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九场,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1教室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但书、罪量与醉驾、扒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讲。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主持,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车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为主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劳东燕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副教授、王莹博士、陈璇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博士等学者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同时,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四百多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但书、罪量是我国刑法理论中颇具特色、同时也聚讼不已的问题,围绕着但书的价值、但书与罪量的关系、罪量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刑法分则中多出了富有争议性的危险驾驶罪与作为盗窃罪类型的扒窃的罪状表述,更加平添了但书、罪量的复杂性。梁根林教授正是心怀廓清这些理论迷思的动机,展开了对但书与罪量的抽丝剥茧般精细地学理分析。
梁根林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其一,但书、罪量的刑事政策机能;其二,但书、罪量的体系性地位;其三,但书、罪量的中国命运;其四,醉驾入罪的但书适用与罪量解读;其五,扒窃入罪的但书适用与罪量解读。在第一部分中,梁教授强调但书不仅仅具有对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具体设置构成要件的刑事政策指引机能,而且具有对司法者适用刑法分则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条性的刑事政策指引功能。同时,梁教授还将罪量进行了类型化分类:总则消极罪量要素与分则积极罪量要素、法定罪量要素与涵摄罪量要素、明示罪量要素与暗示罪量要素、数额型罪量要素、情节型罪量要素与后果型罪量要素。在第二部分中,梁教授反对陈兴良教授对但书与罪量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定位,强调罪量原则上还原到构成要件之中,并反对“分则定罪、但书出罪”的但书适用模式,赞同张明楷教授的将但书与罪量还原到分则构成要件之中并加以一次性判断的观点。在第三部分,梁教授强调保留总则但书规定、完善罪量要素的立法设置。在第四部分中,梁教授从存在论的角度上强调醉酒驾驶本身暗含罪量要素,从规范论意义上强调结合规范保护目的来理解诸如“醉酒”、“道路”、“驾驶”、“机动车”等概念。同时,梁教授指出了醉酒驾驶的过失抽象危险犯的本质,但又认为该当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并非一律入罪。在第五部分中,梁教授别具一格地提出了扒窃罪不法内涵的新解释——“扒手”人的不法,进而认为刑法中出现了由行为刑法向行为人刑法的微妙异动。
在主点评阶段,周光权教授提出了以下质疑:但书和罪量可能并非同一层次问题;但书与实质违法性的关系;罪量是立法的宣誓性表态,其价值不能过分放大;强调醉驾的抽象危险犯的本质与并非该当构成要件一律入罪的观点是矛盾的;扒窃更应是行为类型而非行为人类型。车浩副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扒窃问题的解释考验着中国学者解释的原创性。其通过生物学、社会学、刑法体系的衔接及民法与刑法的交融等角度,强调较之于普通盗窃,扒窃不法的升高不在于行为人的不法,也不在于是否随身携带的问题,而是在于所谓的“贴身禁忌”——即人对自己贴身范围的自我管控,禁止非经允许的侵入。冯军教授则指出,但书与罪量是不同的概念、通过对“道路”的规范理解存在问题、认为扒窃中是行为人不法提升了不法内涵是违背“敌人”概念的(即扒窃的行为人不应作为敌人对待)。
随后在座的同学先后向报告人与点评人进行发问。讲座行将结束之际,张明楷教授作了即席的总结发言。张教授认为,但书存在与否并不重要,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不依赖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可能会被司法滥用;罪量是无法抛弃的概念;醉酒驾驶并非过失犯;扒窃的定义应包括公共性与随身性这两个核心要素。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5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徐然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