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系列研讨活动“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在中南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11-12-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公益诉讼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制度、公民参与制度,为了推动公益诉讼入法,1223号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特地邀请湖南省第一起检察院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经办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飞虎阐释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讲座由陈云良教授主持,颜运秋教授担任点评人。法学院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此次讲座的背景是20111024号《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第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尽管公益诉讼有过生动的实践,也被学界呼吁已久,但并没有为法律直接认可,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方主体进行了开创性的、富有价值的探索,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陈云良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法学院近期通过系列研讨活动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计划。1125,我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研讨会”;今天,是第二场研讨活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将立即举行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教授介绍了胡飞虎检察长的公益诉讼成就,对胡飞虎检察长领导的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推动公益诉讼所作的贡献致以崇高敬意,并期待公益诉讼的实务界和理论界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沟通,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讲座中胡飞虎检察长首先“以案说法”,介绍了其直接督办的两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从实务视角揭示了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以及实践操作。案件一是2008年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案,此案开启了湖南省内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受到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国内产生了广泛影响。案件二是长沙市望城县新康乡砂石厂环境污染案,该案由望城区检察院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胡飞虎检察长指出,虽然当前法律并没有直接认可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在检察实践上,检察机关还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探索。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等四种方式参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支持起诉”这一方式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根据,该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本条也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介绍办案经验之后,胡飞虎检察长进一步分析了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困惑和障碍。一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比如,对于直接起诉,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原告资格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从而造成检察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会陷入“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二是公益诉讼过重的诉讼成本。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需要制作环境鉴定报告,但需要巨额成本,如何承担也成为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三是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都“判案难”。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考量,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理念下,法院在案件判决中多以和解结案,存在直接判决的难度。最后,胡飞虎检察长提出了一系列希望和理论界共同深入讨论的问题。

讲座特意邀请了国内公益诉讼研究成果最多的颜运秋教授进行点评,颜运秋教授结合讲座内容进行了专业点评,教授指出了我国公益诉讼“实践先行、理论紧跟、立法姗姗来迟”的现状,对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作了国内外的对比,着重指出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地位、公益诉讼的识别、检察机关的实体处分权、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希望胡检能够继续保持对公益诉讼的信念和信心,推动对公益的保护。胡飞虎检察长还和同学们进行了互动,对同学们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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