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搭建互动交流平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意见规定了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一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在2011年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提出“要加强与政法院校的人才和业务交流,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指导意见也是贯彻落实201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此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院校的意见。
加强人员相互交流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经组织部门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学院校选派2至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指导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挂职期间,应当遵守审判机关保密、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统公务活动中使用挂任职务,并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及其他有关活动。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和法学院校可以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需要,积极邀请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到人民法院以讲学的方式参与审判人员培训;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选择1至2个经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确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作为教育培养本地审判人员的基地。有计划地定期选派人员进修学习,接受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指导意见对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也作出安排,要求全国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或确定为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条件,向法学院校开放或共同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通过接收学生实习、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学等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提高法学院校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与法学院校共同就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调研课题的法院,可以邀请相关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课题研究;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邀请,派人参与相关法学课题调研或学术研究活动。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通过定向招录、委托培养等形式,与法学院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着力点,选送审判骨干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一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在2011年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提出“要加强与政法院校的人才和业务交流,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指导意见也是贯彻落实201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此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院校的意见。
加强人员相互交流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经组织部门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学院校选派2至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指导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挂职期间,应当遵守审判机关保密、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统公务活动中使用挂任职务,并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及其他有关活动。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和法学院校可以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需要,积极邀请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到人民法院以讲学的方式参与审判人员培训;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选择1至2个经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确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作为教育培养本地审判人员的基地。有计划地定期选派人员进修学习,接受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指导意见对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也作出安排,要求全国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或确定为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条件,向法学院校开放或共同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通过接收学生实习、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学等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提高法学院校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与法学院校共同就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调研课题的法院,可以邀请相关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课题研究;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邀请,派人参与相关法学课题调研或学术研究活动。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通过定向招录、委托培养等形式,与法学院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着力点,选送审判骨干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