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比较法的视角审视防止漏油和责任问题”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2-08-28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2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联合主办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比较法的视角审视防止漏油和责任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大博雅国际酒店成功举办。共有来自中美两国的专家学者、律师、能源企业法务人员等60余人参加会议。我院汪建成教授、汪劲教授、王世洲教授与王社坤博士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是我院与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签署合作备忘录之后的第一次合作。会议开幕式由汪劲教授主持,我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与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全球能源、国际仲裁与环境法中心主任Melinda E. Taylor女士,分别代表两院致开幕词。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比较法的视角审视防止漏油和责任问题”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研讨会共分海上石油开发监管及其法律体系、能源企业如何降低环境风险、石油合同与海上石油开发的民事责任三个专题。
  在海上石油开发监管的专题研讨中,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先生介绍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形成过程、文化影响、框架内容与缺陷。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密晨曦女士结合对蓬莱19-3事故的分析,认为应当妥善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现有法规之间的关系,并重视对海洋环境的系统管理。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法学院Owen L.Anderson教授对重大溢油事故与各国海洋石油钻探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分析。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全球能源、国际仲裁与环境法中心主任Melinda E. Taylor女士介绍了美国海上钻探的联邦和州法律体系。美国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racie J. Renfroe女士介绍了监管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海洋石油泄露的新型的修复技术适中用的相关法律问题。美国Vinson & Elkin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Carol E. Dinkins女士,介绍了美国各联邦机构对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违法活动进行调查的程序及违法制裁方式。
  在能源企业如何降低环境风险的专题研讨中,中化集团勘探开发公司HSE经理于德利先生介绍了中化集团在巴西收购海上油田项目的经验教训。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商务副总裁Mark Nelson先生则简要介绍了漏油污染生物修复的科学概念,分析了能源企业降低环境风险的技术可行性。西门子亚洲及澳洲并购业务首席法律顾问张利宾先生介绍了中国投资者在美国收购油气资产时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并分析了如何通过环境尽职调查、合同机制等方式降低上述环境风险。
  在石油合同与海上石油开发的环境民事责任专题研讨中,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通过对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与渤海湾漏油事故处理方式的比较,分析了第三方主导的赔偿模式在漏油事故处理中具有优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光玉律师结合自身参与环境污染诉讼的实践,提出了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可能面临的一系列证据与法律问题。其礼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冰女士,结合对海洋油气设施联合运营协议的分析和讨论,介绍了海洋油气领域的环境监管机制以及国家与当事人的责任。香港Mayer Brown JSM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向阳律师介绍了海上石油开发民事责任的法律框架,解释了石油合同项下的环境责任分担机制的核心内容。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法学院Owen L.Anderson教授介绍了美国原油地主协会的联合作业协议与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的钻井合同在溢油责任分担方面的异同。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John Dzienkowski 教授则比较分析了柬埔寨、巴西、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富汗、加纳、塞浦路斯、印度、东帝汶等国石油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机制。
  本次会议为中美两国能源行业的政策制定者、从业者、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在每个专题研讨的讨论环节,中外与会者各抒己见,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讨论,进行了热切而卓有成效的沟通和交流。
  会议期间,我院汪劲教授、王社坤博士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的教师就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下一步合作的具体意向,为两院未来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金瑞林教授环境法学发展基金承办,世泽律师事务所协办。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香港Mayer Brown JSM律师事务所、美国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提供了资助。

                                 (资源、能源与环境法中心供稿)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