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制度、公民参与制度,为了推动公益诉讼入法,12月23号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特地邀请湖南省第一起检察院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经办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飞虎阐释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讲座由
此次讲座的背景是2011年10月24号《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第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尽管公益诉讼有过生动的实践,也被学界呼吁已久,但并没有为法律直接认可,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方主体进行了开创性的、富有价值的探索,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胡飞虎检察长指出,虽然当前法律并没有直接认可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在检察实践上,检察机关还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探索。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等四种方式参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支持起诉”这一方式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根据,该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本条也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介绍办案经验之后,胡飞虎检察长进一步分析了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困惑和障碍。一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比如,对于直接起诉,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原告资格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从而造成检察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会陷入“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二是公益诉讼过重的诉讼成本。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需要制作环境鉴定报告,但需要巨额成本,如何承担也成为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三是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都“判案难”。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考量,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理念下,法院在案件判决中多以和解结案,存在直接判决的难度。最后,胡飞虎检察长提出了一系列希望和理论界共同深入讨论的问题。
讲座特意邀请了国内公益诉讼研究成果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