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1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承办的“合同法第52条解释适用”学术研讨会在文泓楼会议室隆重召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的法官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畅所欲言,围绕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现场)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张红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务部主任雷兴虎教授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致开幕辞。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法官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开幕式后,与会嘉宾围绕四篇报告展开了热烈的主题探讨。
(张红副教授主持开幕式)
(雷兴虎教授代表陈小君教授致开幕词)
(王轶教授致辞)
(裴缜法官致辞)
第一部分的主题探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刘普生常务副主编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副教授作题为《彩票代销证的转让性质及其效力辨》的主题报告。黄忠副教授从一个彩票代销证转让的具体案例入手,对《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性质进行再辨析,从而将代销者转委托的行为界定为一种违约。围绕黄忠副教授的报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彭俊良副教授以及武汉大学法学院余立力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刘普生主持)
(黄忠副教授作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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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俊良副教授评议)
(余立力副教授评议)
第二部分的主题研讨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副教授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副教授作了题为《再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主题报告》。报告围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性质、内容、类型、适用等作了全面而详尽的分析,最后着力于对该条第5项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范的反思,提出应删除第52条第5项的论点。围绕许中缘副教授的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副主任高飞副教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姚朝唯法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伍治良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许中缘副教授作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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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朝唯法官评议)
(伍治良副教授评议)
第三部分的主题研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作了题为《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主题报告。报告首先对一个具体案例及其审理情况进行回顾,进而探讨具体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间的关系,并试图通过解释论对强制性规定加以完善,报告最终回归到对案例进行合理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结论。围绕耿林副教授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审耿卓副教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刘均法官进行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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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副教授作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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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法官评议)
第四部分的主题研讨由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曲应华法官主持,暨南大学珠海分校钟瑞栋副教授作了题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三个争议问题”的主题报告。该报告从称谓之争、强制性规范的划分标准之争、转介条款与概括条款之争三个角度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了广度和深度上的研究。围绕钟瑞栋副教授的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张作华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童列春副教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法官进行了评议。
(曲应华法官主持)
(钟瑞栋副教授作主题报告)
(张作
(童列春副教授评议)
(裴缜法官评议)
在精彩纷呈的主题讨论后,研讨会进入闭幕式阶段。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仁山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先后致辞,对本次研讨会予以高度评价,并对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问题研究进行了展望。
(麻昌华教授主持闭幕式)
(刘仁山教授致辞)
(孙鹏教授致辞)
本次研讨会以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践行小问题、深切口的研究方法,在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实践性的观点,并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此种研究范式的发展将会对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乃至于其他民法问题的研究起到引领和示范意义。为期一天的研讨会在一片掌声之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