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九场,在北京大学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主讲。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江溯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何庆仁副教授为评论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劳东燕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王莹博士、陈璇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林维教授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同时,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两百多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共犯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还是晚近以来的“参与论”(共犯亦正犯的单一制),其共同指向的都是有别于一人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是各国刑法总论中最为复杂的一章,被日本学者中义胜称为“绝望之章”。刘明祥教授的讲座正是力图以新的解释论立场,重新理解我国共同犯罪的规定,将我们从这样一片泥泞绝望的沼泽之中解脱出来。
刘教授的主要围绕着以下是那个问题而展开:第一,我国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是区分制还是单一制。刘教授坚持其所谓的少数说立场,认为从教唆犯的规定来看,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犯依然可罚否定了“共犯的违法性依附于正犯”的区分制理念;同时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所谓正犯,只是规定了实行、教唆、帮助、组织等行为,并在量刑时考虑主从犯的区分。在考察完意大利的立法例之后,刘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符合单一正犯体系的基本特征。第二,犯罪参与体系的优越性问题,包括避免了共犯与正犯难以区分的弊病、弥补区分制下处罚的漏洞、实现刑罚个别化机能等。第三,犯罪参与体系的缺陷。刘教授客观地指出了单一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即消释构成要件明确性、无边界的扩大处罚范围以及难以区分实行行为、进而难以区分共同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刘教授指出,这些问题固然是存在,但是通过现代法技术手段,这些所谓的问题是可以克服的。
主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首先发言,强调所谓的区分制和单一制的对立,更多是解释论上的争议,是理论的塑造,而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定。正因为如此,对于解释立场的不同不能无限的上纲上线,动辄祭出罪刑法定的大旗来批判单一制。然而,陈教授依然认为,区分制是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实际上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罪”的模式来建立的,共犯可以被认为是刑罚的扩张事由,而仅由总则来规定。江溯博士则奉行“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的理念,对陈老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江溯博士强调,刘明祥教授的报告澄清了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问题,然而在判断的标准上并未明确,所谓标准就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是否相对独立,相对独立则是单一制,相对从属就是区分制。江溯博士指出,从立法上看,我国属于单一制,即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可以区分为组织、实行、教唆、帮助等参与形态,而在量刑层面区分主犯、从犯。从解释论上看,江溯博士迥异于刘教授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而采“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奥地利立法模式),强调通过功能性的区分犯罪参与形态来明确处罚犯罪参与者的边界。何庆仁副教授则针锋相对、旗帜鲜明地捍卫其区分制的立场,强调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主从犯的量刑成为了问题,如果不坚持共犯从属正犯的立场,无法实现正确的量刑。同时,何博士认为单一制存在着自我矛盾的地方,因为单一体系下每个参与者单独的充实构成要件,一旦要对每个参与者进行比较、分类,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单一体系的前提,而倒向了区分体系。
在主点评之后,陈璇博士、冯军教授、王莹博士、林维教授、王世洲教授、劳东燕博士、曲新久教授等先后就犯罪参与论的立场或者基本问题向报告人与主点评人进行发问。同时,先后有三位在座聆听的同学向老师们请益。刘教授及三位评论人先后回答了大家的提问。在思想不断碰撞、火花不断擦出的时刻,主持人梁根林教授极为不情愿地终止了长达三个半小时的讲座,并做了简短却又精彩的总结。整个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于22时得以谢幕。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徐然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