,李广宇副庭长分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应松年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认为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贺诗礼教授希望以本次研讨会作为开端,不断深化中美两国在学术交流、实践运作等层面的沟通与合作。李广宇副庭长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成绩斐然,但仍然任重道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关键在于文化改变,政府官员、法官、学者、公众都应当承担这一使命。至此,本次研讨会完成了预定议程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一片赞许声中圆满落幕。
(文/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