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八场,在中国政法大学主教学楼108教室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论酒醉驾车罪的争议问题——以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8年台非15号判决为例”,由台湾高雄大学法律系陈子平教授主讲。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为主点评人,北京大学张文教授、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江溯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同时,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三百多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在我国大陆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确定2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之际,台湾高雄大学陈子平教授以一起历经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判、“最高检察署”抗诉并由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审理的酒醉驾车案作为讲座的切入点,深入地从案件争议、“不能安全驾驶”的性质与认定标准、酒醉驾车的故意认定、与原因自由行为的关联、酒醉驾驶罪的除罪化等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在案件争议的归纳中,陈教授指出,台“高等法院”坚持认为该罪为具体危险犯且不能以医学或者统计学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台“最高检察署”则持抽象危险犯立场并以医学标准作为科学判断的唯一标准;而台“最高法院”则并未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问题上表明立场,而只是指出所谓的“不能安全驾驶”是构成要件要素。而学说通说则持抽象危险犯立场,但陈教授对抽象危险的概念提出了质疑,其强调所谓抽象危险并非“拟制的危险”,而系“具体危险的危险”。在“不能安全驾驶”问题上,陈教授持“客观行为状况说”的立场;在酒醉驾驶的故意问题上,陈教授坚持“行为人必须对自己不能安全驾驶有基本认识”的观点;在与原因自由行为联系的问题上,陈教授通过立法者已经预先考虑“原因自由”的可能,强调该罪没有必要适用原因自由的法理;在本罪的除罪化问题上,陈教授从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经济性的角度,重申了他的除罪化肯定论的立场。
在主点评阶段,冯军教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并未完整移植《德国刑法典》第316条,因而导致过失酒醉驾驶不可罚的问题。同时冯教授从其规范论的立场指出该罪的故意的内容并不应该是“不能安全驾驶的具体事实”,而是“判断能力的降低”,因此其持医学标准为唯一标准说。此外,冯教授认为不能将刑法目的仅限于预防,“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回应风险社会的重要表现。刘明祥教授则对陈教授的观点基本持赞同的立场。另外,刘教授强调应利用我国刑法第13条对“危险驾驶罪”中的特殊情形进行出罪。阮齐林教授则强调台湾地区与大陆所面临的语境是不一样的——大陆刑法的修正表明了一种由规制结果向规制行为的倾向,而台湾刑法则恰恰相反。此外,阮教授高度赞赏了陈教授报告中所运用的教义学规则,并强调刑法学的纵深发展必须有一套学人共识的教义学规则。
自由点评阶段,张文教授强调“除罪化”,并以行政罚代替刑事罚。梁根林教授申明了他对“危险驾驶罪”的支持,并认为由于罪状明确有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表述,立法已经明确了该罪的情节问题,因此该罪便不能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张明楷教授则指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不在实体区分,而在于判断方法。同时,张教授认为由于存在劳动教养处罚的可能,因此以刑罚重于行政罚来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除罪化是不妥当的。同时张教授明确反对刑法13条出罪功能,其认为该条主要用于立法指导与构成要件的实质理解。另外张教授反对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限缩刑罚处罚范围的迷信”,强调发挥刑法保护机能。作为压轴点评人的陈兴良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能安全驾驶”的根本争议在于是坚持形式判断还是实质判断,即从形式判断的立场出发,则该罪为抽象危险犯;从实质判断立场出发,则该罪为具体危险犯。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本身就是具有形式公正性的,这是规范地划定标准的结果,而不能以破坏形式正义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
在众位教授先后点评、质疑之后,多位同学现场就相关问题请教了在座的教授们,陈兴良教授、阮齐林教授、冯军教授等作了一一回应。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0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